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守则

2017-10-15 33页 doc 60KB 63阅读

用户头像

is_729658

暂无简介

举报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守则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守则 1、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守则 2、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3、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主办人员办案责任制度 4、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案件处理程序 5、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6、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7、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8、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涉刑案件移送制度 9、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0、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2、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守则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守则 1、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守则 2、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管理# 3、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主办人员办案责任制度 4、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案件处理程序 5、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6、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7、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8、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涉刑案件移送制度 9、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0、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2、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取证制度 13、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14、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与没收财物收缴 分离制度 15、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罚没物质管理制度 16、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 度 —1—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执法人员守则 一、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二、执法为民~依法办案~勤政务实。 三、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勤奋工作。 四、克己奉公~秉公执法~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五、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 六、团结协作~服从大局~相互配合~行动一致。 七、着装整洁、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八、热情服务~耐心解释~方便群众。 九、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按法定程序办案。 十、收集证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执法形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必备条件 ,一,执法总队在编在岗人员, ,二,能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四,经市农业局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五,持有农业部统一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证》。 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一,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转借、涂改、买卖、伪造执法证件。 ,二,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洁规范~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形象~严禁仪容不整或无证上岗执法。 ,三,在现场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使用规范、文明用语~遵守职业道德~处理事务应有理有节~不得粗暴行事~做到文明执法。 —3— ,四,执法办案检查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合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打骂当事人~严禁非法扣留当事人的财物、证、牌~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五,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礼受贿~严禁参与任何涉及执法工作的经营活动~严禁接受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严禁吃、拿、卡、要。 ,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依法收集证据~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七,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严禁私自向案件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通报任何有关案件的信息~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通报执法人员家庭住所和电话、手机号码和家庭人员情况。 ,八,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案~不得对举报人员采取回避、推诿态度~严禁对案件当事人的申辩、陈述进行打击报复。 ,九,案件当事人是执法人员亲属的~执法人员要主动回避~严禁袒护当事人 ,十,必须按程序和处罚的要求收缴罚款~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款~罚没财物必须全额缴入国库。 ,十一,发现重大案情迅速报告~并采取积极行动控制事态发展。 三、考勤制度 —4— 严格考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必须请假~凡无故不到岗或擅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奖惩制度 ,一,执法人员每年由总队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查处大案要案的主要人员~以及办案能力较强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凡衣冠不整者~全队通报批评。 ,三,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超越职责范围的~由此而造成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敲诈勒索~野蛮执法~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或降低罚款标准和超标准收费。 ,六,凡转借、买卖、涂改、伪造执法证件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证件。 ,七,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有以上2-7条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将影响年终评先评奖。 —5—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主办人员办案责任制度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水平、质量和效率~树立和维护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和权威~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办理实行主办人员办案责任制。 二、案件主办人员办理案件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守则》~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案件主办人员应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四、案件主办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申请及撰写, ,二,负责案件相关文书的制作与送达, ,三,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负责案件的结案及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五、实行主办人员错案追究制度~按《重庆市农业业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错案主办人员的相关责任。 —6—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案件处理程序 为强化执法总队的内部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办案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坚持主办人员办理和办公会集体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案件的。由案件主办人员依法定程序做出当场处罚决定并执行。 第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由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办公会议集体审查。 经初步调查取证~由案件主办人员提出立案理由~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法规科提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初审意见~报总队领导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案件主办人员对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科室负责人提交法规科初审后~由执法总队办公会议集体审查~审查后由案件主办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市农业局审核。 市局审核后~案件主办人员应按市局审批意见~依法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按听证程序办理,。 —7— 通过对当事人陈述,听证,的复核~如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经法规科初审~报执法总队领导审查并报经市农业局同意后~发出《处罚决定书》。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若符合撤消立案、免除或从轻处罚的~由案件主办人员写出变更建议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交法规科初审~执法总队办公会集体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呈报市局审批。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拒不履行的~由案件主办人向科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法规科初审~报执法总队负责人审批。 —8—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是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在处罚实施过程中~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制度的规范~即农业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规程。 一、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二,办案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应当享受的权利。 3、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做出陈述和申辩。 4、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确认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9— 6、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7、对于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归队后当日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机关审批~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一,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立案 立案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处罚机关管辖或者主管,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方式: 1、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或受理投诉举报时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有关批准立案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即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0— 3、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如需要检验~应在检验结果出具后算起,。 4、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对人。 ,三,调查取证 1、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2、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要求其回避。 3、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 4、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5、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6、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3)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11— ,4,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5,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7、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四,审理、审核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应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人审核。 ,五,告知权利 1、《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批同意,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2、审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制成笔录,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六,处罚决定 —12— 1、全面审查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审查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市局审批, ,2,案件还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由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重庆市农业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农业局的印章。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七,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或者《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13— 2、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3、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重庆市农业行政案件移送函》~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八,执行 1、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 ,4,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5、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 ,九,复议 —14—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十,结案归档 执行完毕~应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并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和立卷归档。 三、听证程序 ,一,适用条件 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应告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 ,二,听证方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后3日内提出~并提交《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2、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以《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及听证员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15— 3、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的公务员担任。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认为主持人或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4、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会开始。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及拟给予的处罚和处罚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6、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 7、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8、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9、制作听证会笔录~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人审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10、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会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呈报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人审核。 四、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畜牧,行政重大案件审理程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和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的 —16—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重大案件是指: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凡对非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对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000元以上的~即为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以下的一般案件的审理~由执法机构、报法制机构审核~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各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构~即建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依法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二 重大案件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人员组成: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农业,畜牧,局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机关负责领导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法制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17—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负责对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进行会审~针对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农业局,畜牧,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审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办公室 案件审理办公室为市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局,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处,科,。