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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分类

2017-12-13 5页 doc 16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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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分类支票的分类 1.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1)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又称抬头支票,即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姓名。这种支票的票款,只能付给票面指定的收款人,转让时须由收款人背书。目前,我国使用的支票均为记名支票。 (2)不记名支票 不记名支票又叫空白支票,即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是开户单位用于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实务工作中一般在提取备用金时使用。 (2)转账支票是用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凭证。它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
支票的分类
支票的分类 1.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1)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又称抬头支票,即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姓名。这种支票的票款,只能付给票面指定的收款人,转让时须由收款人背。目前,我国使用的支票均为记名支票。 (2)不记名支票 不记名支票又叫空白支票,即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是开户单位用于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实务工作中一般在提取备用金时使用。 (2)转账支票是用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凭证。它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3)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付现金,也可以用来转账。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目前尚未推行普通支票的使用 支票与本票、汇票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不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如果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一、银行汇票 使用规定: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 适用范围与条件:单位与个人均可;同城异地均可 结算期限: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金额起点:无 背书转让:允许(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账户设置:“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二、银行本票 分类: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 使用规定: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适用范围与条件:单位与个人均可;同城结算 结算期限: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金额起点:不定额本票无金额起点限制;定额本票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面额 背书转让:允许 账户设置:“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空头支票的处罚: 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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