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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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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 , 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三个当事人 ,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 A命令 B支付款项给 C , 卖方 买方 卖方指定银行 , 买方 买方银行 卖方 , 买方银行 买方银行委托行 卖方 汇票的内容 , 表明“汇票”的字样。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 , 确定的金额...
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
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 , 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三个当事人 ,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 A命令 B支付款项给 C , 卖方 买方 卖方指定银行 , 买方 买方银行 卖方 , 买方银行 买方银行委托行 卖方 汇票的内容 , 表明“汇票”的字样。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 , 确定的金额。 , 付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方或其指定银行。 , 收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银行。 , 出票日期。 ,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实际业务中汇票尚需列明 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倘未列明,可根据票据法予以确定。 汇票的种类 ,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 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 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汇票的种类 ,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 式:见票即付(at sight);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 款(at 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 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票据行为 , 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 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 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 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票据行为 ,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 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 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 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 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案例1 , 20世纪90年代初,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进口胶合板,合同金额700 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托收,可分批。 , 第一批价值60万美元货物到达后,经检验合格,A公司很满意,当第二胶合板交货 期到时,B提出,考虑到A公司资金周转情况,允许A公司采用远期付款,由我方 开出一年付款640万美元汇票,由建行承兑,A公司认可,开出汇票,B公司收票 后,向深圳建行提示,建行承兑,B将票据向美国银行贴现600万后失踪。 , 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向深圳建行追讨货款。 票据行为 , 背书(endorsement)。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 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 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 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 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 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 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票据行为 , 拒付和追索(Dishono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 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 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 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 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 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 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本票 ,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 票,均为银行本票。 , 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远期的。 支票 , 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 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 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案例2 , 某公司有位加拿大客户,一直是通过电汇或支票付款,一般大额付款都是电汇,小 额付款是支票支付,业务员收到支票后即将提货单据寄给客户,然后通过代理行向 对方银行收款,客户利用新老业务员交替,新业务员经验不足,签发了一张32万美 元的支票给卖方,该业务员收到支票后,把提单寄给了客户,结果货被提走,支票 被出票人止付,客户公司遂告破产,支票变成废纸。 分析 , 支票收不回款的情况有两种 , 空头支票 , 支票止付(出票人主动止付或突发事件) , 支票付款即使到帐也不等于货款收妥,因为支票付款后一般有7-10天的退单期,在 退单期内出票人可以用种种理由随时要求付款行追回已付的款项 中国银行支票结算的三种情况 , 支票指定的付款行在美国 , 卖方收到支票后经背书即可交当地银行经纽约中行向支票指定银行提示付款,一般 当地中行寄单后7个工作日即可受到纽约中行的贷计通知 , 支票指定的付款银行在美国以外地区,这些地区均有中国银行的分行或代理行,当 地中行在收到支票后即可通过这些向指定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一般40-60天才 能收到贷计通知 , 支票指定的付款银行所在地没有中行的分行或代理行,这种支票要经过纽约中行委 托一系列银行去解付,收妥时间一般要三个月 , 事实上经常出现由于收妥时间过长,货到目的港而货款未到帐的情况,客户又要求 马上提货,如遇此类问,一个简单的方法是要求客户停止支票付款,改为电汇, 收到货款后交单或通知放货。 思考题 ,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金融票据为支付货款的工具,问对卖方来说,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和支票,那一种对卖方收回货款较有利? 汇付(Remittance)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通常 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如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或凭单付款)通过银行将货款汇 交卖方。汇付有信汇、电汇与票汇三种形式 汇付的形式 , 电汇(T/T)。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 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 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但因银行利用在途资金的时间短,所以电汇的费用比下 述信汇的费用高。 , 信汇(M/T)。信汇和电汇的区别,在于汇出行向汇入行航寄付款委托,所以汇款 速度比电汇慢。因信汇方式人工手续较多,目前欧洲银行已不再办理信汇业务。 信汇与电汇 , ?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 , ?汇出行以信函或电报方式授权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 , ?汇入行解付金额给收款人 汇付的形式 , 票汇(D/D)。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由汇出行应汇 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账户行为付款人,列明汇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名称 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票上的付款人(银 行)取款。 票汇流程 , 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 , 出票行出具汇票交向汇款人; , 汇款人将汇票寄交收款人; , 收款人将汇票提示给指定受票行; , 受票行对汇票付款或承兑。 汇付的应用方式 ,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 随单付款(Cash with Order) , 凭单付汇(Cash against Documents) , 货到付款(Cash on Delivery) , 赊销(Open Account) 汇付的特点 ,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 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 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 一方。 案例3 , 某公司业务员在收到客户电汇付款的银行收据传真件后,立即书面指示船公司将货 物电放给提单上的通知人(即客户),货物提走后,货款却未到帐,经查,该客户在 银行办理了电汇付款的手续,取得了银行收据,马上传真给卖方,并要求立即电放 货物,再拿到卖方给船公司电放指示提货后,马上去银行撤销这笔电汇付款。 