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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2017-09-21 18页 doc 39KB 8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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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 1 - 《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姓名: 王 宽 琳 单位: 建行北京东四支行 日期: 2004年8月 - 2 - 目 录 内容摘要„„„„„„„„„„„„„„„„„„„„„„„„„„1 一、 关联交易的市场影响和监管 „„„„„„„„„„„„„„„2 a) 关联交易对市场的积极作用 „„„„„„„„„„„„„2 b) 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 „„„„„„„„„„„„„„„„2 c) 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
《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 1 - 《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姓名: 王 宽 琳 单位: 建行北京东四支行 日期: 2004年8月 - 2 - 目 录 内容摘要„„„„„„„„„„„„„„„„„„„„„„„„„„1 一、 关联交易的市场影响和监管 „„„„„„„„„„„„„„„2 a) 关联交易对市场的积极作用 „„„„„„„„„„„„„2 b) 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 „„„„„„„„„„„„„„„„2 c) 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3 i.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 „„„„„„„„„„„„3 ii. 对商业银行与关系人之间关联交易的监管„„„„„„4 iii. 对商业银行控制授信对象关联交易风险的监管„„„„4 二、关联企业的定义和形式„„„„„„„„„„„„„„„„„„4 (一) 关联企业的定义„„„„„„„„„„„„„„„„„4 (二) 关联企业的形式„„„„„„„„„„„„„„„„„5 三、关联交易的形式、分类及影响„„„„„„„„„„„„„„„5 (一) 关联交易的形式 „„„„„„„„„„„„„„„„„„6 (二)关联交易的分类„„„„„„„„„„„„„„„„„„„7 1、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7 2、零星的关联交易、普通的关联交易与重大的关联交易„„„7 3、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和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7 4、真实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7 5、经常性关联交易与非经常性关联交易„„„„„„„„„„8 6、明显的关联交易和非关联化的关联交易„„„„„„„„„8 四、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风险的主要影响„„„„„„„„9 (一)发放前的审批阶段,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10 1、关联企业人为提高经营业绩,达到银行发放贷款条件„„„10 - 3 - 2、关联企业相互投资、转投资,出现资本虚增„„„„„10 3、关联企业相互担保„„„„„„„„„„„„„„„„10 (二) 贷款发放后,转移利润或资金,降低借款人偿还能力„„„10 1、借款人资产减少,降低偿债能力„„„„„„„„„„11 2、关联公司之间抵消债权、债务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害„„11 3、不当增加借款企业负债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害 „„„11 五、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11 (一)审批阶段,认识和调整关联交易,正确判断经营业绩„„11 1、 识别关联企业,了解控制与影响的关系 „„„„„„11 2、 了解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预测今后关联交易 „„„„12 1. 应收、应付款科目„„„„„„„„„„„„„„„12 2. 经营现金流量指标 „„„„„„„„„„„„„„12 3. 主营业务收入和资本运营收益指标 „„„„„„„13 4. 对外股权投资和总资产、净资产指标„„„„„„„13 5. 合并报表抵消项 „„„„„„„„„„„„„„„13 3、有选择地接受关联企业担保,确保担保有效性„„„„13 (1) 绝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13 (2) 对互相担保要慎之又慎„„„„„„„„„„„„13 (3) 担保人要强于借款人„„„„„„„„„„„„„13 (4) 尽量避免纯粹投资控股型公司作担保„„„„„„14 (5) 借款额度、担保额度共同考虑授信控制量„„„„14 iv. 明确借款人、保证人的披露义务和限制性条款 „„„„14 (二)贷款发放后,随时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的关联交易情况„„14 (三)发生因关联交易被侵权后,实施法律救济 „„„„„14 1、 运用不安抗辩权 „„„„„„„„„„„„„„„15 - 4 - 2、 运用撤销权 „„„„„„„„„„„„„„„„„15 3、 运用代位权 „„„„„„„„„„„„„„„„„15 六、结论„„„„„„„„„„„„„„„„„„„„„„„„„„16 参考文献 „„„„„„„„„„„„„„„„„„„„„„„„„17 - 1 - 内 容 摘 要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公平关联交易会损害国家、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利益。我国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银行与关联方关联交易监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监管等方面逐步加强,但商业银行借款人、保证人的关联交易也是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重点。本文主要介绍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义、形式和分类,产生的影响及目前的监管要求;并着重从贷前审批和贷后监管两个阶段,分析了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提出了识别关联企业、了解关联交易、通过财务报表获取信息、审慎选择担保等具体防范措施及商业银行被不当关联交易侵权后的法律救济措施。 - 2 - 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关联企业是相对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而言,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由于这种“关联”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和经济往来具有完全不同于独立个体之间交易和往来的特性。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并购、联合、相互参股等商业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风起云涌,大型企业集团纷纷设立自己的子公司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这一切使得相关联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日渐增多,数额日益增大。 二、 关联交易的市场影响和监管 (一)关联交易对市场的积极作用 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更重要的是,由于集团公司利益的一致性,通过企业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合理运用集团内部的市场资源,实现企业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整个集团的资本运营能力和核心企业(如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营运效率,也可以帮助集团提高投资利润率或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有助于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的行业领域及获取专项资产等,实现整体战略目标。