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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证据意识 提高执法水平

2017-11-12 8页 doc 21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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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证据意识 提高执法水平增强证据意识 提高执法水平 作者:宋景波 摘要: 证据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需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而证据意识的有无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成效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现实生活中,执法人员证据意识的不容乐观的现状,本文拟就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培养和提高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进而提高其执法水平。 无论是侦查刑事案件还是受理行政案件等工作,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依靠客观充分的证据才能依法有效地追究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实践证明,不少冤假错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实...
增强证据意识 提高执法水平
增强证据意识 提高执法水平 作者:宋景波 摘要: 证据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需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而证据意识的有无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成效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现实生活中,执法人员证据意识的不容乐观的现状,本文拟就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培养和提高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进而提高其执法水平。 无论是侦查刑事案件还是受理行政案件等工作,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依靠客观充分的证据才能依法有效地追究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实践证明,不少冤假错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实造成的,许多案件久拖不决也与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采集证据过于简单粗糙有关。因而,增强广大民警的证据意识,提高公安机关的采证能力是当前公安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培养和提高广大民警的证据意识水平: 关键词: 多数的正义,证据意识,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证据的内容 一、认真收集证据 (一)依法收集 鉴于证据收集的质量与数量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处理,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甚大,我国法律对证据收集工作作出了明确,将收集证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程序和方法。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可信度与证明力,通过程序性要素的设定,设置一种公开、公正、抗衡的取证机制,保证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对待,保证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达。同时,对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及个人偏私予以严格的控制。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则会侵犯当事人的正常权益,也容易带来执法者主观性的扩张,给非法利益的掺入造成可乘之机,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进而导致证据法律效力的不保。这里,笔者以《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例,说明依法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首先,法律将讯问笔录的讯问主体设定为二人及二人以上,究其法理,在于所谓“多数的正义”,即通过多人的参与及交流监督达成讯问主体价值取向上的中立与公平,促进讯问笔录的客观化、真实化。这样既可避免因单个侦查人员情感、知识差异、个人利益造成的主观错误,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又以相互监督的机制防止了不法利益对讯问这种权力的介入,有效地保障了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其次,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的核对权、更正权及签名权,将讯问笔录的内容建立在自由、真实、表达的基础上,提高并进而保障了讯问笔录的证明力;最后,法律为侦查人员规定了签名的义务,实质上是在侦查人员与讯问笔录的内容及制作过程之间确定了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即:使侦查人员为讯问笔录制作的合法性承担起法律责任,在侦查人员讯问权的公正行使与滥用权利之间建立起一道法律的屏障。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所有证据收集工作的程序设定都是以证据内容的真实和客观为中心的,我们收集证据材料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客观全面 我们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在于将已发生于过去某一特定时间段中的事实予以认识上的真实再现。