分析 , 电汇付款到帐一般在付款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不能被银行开出的付款收据所骗,不 能被客户强烈的寄单或交货要求所左右,应在货款收妥后才放单或指示船公司放货。 托收 ,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 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 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 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托收的当事人 , 1.委托方(Principal) , 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 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出票人。 ,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 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 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 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 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 受票人。 付款交单 , 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 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 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流程 , ?委托人(出口方)向付款人(进口方)发货物; , ?出口方整理好全套单据(含汇票、发票、提单等)交给托收行; , ?托收行将全套单据寄交代收行; , ?提示行向进口方提示汇票; , ?进口方见票后立即(或远期)履行付款责任; , ?进口方取得全套单据; , ?托收行将金额如数拨划给托收行; , ?托收行将金额如数拨划给出口方。 付款交单 , 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 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 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 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 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 ,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 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 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 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 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 /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信托收据 , 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 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 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 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 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 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 承兑交单 , 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 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 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 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 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承兑交单流程 , ?委托人(出口方)向付款人(进口方)发货物; , ?出口方整理好全套单据(含汇票、发票、提单等)交给托收行; , ?托收行将全套单据寄交代收行; , ?提示行向进口方提示汇票; , ?进口方见票后履行承兑责任; , ?进口方取得全套单据; , ?进口方到期履行付款责任; , ?托收行将金额如数拨划给托收行; , ?托收行将金额如数拨划给出口方。 跟单托收的风险 , 从信用角度看,托收是出口商凭进口商的信用收款,属于商业信用,托收的程序决 定了卖方能不能收回汇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不同的托收种类下卖方面临的 风险和损失是不同的。 , 从跟单托收看,承兑交单风险最大。因为承兑交单对于出口商来说在收到货款之前 已经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将完全要依靠进口商的信用来收取货款了。 承兑交单的风险损失 , 货款的损失 , 运输费用 , 办理各种单证的费用 , 银行费用 , 出口商的贷款利息(如果有) 案例4 , 我A公司代表在美国一次展销会上,与美国K&F公司签订一批价值80多万美元的 出口五金工具合同,规定分批装运,货款支付方式为买方下定单时先M/T预付30%, 其余的70%采用D/A90天支付,A公司代表在美期间考察了美公司后,认为其是大 公司,可以接受上述条款,为规避风险,又向中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保险公司 批准风险额度为25000美元,不久K&F公司发出第一份订单,价值14000美元,并 称已汇出30%定金,然后传真了汇款单,但单上银行印戳模糊不清,A公司开始备 货,但迟迟未收到定金,向K&F公司查询,称渠道不同,时间会有拖延,一个月后 A收到了定金,遂报关出口,并制单交银行托收; , 紧接着K&F公司称市场销售情况好,一个月内连续发出七个订单,并传真汇款单称 已汇出定金,传真上银行印戳依然不清,我公司放松了警惕,连续出运了40多万美 元的货物,这时第一批货款到期收汇,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屡次追讨无效,又发现 后七批的定金也没收到,经查传来的汇款单是伪造的,事后与我驻美商务处联系, 得知该公司名声不好,在美国国内欠债很多,收回货款十分困难。 • D/A • • 托收的风险 , 付款交单风险较小。因为付款交单条件下,只要进口商未付款,物权凭证仍掌握在 代收行手中,仍属于出口商所有。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如果进口商不 来付款赎单,则出口商仍要负担诸多损失。 付款交单的风险损失 , 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 , 双程运输费用(如果将货物运回本国处理) , 在进口国港口存仓、保险、支付代理人的费用(如果货物寻求当地处理) , 货物临时处理而带来的价格损失 , 银行费用等等。 案例5 , 1998年6月,深圳某电子公司与沙特利雅得贸易公司开始业务接触,沙特公司欲购 电子产品15万美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D/P30天付款。1998年8月装运后交单, 货款到期日,没有收到货款,查询船公司得知买方已凭提单提货,追问沙特银行, 银行称按当地惯例,作D/A远期处理,银行没有责任。 案例6 , 我国公司与叙利亚公司签订一批10万美元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T/T20%定金,余 款为D/P即期,叙利亚公司按时付出了定金,我方安排生产装运,并向银行交单托 收,20多天后货到港口,对方称未收到单据,船公司只好把货卸在码头,我公司查 实单据早已到对方银行,多次与对方联系,对方均不付款赎单,只好通知外运公司 运回货物,但叙海关规定,退运必须要原进口商书面退货声明,并经银行核实 方可办理,叙公司拒不出具退货声明,90天后,海关没收货物,做无主货拍卖,叙 公司以原价的30%拍得货物。 • D/PD/A • • • 总结: 避免风险的方法 , 事前应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尽量避免承兑交单 , 必须了解当地习惯做法, , 使用托收的货物应是大路货 , 应收取一定的预付款,并在收到预付款后才发货 , 应相应投保 托收的使用 , 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并应着重考虑三个因素: 商品市场行情,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即经营作风和财务状况,以及相适应的成交金额。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场行情。因为市价低落往往是造成经营作风不好的商人 拒付的主要动因。市价坚挺的情况下,较少发生拒付,且即使拒付,我方处置货物 也比较方便。 , 我外贸企业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 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 , 合即期付款交单 ,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同中的托收条款 避免汇付、托收出口收汇风险的方法 , 在出口业务中,采用赊帐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人均需承担较大风险,出口 人为避免或减少收汇风险,可以使用出口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 “” , 2001年南京爱立信还掉了交行、工行等中资银行19.9亿元的贷款,转而向美国花旗 银行上海分行贷了19.9亿元。这一笔,中资银行贷款就少了近20个亿。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Factoring)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亦称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帐款业务。它 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帐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 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 务服务。 国际保理 , 进行此项业务,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必须先与出口地保理商联系,将准备达成的买 卖合同内容和进口人的名称地址告知保理商,在得到其认可并与其签订保理后 方可在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人正式订立买卖合同。这样可使保理商减少一定风 险。 保理的作用 , 采用保理对出口人来说作用明显,不仅有助于识别客户资信,可以放手成交,增加 交易机会,而且还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而最主要的好处是收款没有风险(排除了 在一般托收方式下可能收不到款的风险)。采用保理,出口人虽然要交一定的保理费 和利息支出,但由于进口人免去了开立信用证的费用,因此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售价, 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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