而且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导向看,建立大型的企业集团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之一。由此可见,关联交易产生和发展是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 与独立企业交易完全不同的是,由于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为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公司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提供了市场外衣下的合法途径。尤其国内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 3 - 易,往往是违规操作、自谋私利,因此关联交易经常被等同于“内幕”、“黑幕”。例如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以达到特定经营目的;控股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滥用其控制权,侵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控股公司利用上市公司融资套现,募股后大量占用资金;关联交易还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如对外提供巨额债务担保,就会使公司资产不当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状态,从而令债权人债权无保障;此外,关联企业还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等形式进行关联避税,或关联企业之间联手造成某种程度的市场垄断等等。 (三)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可见,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公平关联交易会损害国家、少数股东、债权人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我国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认识逐渐提高,监管措施也日益完善,目前各方面的监管措施主要有: 1、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 目前涉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证券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中:《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七号[分别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章程指引》,《必备条款》、《上市规则》等。其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必须披露关联方介绍、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2002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第十四号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了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并就上市公司 - 4 - 独立董事、申报会计师应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使关联交易在新股发行审核阶段就受到有效监控。 2、 对商业银行与关系人之间关联交易的监管 2004年5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商业银行与其自身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并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银监会下一步还将专门针对“金融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交易制定办法,将包括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种金融业务。 3、 对商业银行控制授信对象关联交易风险的监管 银监会2003年10月发布《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及非公允交易产生的信贷风险。 上述监管措施分别针对某一特定范围的企业,如只针对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交易等,提出了披露要求或限制条件,具有一定限制。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只重披露,对其交易的公允性不作评判,也不予干预。但关联交易的存在和影响具有广泛性,已成为商业银行信贷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也给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课。 二、关联企业的定义和形式 (一)关联企业的定义 按照财政部1997年《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 - 5 - 定义,“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可见关联企业的主要特征是相互之间的“控制关系”或“影响”。 (二)关联企业的形式 按照控制或影响程度的不同,关联企业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1)集团公司,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是典型的“控制”型关联企业,因集团经营目标的一致性,关联程度最高。(2)合营企业,即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也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因控制各方有一定制约,关联程度低于集团公司。(3)联营企业,即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4)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此类关联企业不同于上述三种因投资而形成的股权控制,主要是受人的主观意愿控制,关联程度因人而异或因事而异,但相对于股权关系比较难以识别。 关联企业之间关联程度不同,其关联交易的频繁性、关联性、及对投资人或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三、关联交易的形式、分类及影响 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8条,将关联交易表述为“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其中所指关联方分为两类,一是指具有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法人,二是指具有控制或影响的自然人,即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所以关联交易实际上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和企业与 - 6 - 关系人之间的交易两种形式,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很少有直接交易,通常与自然人关联方的交易也体现为与关联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所以本文着重探讨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 (一) 关联交易的形式 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企业最常见的交易事项。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将设备或建筑物等出售给其子公司。 