因此,我们收集证据务必要求其客观、真实,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在客观存在的事实中发现和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的臆猜取代客观事实,将客观事实予以随意夸大或缩小,使客观事实在头脑中产生扭曲或变形。同时,我们收集证据还应建 立在对存在事实的客观分析上,根据客观事实所反映出的证明需求去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需求代替客观的证明需求,人为地设定证据收集方向,更不能弄虚作假、伪造证据。 但同时,全面收集证据在我们采证工作中也同等重要。我们对案件的侦办往往建立在广泛的、庞杂的证据体系之上,更多的情况下,我们依赖的是证据的综合证明力,而非一个或两个重要的证据。在公安侦查案件阶段,对证据的收集就要自觉地考虑到提起公诉、法院开庭以及开庭审理时的有效综合运用。因此,收集证据应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而力求全面、周密,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够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全部证据,既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证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而不收集否定该事实主张成立的证据。这一点反映在刑事案件上,就是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等要素的所在证据材料,不能只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证据收集上的任何粗疏都是我们应力求避免的。有时,某一个证据的粗疏甚至会影响整个案件侦办工作的顺利进展。 (三)迅速及时 时间在证据收集工作中具有特别的意义,与其它客观存在一样,证据自身也存在不断运动变化的现象,也容易受到外界事物的影响而改变自身的形态,经历的时间越长,证据的变动越大,并且其对案件的证明力是随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下降的。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近,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可能越清晰,证据内容的变化可能就越小,其形态保持可能越完整,因此也越容易收集和固定化,其可信度也就越高;反之,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长,因当事人和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信息逐步消失而趋于模糊,造成记忆内容失真,相关证言的可靠性较差;物证的内容变化越大,越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破坏,也更难于收集和保存。同时,在证据收集时间上的拖滞也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可乘之机,给他们毁灭相关证据、 伪造证据、胁迫他人作伪证提供了充裕的时间,由此也增加案件侦破的难度。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工作中,一定要迅速及时,要尽快奔赴案件发生现场,及时控制现场,并进行勘验、检查、扣押、询问受害人、证人,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四)深入细致 证据的范围极为广泛,证明的对象也各不相同,形式上多种多样,内容上也是千差万别。 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高度的耐心,不放过任何可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尤其是那些不易发现、容易被毁灭的物品和痕迹,有时,正是这些微不足道的证据能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在收集证据时还应保持较强的分析能力,不为证据材料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不为证据的假象所误导,而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科学地分析证据,把握证据间的相互联系,利用证据证明证据,对任何疑点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寻根问底,查明源由。如今年5月笔者参与 侦破一起特大爆炸恐吓勒索案件,我们经过细致勘查发现和获取了一张报纸碎片,经研究分析并及时将其粘贴,利用它从而发现了歹徒踪迹,在此案中由于重视了收集证据的认真、细致,因此,它既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正确的方向,也为认定犯罪提供了客观充分的证据。 作者:宋景波 二、科学审查分析证据 无论任何证据材料,在作为定案证据之前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与核实,剔除虚假成分,研究其证明力和可信度,这种审查核实的过程就是一个执法人员通过思维加工证据材料的过程,是一个分析判断的过程。审查分析的过程是否科学,往往对案件的侦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科学、深入地审查分析,才能保证证据材料有较强证明力和较高可靠性。具体说来,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分析,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分析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来源,是指证据产生和发现的一切相关因素,包括证据的形成、证据的发现、证据的 提供者、证据的收集方式等等。这些因素都对证据的证明力产生一定的作用,必须加以具体分析。首先,我们要注意分析提供证据者的动机。动机是支配证据内容的主观因素,同一案件事实,提供证据者的动机不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在证明内容上往往大相径庭。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出于自身的利害关系考虑,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倾向于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而力图掩盖那些证据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甚至伪造和毁灭有关证据。而作为受害者及其亲属,在心理动机上则恰恰相反,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受害方往往倾向于提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中性”证人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则较高。