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
辨析
未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题辨析 2009.2()
末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题辨析
刘震
摘要随着信用卡在生活中的普及,纠纷逐渐增多,未激活也要收年费,令许多消费者诟病.本文从附条件合同,格式合
同解释和格式条款效力角度分析,认为未激活信用卡不应收费. 关键词信用卡附条件合同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OO9592(2o09)O2-116-01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信 用支付工具,是消费信贷的.一利形式.截至2007年底,中国信用发 卡量达到9976万张,据行业研究分析,目前中嗣信用卡活卡率为 20%-40%,虽信用卡末激活,但银行仍收取年费,是否合理?本文从以 下的角度予以分析,维护我困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发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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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
消费者和银行签汀信用卡领用合约后,成立合同法关系依法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享有合同约定权 利,履行合同义务,反言之,如果当事人根据合同享受不到权利,履行 不了义务,则合同可能末生效.信用卡业务中,申淆人填写申请表且 经发卡银行审批同意,消费者收到信用卡,经过激活,方享合同约定的 权利.此前银行不能提供服务,即信用卡合同不具有使消费者享有合 同约定权利的可能性,激活后是享受权利的开始,故激活的性质属于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 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激活是合同约定的随意条件,即条件成就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决
定.签订合约后,银行随卡附寄的信用卡使用指南中,告知使用信用 卡则要激活,并指明激活的步骤,但没有规定激活是消费者的义务,也 没有规定不激活仍收年费.故激活作为当事人在信用卡合同中约定 的随意条件,就是由消费者自由选择激活或不激活,从而导致合同生 效或不生效.
其次,条件须是将来发生,不确定的且不得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 盾.激活是合同签订后的选择,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是否激活的条 什行为.不少银行认为签定信用卡合约后,意味着客户接受银行提供 的服务,同时愿意为其服务付费.此观点有误,客户签订合约后,表明 接受银行服务的意向与激活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并不矛盾,如约定若收 到信用卡,则选择不激活这类条件,才是与合同内容相反. 二,信用卡格式合同解释
信用卡合约没有激活与年赞的关联规定,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 不成,采合同解释
弥补合同空白.
合同解释首先判断当事人意思,按一个合理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 合同用语的理解来解释合同,充分考虑谈判过程,交易习惯,履约过程 等困素.据媒体调查,绝大多数营钔人员重点强调办卡免费,透支功 能,闭[J不谈昂贵的收赞问题,如消者知道不激活仍要收年赞,恐怕 无人中淆.消费者在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不激活,不使用信用服 务不收年费,这一点很明显.
其次,《合同法》第41条规定,合同解释应做出对起草者不利的解 释.信用卡合同是银行制定的,可能会利用自己制定合同的机会,最 大化仃利于自己的条款,故合同解释应不利于银行,方显利益之平衡. j=l=}次,部分银行表示末激活收年费足国际惯例,国内银行都如此, 收年费没有什么不合理.其实交易习惯的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者, 作者简介:刘震,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8级研究生. 1l6
是否被参照,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认知情况.在该习惯或惯例为当事 人双方共知时,优越于任意规范,具有参照解释的效力(《合同法》第
6l条,62条).惯例应是当事人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示排 斥者.信用卡合同银行方和消费者是首次缔约,不存在交易习惯问 题.初次接触信用卡的消费者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不合常理的所谓交 易习惯.这些行业惯例不过是银行业为谋取最大化利润的遮羞布,不 符合同解释L}】应用交易惯例的本质.此外,信用卡业务在我国是新兴 业务,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是否所有银行在业务初期采取的一致 不利于消费者的行为,就可称为交易惯例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行 业垄断所致,属于银行间的利益一致,称为交易惯例难免牵强至于 以国际上银行的普遍做法证实收费的合理性也值得怀疑,不同国家信 用卡业务历史,业务发展,服务水准,法律
,市场状态千差万别,国 外信用卡业务的做法不能证明国内国内银行业务收费的合理性. 三,与年费有关的格式条款效力
有的银行规定,"甲方(银行)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申领人)无 论是否己激活卡使用,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赞,年费一经收取, 不予退还".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将来与不特 定多数人订约之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条款.
格式条款中不得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合理地不利于合 同相对人的条款无效.这里的关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收益和风险在应是相互协调一致的.消费者不能享受银行任何 的服务,就要收取费用,明显有悖于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协调的原 则.《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问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 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 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 任.格式合同
无效.信用卡的推销中,每推荐一人办卡,给予若干报酬,大大刺激营
销人员的利益冲动,且多靠人情或办卡有奖,而不是信用卡自身的价 值营销,导致办卡人根本没有被告知不利条款的内容.部分营销人员 则棚互享资料,消费者的资料被重复利用,收到数张卡片,加重办卡 人的负担,而消费者对此浑然不绝.一方面是银行的提醒告知义务没 有做到,另一方面是利用优势地位规定不合理,不公平的年费条款,故 应否认该条款的效力,保护消赞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I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f2】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川英】阿蒂亚.程正康译.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 【4】高春宽.信用卡遭遇年费尴尬.烟台日报20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