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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题辨析

2018-02-19 4页 doc 15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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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题辨析未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题辨析 未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题辨析 2009.2() 末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题辨析 刘震 摘要随着信用卡在生活中的普及,纠纷逐渐增多,未激活也要收年费,令许多消费者诟病.本文从附条件合同,格式合 同解释和格式条款效力角度分析,认为未激活信用卡不应收费. 关键词信用卡附条件合同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OO9592(2o09)O2-116-01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信 用支付工具,是消费信贷的.一利形式.截至2007年底,...
未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题辨析
未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辨析 未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题辨析 2009.2() 末激活信用卡收年费问题辨析 刘震 摘要随着信用卡在生活中的普及,纠纷逐渐增多,未激活也要收年费,令许多消费者诟病.本文从附条件合同,格式合 同解释和格式条款效力角度分析,认为未激活信用卡不应收费. 关键词信用卡附条件合同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OO9592(2o09)O2-116-01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信 用支付工具,是消费信贷的.一利形式.截至2007年底,中国信用发 卡量达到9976万张,据行业研究分析,目前中嗣信用卡活卡率为 20%-40%,虽信用卡末激活,但银行仍收取年费,是否合理?本文从以 下的角度予以分析,维护我困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发展. 一 , 信用卡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 消费者和银行签汀信用卡领用合约后,成立合同法关系依法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享有合同约定权 利,履行合同义务,反言之,如果当事人根据合同享受不到权利,履行 不了义务,则合同可能末生效.信用卡业务中,申淆人填写申请表且 经发卡银行审批同意,消费者收到信用卡,经过激活,方享合同约定的 权利.此前银行不能提供服务,即信用卡合同不具有使消费者享有合 同约定权利的可能性,激活后是享受权利的开始,故激活的性质属于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 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激活是合同约定的随意条件,即条件成就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决 定.签订合约后,银行随卡附寄的信用卡使用指南中,告知使用信用 卡则要激活,并指明激活的步骤,但没有规定激活是消费者的义务,也 没有规定不激活仍收年费.故激活作为当事人在信用卡合同中约定 的随意条件,就是由消费者自由选择激活或不激活,从而导致合同生 效或不生效. 其次,条件须是将来发生,不确定的且不得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 盾.激活是合同签订后的选择,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是否激活的条 什行为.不少银行认为签定信用卡合约后,意味着客户接受银行提供 的服务,同时愿意为其服务付费.此观点有误,客户签订合约后,表明 接受银行服务的意向与激活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并不矛盾,如约定若收 到信用卡,则选择不激活这类条件,才是与合同内容相反. 二,信用卡格式合同解释 信用卡合约没有激活与年赞的关联规定,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 不成,采合同解释弥补合同空白. 合同解释首先判断当事人意思,按一个合理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 合同用语的理解来解释合同,充分考虑谈判过程,交易习惯,履约过程 等困素.据媒体调查,绝大多数营钔人员重点强调办卡免费,透支功 能,闭[J不谈昂贵的收赞问题,如消者知道不激活仍要收年赞,恐怕 无人中淆.消费者在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不激活,不使用信用服 务不收年费,这一点很明显. 其次,《合同法》第41条规定,合同解释应做出对起草者不利的解 释.信用卡合同是银行制定的,可能会利用自己制定合同的机会,最 大化仃利于自己的条款,故合同解释应不利于银行,方显利益之平衡. j=l=}次,部分银行表示末激活收年费足国际惯例,国内银行都如此, 收年费没有什么不合理.其实交易习惯的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者, 作者简介:刘震,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8级研究生. 1l6 是否被参照,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认知情况.在该习惯或惯例为当事 人双方共知时,优越于任意规范,具有参照解释的效力(《合同法》第 6l条,62条).惯例应是当事人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示排 斥者.信用卡合同银行方和消费者是首次缔约,不存在交易习惯问 题.初次接触信用卡的消费者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不合常理的所谓交 易习惯.这些行业惯例不过是银行业为谋取最大化利润的遮羞布,不 符合同解释L}】应用交易惯例的本质.此外,信用卡业务在我国是新兴 业务,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是否所有银行在业务初期采取的一致 不利于消费者的行为,就可称为交易惯例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行 业垄断所致,属于银行间的利益一致,称为交易惯例难免牵强至于 以国际上银行的普遍做法证实收费的合理性也值得怀疑,不同国家信 用卡业务历史,业务发展,服务水准,法律,市场状态千差万别,国 外信用卡业务的做法不能证明国内国内银行业务收费的合理性. 三,与年费有关的格式条款效力 有的银行规定,"甲方(银行)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申领人)无 论是否己激活卡使用,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赞,年费一经收取, 不予退还".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将来与不特 定多数人订约之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条款. 格式条款中不得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合理地不利于合 同相对人的条款无效.这里的关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收益和风险在应是相互协调一致的.消费者不能享受银行任何 的服务,就要收取费用,明显有悖于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协调的原 则.《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问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 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 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 任.格式合同 无效.信用卡的推销中,每推荐一人办卡,给予若干报酬,大大刺激营 销人员的利益冲动,且多靠人情或办卡有奖,而不是信用卡自身的价 值营销,导致办卡人根本没有被告知不利条款的内容.部分营销人员 则棚互享资料,消费者的资料被重复利用,收到数张卡片,加重办卡 人的负担,而消费者对此浑然不绝.一方面是银行的提醒告知义务没 有做到,另一方面是利用优势地位规定不合理,不公平的年费条款,故 应否认该条款的效力,保护消赞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I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f2】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川英】阿蒂亚.程正康译.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 【4】高春宽.信用卡遭遇年费尴尬.烟台日报2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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