因此,我们审查分析证据时,应当考虑提供证据者与本案的利害关系,考虑到提供证据者的心理动机,从其动机入手分析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程度,分析证据是否全面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其次,我们要考虑到提供证据人员自身的情况。提供证据人员的个体差异直接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这种个体差异主要表现为人们在一般能力与知识、专业能力与专业知识上的差异。一般能力和知识,主要反映人们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生活常识等。不考虑其它因素,在同等情况下,具有较高知识水平,感知能力、记忆能力 和表达能力较强的人所作的证言或陈述,往往层次混乱,内容模糊,虚假成分或夸张成分较多,尤其是人们在案件发生时的精神状态,精神高度紧张容易产生错觉,进而易于错误的陈述。还有一些当事人存在一定的生理缺陷,其对相关证据的提供自然较之正常人可信度较差。再次,我们还要注重考察已知证据是传来证据还是原始证据,如某证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某证人证言是现场感知还是转述他人,如果查明已知证据是原始证据,我们就通过具体分析如上所述的证据提供者本人情况及证据的提取过程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如果证据是传来证据,则我们除了要分析传来证据的原始来源外,更要注意分析从其原始来源到形成传来证据的具体过程以及传来证据提供者本身的情况等等,以此来确定证据的可信度。 (二)分析证据的内容 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所反映的具体案件事实,通过对证据内容分析所反映出的逻辑关系的整理推敲,我们可以对证据的可靠性作出基本的判断。 第一,要注意分析证据的一致性。已发生的案件事实在内容上具有固定性,是一种不可改变的客观存在,所有的证据,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对这一客观存在的反映,因此,其内容上必须符合案件发生的逻辑关系,其所反映的案件整体或局部的事实应该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在逻辑上应该是合理和一致的。具体体现为:同一证据在内容上的前后一致,不同证据之间的相互一致,互相印证证据与已掌握案情的相一致。如果同一证据对同一案件细节的证明具有不稳定性,前后相悖,或不同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或证据与已掌握的案情大相径庭。因此我们就要注意分析其中的疑点,找出其不一致的缘由,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分析就成为侦破案件的突破口。97年5月,广东省东莞市万山镇侦破一起抢劫160万元港币的案件,在侦查中发现,被害人王XX的右颊有明显的外表擦划伤痕,保安人员就此向王询问时,王声称伤痕是由案犯在捆绑她时用拳头击打面部造成的,当再次详细询问整个案件过程时,王的解释矛盾百出,在排除王XX本人可能在惊慌之余口供不稳定的因素之外,认为“被害者口供有诈”。后来,保安人员就是利用证据的不稳定性,查明这个案件是由王XX为非法获取与其同居的港籍男友的钱财,勾结其表弟及另一案犯制造的一起假抢劫案,由此我们才及时将赃款追回。 第二,要认真分析证据内容与案件之间的联系。证据之所以对案件能够直到证明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间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既有直接联系又有间接联系。既有与案件起因的联系,也有与案件过程的联系,与案件结果的联系。我们要在办案过程中尽力找到证据内容所联系的对象,并使这种联系明确。通过对这一联系的内容分析进而去联系我们所掌握的其他信息资料,通过证据的运用来推导,查找作案人,作案时间、地点、行为、内容、受害人及与案件相关的物体等等,也就是说通过分析证据内容与案件之间的联 系来寻找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过程。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1)联系作案行为与相关场所。通过对物证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确定案件的发生地点。(2)联系作案行为与受害人。一些证据既可以证明具体的作案行为,又有助于我们查找和确定受害人。(3)联系作案行为与作案嫌疑人。如通过物证,我们可能给犯罪嫌疑人“画像”,确定嫌疑人员的范围。(4)联系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一些案件中,某种特殊的证据能够成为联系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键要素。 第三,要分析证据的客观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如何,关键取决于它本身的合理性,即证据是否符合一般的理性判断规则,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发生是否符合理性规律。如果证据的合理、合法性越高,其证明力就越强,可信度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如果一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我们已掌握的全部案件事实有较大出入,并与案件事实的逻辑结构相悖,我们就需要对其认真推敲,重新认真分析其形成过程,努力发现存在于其中的疑点,切不可盲目采用。 以上是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执法工作的证据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希望与广大执法人员一道,共同把证据的研究从理论上推向深入,以期在执法实践中对我们的执法工作人员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刘怀谦 《证人拒绝成因探析》 法律出版社 1999年7月版 张 松 《民诉案例研究》 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年5月版 刘 晶 《证据学》 河北大学出版社 2001年3月版 陈卜生 《刑事证据的研究》 延边出版社 2002年4月版 张如海 《对证据问题之研究》 洛阳师范院学报 2000年第5期 范晓娟 《民诉中现存问题之剖析》 中国律师杂志 2003年第1期 崔建远 《民事诉讼法》 法律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张 静 《论民诉的原则》 法律之声杂志 1999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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