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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签名”情况下股东真实意思之考察 以H市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H市工商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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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签名”情况下股东真实意思之考察 以H市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H市工商局案为例
“非本人签名”情况下股东真实意思之考察 以H市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H市工商局案为例 “非本人签名”情况下股东真实意思之考察 以H市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H市工商 局案为例 r法律实务.案侈lI] "非本人签名"情况下股东真实意思之考察 以H市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H市工商局案为例 【案情】 H市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卡公 司)于1995年8月16日经该市工商局核准成 立,由霍某,郄某,谷某3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法定代表人霍某是该市卫生局干部,系国 家工作人员. 1998年7月24日,因股东霍某要求将其在 公司的所有股份转让给其妻凌某,顺卡公司向H 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 申请书》,《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 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文件.1998年8月l0 El,H市工商局作出准予顺卡公司变更登记的决 定,顺卡公司股东由霍某,郄某,谷某变更为凌某, 郄某,谷某,法定代表人由霍某变更为凌某. 霍某与凌某于2004年9月经H市C区人 民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初,霍某向H市工商局 反映,顺卡公司在上述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 材料,要求撤销H市工商局1998年8月10日 作出的准予顺卡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霍某还提 交了H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 书》,该鉴定书鉴定结论显示:在上述变更登记过 程中,顺卡公司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中,"法 定代表人"处和"股东签字"处"霍某"不是本人笔 迹.H市工商局经过调查,于2006年3月27日 作出H工商处字(200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 撤销该局1998年8月10日作出的准予顺卡公 司变更登记的决定,恢复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原 登记事项. 顺卡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H 市S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追加霍某为第三人. 60工商行政管理2010.06 文/康金莉王明定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学院经管分院河北省工商局) 2006年6月23日,H市S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H 市工商局撤销1998年8月10日作出的准予顺卡 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撤销H市工商局作出的恢 复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原登记事项的决定,并责 令H市工商局按工商登记有关程序对顺卡公司 法定代表人进行重新登记.一审宣判后,顺卡公司 和霍某均提起上诉.H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06年11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H市工商 局2006年3月27日作出的H工商处字(2006) 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维持一审法院责令H市 工商局按工商登记有关程序对顺卡公司法定代表 人进行重新登记的判决. 【】 本案引发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处理因 股东纠纷引起的案件时,若存在股东"非本人签 名"的情况,是否应当考察该股东的真实意思,如 何考察? 公司登记材料上股东"非本人签名"是引发 股东纠纷的一个极其普遍的原因,也是长期困扰 工商机关的一个棘手问题.股东"非本人签名", 既可能是他人在该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冒 签,也可能是该股东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目 的委托,授意或默许他人代签,冒签.股东在不知 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代签,冒签的,事后既有可能 提出异议,也有可能以语言或行动表示认可.股 东委托,授意或默许他人代签,冒签的,事后既有 可能承认这一事实,也有可能"不认账".因此,工 商机关在处理涉及股东签名真伪的案件时,如果 不结合具体情况去考察"非本人签名"股东的真 实意思,仅根据股东签名非本人笔迹这一表面现 象作出处理,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会造成 登记管理秩序的混乱,甚至会给一些蓄意实施违 法行为的人造成可乘之机. 本案中,二审法院考察了顺卡公司原法定代 表人霍某的真实意思,判决书原文表述:"本院认 为,1998年7月24日顺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进 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经原法定代表人霍某 与凌某协商后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的.所提交的 变更申请书和1998年7月10日的股东会议纪 要上的签名虽不是霍某本人所签,但申请书上加 盖了该公司的印章,股东会议纪要上霍某的名字 上盖有指纹和公司印章."显然,二审法院做出了 这样的判断:虽然顺卡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上"霍某"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但依据有关事实和证据 可以认定,顺卡公司提出的的变更登记申请和H 市工商局作出的的变更登记决定符合霍某本人 的真实意思. 对于二审法院的上述判断,我们还可以在错 综复杂的案情中找到更多事实和证据予以佐证, 譬如:霍某与凌某在顺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以 及变更登记完成后六年内,夫妻关系一直存续; 霍某系H市卫生局干部,1998年初国家出台了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经商的政策,如果保留公职, r法律实务.案1 他就不能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这 种情况下,霍某并未辞去公职;自1998年8月 10日起,霍某不再是顺卡公司股东,法定代表 人,而凌某作为顺卡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主持 公司工作,霍某对此完全清楚,但在2006年以前 长达七年多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关于霍某 将在顺卡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凌某的"股份转让证 明",霍某承认是自己书写的(尽管霍某辩解说是 为应付单位检查才写的);2004年9月霍某曾借 用顺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 上述事实和证据,H市工商局在调查过程中 均已掌握,但囿于"只看签名真伪,其他一概不 问"的错误认识,致使作出撤销顺卡公司变更登 记的处罚决定,最终败诉. 此案告诉我们,在处理因股东纠纷引起的案 件时,若存在股东"非本人签名"的情况,不可仅 仅据此定案,而要结合具体案情,通过深入调查 取证,查明隐藏在案情背后的该股东的真实意 思,以及已经发生的涉及公司登记的行为,事项 是否符合该股东的真实意思. 责任编辑/曾麒 中消协召开纪念二.一O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投(申)诉机构座谈会 "3?l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中国消费者 协会在京召开了纪念2010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投(申)诉机构座谈会. 据介绍,中消协成立25年来,全国消协组织 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 损失98.8亿元,大大减轻了政府的信访压力,法 院的诉讼压力和社会的维稳压力,为促进社会和 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 诉的总量趋于平稳.当前,我国消费领域的投(申) 诉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投诉范围变化大,投诉 重点从日用百货逐步向汽车,商品房,手机,数码 产品及电信,金融保险,交通,销售等服务领域转 变;群体投诉增多,在汽车,家电,食品,房屋,农资 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均有集体投诉出现;农村消 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需加大. 针对这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中消协确定了今 后一个时期的维权:加强与有关部门,有 关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推 动建立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协作调解争议,联合 开展活动等工作机制;推动"消费与服务"年主题 活动的开展,鼓励引导企业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内部机构, 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地通过协商 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加强投诉调解,投诉信息统计和预警分析,对一般性投诉积极促进双方 和解,对复杂投诉综合运用法定职能公平公正地 解决争议;加强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2010.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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