3、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 4、代理。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汽车销售公司代理汽车生产商销售产品等。 5、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企业一方将自己的设备或厂房租赁给另一方使用。 6、提供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以预收款、借款或股权投资等方式获得现金。 7、担保和抵押。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 8、管理方面的合同。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管理合同,约定代为管理某一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 9、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例如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转移给另一关联企业继续实施。 10、许可。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有偿或无偿使用自己的商标等。例如五粮液2001年支付其关联方 - 7 - 1.04亿元的商标使用费,燕京啤酒按销售收入的1%支付关联方商标使用费。 (二)关联交易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关联交易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判断一项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就要看关联交易是否遵循了市场竞争原则,是否符合正常或一般的商业条款,最主要就是价格是否公允、是否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惯例。 2、零星的关联交易、普通的关联交易与重大的关联交易。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重大的关联交易通常对企业经营结果产生巨大影响,1999年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规定:“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本期净利润5,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这可看做是界定重大关联交易的“数量”标准。同时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属重大,不仅要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且要考虑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 3、从利益转移的方向来看,可以分为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和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此两类通常都是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直接损害了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如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向股东购买资产、产品或股权,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对于输入利益型的交易,表面上看对输入企业和投资者有利,但实质上,输入利益只是手段,而抽取利益才是最终目的,输入利益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关联交易粉饰公司形象,获取银行信贷支持、包装上市公司或掩盖上市公司黑洞,为了融资或避免问题曝光。达到目的后,不仅最初输入的利益要全部收回,还可能要加倍“偿还”。 4、真实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判断交易真实与否,一是看是否有交易的真实动机,二是看是否符合商业常规。虚构的关联交易也称为缺 - 8 - 乏经济实质的交易。 5、经常性关联交易与非经常性关联交易。经常性关联交易是指购买或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非经常性关联交易是指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关联交易,及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发生频率低,但可能金额巨大,具有决定性影响。例如目前上市公司通常以高于评估价进行资产收购,且多为现金交易。如五粮液1999年以0.95亿元的募股资金收购宜宾塑胶瓶盖厂,并代该厂偿还其所欠五粮液集团债务3.17亿元,2000年公司又决定将宜宾塑胶瓶盖厂的全部资产与关联方的酿酒生产车间资产进行资产置换,2001年向关联方支付置换补差款15.59亿元。 6、明显的关联交易和非关联化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关联交易是指表面看和从法律形式上看,交易双方是非关联方或不具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但实质上,它们具有间接的关联关系。 对于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进行了限制。根据2001年底财政部发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价格明显有失公允,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即将实质是关联方间的交易转化为非关联交易,从而达到粉饰业绩的目的。例如上市公司天津磁卡2001年与天津环球高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价值2.15亿元的静态验钞机销售给后者,产品销售毛利为1.31亿元,占该公司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56%。天津磁卡原持有天津环球高新94%的股权, 2001年中期上述销售完成时,天津磁卡将持股比例降低至47%,而到2001年末天津磁卡不再持有天津环球高新的股权。通过两次股权的转让,将关联方转为非关联方,发生的巨额销售就不必抵消进入合并报表。 从目前来看,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主要手法有以下三种:1、形式上消失 - 9 - 但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关系。尽管从名义上看不再是其关联方,但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仍能对相互间的交易发挥影响。2、刻意隐瞒或藏匿关联关系,找一个过桥公司,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如上市公司将资产高价出售给非关联方,关联方则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非关联方的损失或者干脆再以同样的高价从非关联方购回资产,这两笔交易就成为了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就可以逃避暂行规定的约束,确认高价出售资产带来的收益。3、潜在关联方,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隐瞒关联方关系,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为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可以名正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 虽然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更加难以识别,但只要以市场价格、公允原则作为尺度,深刻挖掘企业非正常交易背后的真正目的,就可以发现企业之间的真实关系。 四、 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风险的主要影响 形成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关联交易分为两种,一是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二是银行的客户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其中前者是目前中小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倒闭的最主要原因, 2003年曾曝出成都商业银行进行违规票据贴现、为关联企业套取10多亿元资金的事件。