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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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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通知 (皖地税〔2010〕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0号),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 1、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通知 (皖地税〔2010〕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0号),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 1、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权限。示范区内的市、县政府在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报省政府备案。 3、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4、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在三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7、自2010年4月1日起,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10%,其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5%。 8、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9、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10、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1、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3、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 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14、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对示范区内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18、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支持示范区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 20、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税。 2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5、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 26、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7、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28、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印花税。30、对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对从事花卉、茶以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对个人或个体户工商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示范区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33、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6、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3年。 38、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9、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 42、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3、个人取得的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有关科教文卫及体育、环保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示范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4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6、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8、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八、支持示范区内中小企业发展 4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0、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51、对集中区内月生产经营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支持自主创业、就业和再就业 52、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其毕业后2年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3、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优惠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5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56、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十、支持企业整体转移或重组 57、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8、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9、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0、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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