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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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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GB7718 征求意见稿 名称 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本标准规定了: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预包装食品...
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gb7718与新修订(征求稿)对照表 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GB7718 征求意见稿 名称 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本标准规定了: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和散装食品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用于本文件。 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品 3.1 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接提供的食品。 食品。预包装食品包含: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2)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3.2 食品储运包装 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包装,其标 签内容以方便储藏运输为目的。 3.3 散装食品 指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直 接向消费者销售的有包装或无包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 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 产品等。 3.2 食品标签 3.4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配料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 助剂除外)。 3.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 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 和器皿)。 3.5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3.6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6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 元的日期。 3.7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 3.7 保质期(最短适用日期、最佳食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 1 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 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 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 观察到的版面。 3.8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总净含量和内 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4 基本要求 4 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4.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4.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4.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包括注册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手书 体字、美术字、变体字、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 写正确,易于辨认。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于相应的汉字。 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4.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除外)。 外)。 2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时,强4.8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5cm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 得小于1.8mm。(最大表面面积见附录A)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4.10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作为销售单元,内包装不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作为销售单元的,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 强制标示内容。 5 标示内容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5.1.1.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 2 名称。 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5.1.1.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但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5.1.1.1规定的任个名称。 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 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5.1.2 配料清单 5.1.2 配料表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5.1.2.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标。 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符合GB2760带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也 不需要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情况除外。 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5.1.2.2.1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胶基)除外。当一种食品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可以先标示功能类别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具体名称。如:着色剂(姜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黄、诱惑红、金樱子棕)等。(参见附录B) 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1.2.2.2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可选用下 列形式之一进行标示。(参见附录B) 3 形式一:与其它食品配料统一考虑,按5.1.2.1.2、 5.1.2.1.3要求标示。 形式二:在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该项下按 5.1.2.1.2要求一并标示所有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该项在配料表中的位置由其中食品添加剂的总加入量 决定。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 剂物质(胶基)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示而在配料 表中标示。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按5.1.2.1.3要求 标示。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5.1.2.2.3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属名称。 配料类别(“归属名称”): 配料类别(“归属名称”): ,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 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 化”或“部分氢化”); 化”或“部分氢化”); ,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 ,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 ,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 加入量不超过6%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 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 香辛料”); 香辛料”); ,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 加入量不超过6%的各种调味品(“调味料”) “胶基”); , 以干物质计乳蛋白含量不低于50%的乳制品(“乳蛋,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蜜饯”) 白”); ,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 “胶基”); ,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蜜饯”) 5.1.2.2.4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 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 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 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 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 鱼类及鱼类制品 , 蛋类及蛋类制品 , 花生及花生制品 , 大豆及大豆制品 ,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 坚果及坚果果仁类制品 5.1.2.2.5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5.1.2.2.4中的 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2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添加了或含有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调配料的添加量。 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或数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 4 的含量。 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用作香精香料的配料未在标签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精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规格、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 净含量和规格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量单位组成。(参见附录B)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 、mL(ml) (毫a. 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 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同一展示版面。 一展示版面标示。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参示例:糖水梨罐头 见附录B)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 或不低于60%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5.1.4.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不包括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小包饼干、小块糖果。 小袋蜜饯等。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 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 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参见附录B)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5.1.5.1 应标示食品的生产、包装或经销者经依法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列规定予以标示。 要求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 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销售热 线、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5.1.5.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 式,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 日期标示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 5 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物的具体部位。 补印或篡改。(参见附录B)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2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 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 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 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 的日期;或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 5.1.6.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参见附录B) 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 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 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 期: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 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 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5.1.7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参见附录B) 5.1.8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不包括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1.7 产品标准号 5.1.9 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8 质量(品质)等级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 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10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9.1 辐照食品 5.1.10.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5.1.10.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5.1.10.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5.1.9.2 转基因食品 5.1.10.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 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5.1的要 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 6 书或中注明。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3 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5.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乙醇含量?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态食糖类。 味精。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5.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2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面积小于10cm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 名称和地址。(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4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5.4.1 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3.2 食用方法 5.4.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有帮助的说明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 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 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附录A(规范性附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 附录B(资料性附录)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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