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及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案件材料,,二,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提出是否召开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审理。,三,根据重大案件联席会议意见~将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议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审理办公室的报领导审批的意见~决定召集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联系会议与案件审理委员会议由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三 重大案件审理程序 —18— 第七条:重大案件联系会议会审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案件的有关情况。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违法事实、法律适用进行 论证~并形成意见~作为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案件审理会审理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介绍案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联席会议的意见~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形成案件的处罚意见。案件承办人要将案件集体审理和决定的意见反映在案件材料中。 第九条:处罚机关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处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出现法定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需要改变处罚决定的~应将书面材料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审理~处罚机关根据再次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重大案件审理纪律: 第十条:案件审理时应启用回避制度。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核~局机关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批 。 第十一条: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和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审理案件时~所有参会人员应对案卷材料~涉案证据、会议审核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案件审理的任何情况。 —19—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在案件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为当事人殉私说情。 第十三条:参与重大案件联系会议和重大案件审理的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和规矩相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20— 第一条:为了加强督办案件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和有关行政案件办理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工作失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队根据需要组成监察督办小组~,简称督办小组,~有总队长~有关队领导和科长组成~总队长任组长。法规科负责监察督办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实行等级分级管理~逐级别负责制~监察督办方式分成指导、督办、提示。 第四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案件, ,三, 违法行为产品销售金额2万以上的, ,四, 案件办理时效性差,办案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案件, 第五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指导和督察 本规定的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上级交办的涉及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反映强烈、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此类案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出现了复杂的问题~由分管队长向督查组长报告~由督查组长召集督查小组分析案情况~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六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督办 —21— 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法制科督促和组织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并负责向总队长反馈案件移送后果。 第七条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案件的指导与提示 本规定违法产品货值金额教大的案件是指涉嫌违法产品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和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八条:行政案件办理时效差的案件的督办和提示。 经批准立案登记已经超过45日~还未调查终结或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该对案件的时效性向督查组做出书面的说明。督查案件对案情况的了解、分析后提出的承办部门注意时效~并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九条:总队根据案件情况组建专项督查组~承担的专项督查督办工作~专项督查组在完成工作后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写出督查~督办工作的报告~经法规科审核后~按照规定汇报或者呈报。需将“督察督办工作报告”报市局领导或有关部门的~须经总队长审批同意后再上报。 第十条:督查督办内容的确定采取督查组长报告和法制科提出两种方式确定。参加督查督办应对督察督办的案件做好工作记录~各科室应在本年度12月上旬前写出本年度的督查督办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汇总提出总队全年的督察督办的全年工作总结。 —22— 第十二条:经过督查督办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在总队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该案件时~对督查督督办的案件不予受理。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涉刑案件移送 制 度 —23—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 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 的案件~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书面报告~分别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4— 农业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对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5—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 —26— 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规范统计~事实求是、真实全面和及时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统计资料包括与农业行政相关的所有的工作资料 第四条:法规科负责制度统计管理的规章制度~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督查督办等业务资料文字统计工作~以及总结]、报告、报表等文字和数据资料的分析~上报~归档工作。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全队和综合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向总队长负责。办公室、法规科分别负责综合、业务统计的实施。 第六条、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各科室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文字~数据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传递为本部门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各部门统计资料应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送~报送上级的统计资料都必须先经总队领导审批后再报送。 统计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格式~采用纸文本和电子版本的两种方式。不得延误。 —27— 第八条所有工作人员有责任提供统计所需要的资料~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九条:各科室应通过表格或者文字形式对本单位,科室,的统计资料建立原始记录~并且在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内容、口径等方面要与统计资料要求一致。 第十条:各科室要妥善保管资料并注意保密~预防丢失或者泄密。在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履行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妥善移交~有关统计材料。 第十一条:统计工作纳入每年各科室的考核内容之一~每半年小结一次~全年进行总结评比。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8— 第一条 目的 为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农业行政执法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机制~保证农资产品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有序进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在农资产品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严重违反有关农业行政法律、法规~已经或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事件~以及上级指示需要紧急处臵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事态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突发事件共分三级状态: 1、第三级状态:范围只涉及单一区县,市,~现场及物资较易控制, 2、第二级状态: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市,~现场混乱~物资极易被转运分散~或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 3、第一级状态:范围涉及其它省市~或已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或已经新闻媒体报道。 —29—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总队应督促、配合各区县,市,执法机构保持对重点品种、重点地区的监控~随时关注各主要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有关信息的获取~切实做好实施应急方案的准备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臵。总队在获得突发事件的通报和有关信息后~要立即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严防事态扩大。 3、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总队各部门及所有工作人员要服从统一安排和调配~并与有关区县,市,协调行动。 4、依法行政~保证安全。在执行应急任务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安全保障措施要到位~以保证执法人员的安全。 5、行动保密~信息统一。执行任务中要注意行动的保密~以防止执法相对人逃逸、物资散失或引起社会动荡,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做到渠道正规、内容一致。 第五条 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要求 总队有关人员在获得突发事件的通报和有关信息时~应注意了解以下重要细节~做好记录~立即报告队长~以确定事态级别并启动相应程序: 1、案件发生地:所涉及区县,市,、乡镇~是否涉及其它省市, —30— 2、案件性质: 案件涉及何种农资产品或农产品, 3、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是个人、个体经营者还是企业, 4、现场状况:现场是否稳定~物资是否安全, 5、危害评估:是否已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 6、信息来源登记:接案人员应详细记录信息来源及联系方式。 所有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于30分钟内到达指定集结地点集合~车辆应同时到达指定地点待命~执法人员应将执法设备器材携带到位。 第六条 不同级别事态的应对程序和要求 队长在听取案情汇报后~应立即确定事态级别~并启动相应程序。 1、第三级状态:立即通知人员、车辆集结~并与事发当地区县,市,执法机构取得联系~协同处臵。 2、第二级状态:在落实第三级状态措施的基础上~向市局领导汇报~请求对有关区县,市,执法机构和其它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以全面控制事态发展,在进入混乱现场前~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如确实必须在其到达前进入现场~应在现场外留有接应人员。 3、第一级状态:在落实第二级状态措施的基础上~报经市局领导同意后~通报市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和新闻媒体~或其它省市。 —31— 应对突发事件~全体队员要服从统一指挥调动~在进入现场前要做好组织行动安排~组成事态控制组、证据收集调查组和事态机动组~明确分工、责任落实~统一行动。 如现场可能失去控制并引发治安案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要求支援,对容易散失或事后难以重新取得的证据、证物和物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控制保全,对当事人和现场群众要注意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不得有任何违规、无礼和过激的言行。 第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在执行应急任务过程中~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透露任务细节。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其形式、内容须经队长审核同意~并指定专人发布。 第八条 应对结束,行动总结 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完成取证~落实保全措施~应急任务完成。 总结行动经验~完善应急方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回避制度是指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32— 第二条 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申请~要求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执法部门做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条 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总队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执法总队领导集体决定。 第五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做出回避决定的部门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六条 回避的执法人员应将调查工作及相关材料转交给执法总队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执法取证制度 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33— 二、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三、除特殊情况需要外~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统一执法工作服或佩带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四、执法人员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 五、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证、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六、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 七、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定、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复制重要书证。 八、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需要进行鉴定的~交由法定或有资质的部门鉴定。鉴定完毕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九、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十、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 十一、进行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邀请有关人员见证。 —34— 十二、对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由执法人员、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十三、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应作妥善保管。 十四、当事人以各种行为阻挠、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转移、销毁证据的~执法人员可提出警告~如情节严重~或可能发生治安事件的~及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十五、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一条 为整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资源~发挥整体优势、规范案件协查行为、促进交流~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协查,以下简称“案件协查”,~是指依据行政执法属地管辖原则~我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可委托其它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与特定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或进行文书送达、提供办案协助~受委托机构按照请求和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协助的行为。 第三条 在我市区县,自治县、市,之间、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之间实行案件协查~并根据行政区划~地域特点可建立相应的区域协查组织~开展执法经验交流~加强案件协查工作。 第四条 市级农业法制和综合执法机构为我市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制度严格管理、主动参与高效协调~积极推动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五条 市级农业法制和综合执法机构建立并维护全市的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系统~保障信息渠道及时、畅通。 第二章 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协查 —36—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全市各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在实施案件协查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在办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中~需要市内其它综合执法机构予以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和保全证据的~可提出协查、协助请求~其它执法机构应予以协助。 提出协查请求的综合执法机构应填写、并向受托执法机构递送《案件协查请求函》~情况紧急时可先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联系。 接受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在调查、取证中~应依法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案件协查范围和内容。 ,一,在调查处理涉嫌农资、农产品违法生产案件时~需要其它综合执法机构协助对购销品种、批次、数量、单价以及购销合同、单据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取证的~可委托对方进行协助。 ,二,在调查处理涉嫌农资、农产品违法销售案件时~需要其它综合执法机构对产品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资质、身份、授权经营情况和产品规格、价格、数量、真伪、合法性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的~可委托对方进行协助。 ,三,在调查处理案件中~需要对有关证人进行调查、询问~而有关证人在其它执法机构管辖区域内的~可委托对方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37— ,四,涉案物品可能转移、没失的~可以请求受托方依法予以登记保全。