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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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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学字〔2010〕12号 ─────────────────────────────── 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9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69号)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09〕71号)以及《2010年度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
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学字〔2010〕12号 ─────────────────────────────── 嘉兴学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9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69号)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09〕71号)以及《2010年度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南合医委办〔20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我校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2010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意义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从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既有利于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又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的医疗负担,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大学生的关心。 二、参保原则 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参保大学生纳入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平湖校区参保大学生纳入平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参保对象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正式学籍的、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缴费办法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总筹资额不低于300元/人·年,其中各级财政资助180元/人·年,个人出资额120元/人·年(其中:70元进入个人账户)。 父亲或母亲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县区级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以及县、区残联核发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费用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五、补偿办法 1.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仅限于南湖区辖区内卫生院及我校医院实行。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每次按70%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25%,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当年未用完的可转至下一年使用。 2.住院费用起报线(去除自费项目),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为300元;市内二级甲等医院为500元;市内三级乙等医院为800元、三级甲等医院为10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 3.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2010年嘉兴市南湖区针对大学生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为120000元。 4.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住院的,大学生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75%;凡转市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凡转市内三级甲等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凡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下降18个百分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列报费用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5.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即: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 市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列入合作医疗补偿支付范围,先按普通门诊补偿,当年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含4000元医药费部分)的,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最高支付额20000元。 6.根据浙江省卫生厅的要求,患肺结核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对针灸、草药等中医药服务项目的门诊补偿比例高于西医药列报费用补偿比例的20%。 六、意外伤害报销补偿 参保学生由于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南湖区政府合作医疗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转院及报销补偿 由学校医院出具“同意转院治疗”的相关证明,费用先自行垫付,并保留相关报销材料,出院后按照“城乡医疗合作保险”规定并提供相关材料到南湖区卫生局指定的合作医疗报销机构办理 报销手续。 八、实习、假期、休学期间的就医及报销补偿 在校大学生因实习、假期、休学期间(由学校出具证明)发生于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门诊费用,凭门诊原始发票、门诊病历给予补偿;在当地公立且为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报销学生提供证明)发生的住院费用,凭住院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汇总清单,按照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给予费用结报。 九、定点医院 1.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 南湖区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校医院 2.市内三级乙等医院: 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嘉兴市中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嘉兴市市立三一医院)、浙江省荣军医院(嘉兴市第三医院)、新安国际医院、桐乡康慈医院 3.市内三级甲等医院: 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嘉兴武警医院) 十、住院天数 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3天以上(含3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住院3天以下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病情危重转院或抢救治疗无效而死亡但住院在3天以下的,不受限制按规定报销。 十一、中途参保与退保 新转入学生(转学、专升本等)、复员退伍学生等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参加合作医疗的书面 申请,凭相关有效证件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个人应缴费用,手续办妥后次月开始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待遇。 因转学、退学等中途离开学校的学生,当年度保费不予退回。 十二、医疗救助 对父母亲属于低保等对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合作医疗保险起报线以下部分医疗费用及补偿后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学生本人可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补偿。学校帮助承担受理工作。 十三、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针对学生的意外伤害和特殊病种的综合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十四、工作分工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校医院的副校长牵头,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校医院、各学院分工合作,负责我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其中: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制定实施和组织发动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费用的收缴工作,校医院负责学生的看病就医、报销及与南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络工作,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宣传和参保费用的催缴工作。 平湖校区结合平湖市有关政策和校区实际,制定相应。 本实施意见由嘉兴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嘉兴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嘉院财字〔20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我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嘉兴学院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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