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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领取标准及缴纳方式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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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领取标准及缴纳方式时间安排2017年青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领取标准及缴纳方式时间安排 2017年青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领取 标准及缴纳方式时间安排 养老金上调消息:青海第四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最近,记者就是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里了解到,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然而这次提高后青海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经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5元基础上增加15元。这是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7年青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领取标准及缴纳方式时间安排
2017年青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领取及缴纳方式时间安排 2017年青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领取 标准及缴纳方式时间安排 养老金上调消息:青海第四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最近,记者就是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里了解到,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然而这次提高后青海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经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5元基础上增加15元。这是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秘书闫光明介绍,2009年和2011年,青海省分别开展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青海省实现了两项的并轨,在制度上更加优化,使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更多。截止2015年底,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33万人,参保率达到96%,48万人按月领取了养老金。 “为了改善民生,青海省再次提高了青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出70元。而此前,2012年1月1日、1月1日、7月1日青海省分别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30元、25元、15元。”闫光明说。 据了解,近年来,青海省政府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作为 “民生十件实事”之一。目前,青海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做好调整补发准备,确保在今年三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迅速给广大城乡居民兑现。 青海省社保缴费比例新政策 单位费率由%降低至%,个人费率%不作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在继续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的基础上,将参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在继续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基础上,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初步测算,阶段性降低参保企业社保费率,两年内可减轻企业社保负担亿元。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解读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青海养老金计发办法 计发办法改革是这次改革的关键。为了更好地保证改革前后的待遇有效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计发办法。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再加上职业年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 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本次改革还设定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青海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可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或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两种方式由职工本人自愿选取其中一种方式,选择后不再变更。 需要明确的是:一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积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二是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青海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借鉴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成功经验,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费用90%以上由省财政承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一步到位,实行“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同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支付范围,即统筹内项目为基本养老金和冬季取暖补助两项由基金支付。工作人员退休时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住房和高原生活补助费、补充住房公积金等作为统筹外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单位发放。 青海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本省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的,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 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 限都连续计算,不会使之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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