,增加, ,五,在调查处理案件中~有其它需要相关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协助、协查的~可委托对方进行协助。 第九条 受托机构经确认有关请求手续完备~事由和依据充分、合法~在本机构职能范围内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和证据保全。 对一般的查询和核实请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的请求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送达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填写、递送《案件协查回复函》~附送有关证据、凭据。不能实施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委托方明确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案件协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协查委托方承担。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建立案件协查记录~并将案件协查工作情况定期上报片区协查组织和市级执法机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委托事由和要求~委托发出、收到、完成日期~以及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各综合执法机构应将日常监管、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及其它区县的违法行为线索、有关证据应及时通报相关执法机构~以及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收到违法信息的执法机构应根据信息及时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38— 第三章 农业行政执法片区协查组织 第十三条 建立农业行政执法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协查组织~以组织、协调片区内学习交流、信息沟通、考核评比工作,总结片区工作~并定期向市级农业法制、综合执法机构汇报。 第十四条 参照我市行政地域分布情况~全市共分为渝中、渝西、渝东、渝东南4个协查片区。 第十五条 片区协查组织应由片区内农业,畜牧,综合执法机构自愿发起成立~并成立片区协查联席会议及秘书处~作为本片区日常管理、协调、议事机构~联席会议及秘书处应由成员单位轮流任职负责。 第十六条 制定片区章程,公约,~明确成员权利、义务~对机构构成、活动开展方式和片区工作经费的筹措、保管、使用做出相应规定~各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制定完善片区工作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规范成员行为~对成员单位履行成员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片区执法联动机制~采取措施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联动协作~确保市场执法监管行为及时、高效。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片区工作会议~由轮值单位负责召集。 第二十条 片区应通过市级信息共享系统~或片区工作简报、信息通报等形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沟通~并将有关信息、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级执法机构。 —39—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市各区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履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法制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40—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 与没收财物收缴分离制度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没收财物包括: ,一,执法总队在行使职权时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处以的罚款, ,二,执法总队在行使职权时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没收的物资或其变卖收入, ,三,相对人逾期缴纳罚没款需要加处的罚款。 第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没收的物资~没收的物资作如下处理: ,一,有变卖价值的~公开作价变卖, ,二,没有变卖价值的或者不宜变卖的~公开销毁~但不得污染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41— 第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在水上当场收激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法总队。罚没款由指定的银行代收~执法总队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做出罚没款决定时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银行的名称、地址和帐户名称、帐号以及相对人应当缴纳的罚没款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相对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是否加处罚款。 第六条 相对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总队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条 罚没款收据由代收银行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罚没款时出具。 第八条 执法总队应当按月与代收银行对罚没款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对未按规定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的~案件主办人应责成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变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条 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2—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保证罚没物资的安全~对罚没物资的来源、保存和去向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队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总队执法部门在执行罚没农资产品及农产品处罚时~案件主办人员应按程序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填写《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执法总队罚没物资登记表》~注明罚没物资的名称、生产厂家、数量、来源、案值和存放地点~一式叁份~总队执法科、法规科和综合科各一份~综合部门凭此登记入帐。 三、案件主办人员应及时将没收物资归位到执法总队指定的仓库或存放地~并在罚没物资上贴附标志。没收的剧毒、高毒农药~未经执法总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转移、丢弃、处理。 四、办案中需异地登记保存的农资产品及农产品~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应由执法总队统一安排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剧毒、高毒农药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保证包装坚固、封口严密~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43— 五、总队各执法科在案件办结~依法处理罚没物资后~应及时与综合科核销帐目~并定时核对帐目和实物~做到帐实相符。 六、没收农资产品和农产品的保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双人保管。对没收的一般农资产品由总队综合科统一保管,对没收的禁用、剧毒农资产品应严格遵守“四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搬运~双把锁)~交由总队综合科管理。 七、没收的农资产品及农产品应分类、分项定点存放、妥善保存~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应送交有关部门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八、对于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一年中没有发生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单位予以表彰并拿入年终考核内容,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4—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行政 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为更好地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档案~完整保留重要证据资料~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归档范围 简易程序文书归档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送达回执、罚没收据存根、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其他有关书证、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一般程序归档范围:举报人举报信、证据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立案报告、农业行政执法(接受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报告、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鉴定意见书、听证会通知、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会笔录及有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送达回执、没收物品清单、缴款通知书,银行回单,、结案报告、其他有关书证、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二条 归档要求 文书资料齐全~书写材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卷内材料采用标准用纸,A4,~厚度不超过200页~并填写卷内目录、编写页号。 按规定制作案卷~封面须准确简明反映卷内内容。 —45— 简易程序文书与一般程序文书应分别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的照片,底片,应装入相册或案卷内~照片下面应注明行政处罚案件名称、拍照时间、地点、拍照人员的名称~结案时间。 录音带、录像带内应标明行政处罚名称、录音或录像时间、地点、案件结案时间。 第三条 归档时间及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由办案人员整理后~交总队法规科以年度~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保管。 —46— —47—
/
本文档为【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守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