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吸收了大量的企业资本加入,有些还出现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银企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个别地方发生了控股企业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进行恶意关联交易的事件。所以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首先要关心商业银行自身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对此《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有明确监管要求。 - 10 - 商业银行的客户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指借款人、担保人经营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在信贷审批阶段和贷款发放后,对商业银行信贷决策和信贷经营结果产生影响: (一) 贷款发放前的审批阶段,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有: 1、 借款人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如高价卖出产品或低价买入原提高利润,或通过操纵付款条件增加现金流,或通过低价购入(甚至无偿划拨)关联企业的盈利项目,人为提高经营业绩,达到银行发放贷款条件。 2、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转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可能使商业银行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而同意贷款,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例如甲、乙两公司原始注册资金都是1亿元,如果两公司互相参股,分别拿出净资产的50%对外投资,则两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都将增加5000万元,而实际上两家公司经营状况、对外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分别有5000万元的资产在同时承担两家公司的经济义务,即同时反映为一家公司的长期投资和另一家公司的现金资产或实物资产,在两家公司不合并报表或分别考察的情况下,不会被抵消,其偿债能力必然会被高估。 3、 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如甲公司给乙公司担保、同时乙公司又给甲公司担保,使该担保形同虚设。即使关联方之间仅单方向担保,如母公司给子公司担保,因其行业集中性特点,一旦发生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银行也会受到较大损失。 在贷款发放后,通过关联购销转移利润或资金,降低借款人偿还能力,(二) 从而达到长期占用贷款,甚至最终逃避还款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借款人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但是,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将使借款人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非公允关联交易有可能使借款人资产 - 11 - 减少,或因经营利润减少,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从而降低偿债能力,影响银行实现债权。 2、 关联公司之间抵消债权、债务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害。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主张抵消,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带来损害。 、 不当增加借款企业负债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害。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3 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一旦从属公司破产,控制公司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的关联交易的具体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只要是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必然有其特定的目的性,也就是隐瞒或虚构实情,以期达到企业自己的目的,也就必然会损害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商业银行需要敏锐地识别企业的关联交易,排除影响,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企业的不当关联交易,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商业银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 (一) 在审批阶段,认识和调整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正确判断企业的经营业绩,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是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基础 1、 首先要识别关联企业,了解借款人与其他企业之间控制与影响的关系。一是看借款人的组织结构,全面了解:(1)借款人的股东,(2)各个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3)借款人的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4)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及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投资、负责的其他公司,(5)各有关公司之间因股份或出资额而对表决权的拥有程度。二是看与另一公司在财务和经营 - 12 - 方面的相互影响大小,特别要关注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财务与经营方针的关联公司,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了解有关信息,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如在网上搜索查询公司、股东、有关人员的信息)、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可以查出北京市所有以某个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信息)、人民银行信贷信息查询系统、企业大事记、公司章程、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状况说明书)等渠道直接获得,同时也要通过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对比、与企业各级人员交流访谈等方式深入挖掘相关信息,如向管理人员询问借款人全部关联者的名称,向借款人的董事会、股东会和高级职员询问同其他单位的隶属关系,查看借款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查看借款人股东登记簿、所得税申报表等。 2、准确了解借款人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形式、数量、价格和付款条件及其公允性,预测今后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是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关键 首先要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其次还要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主要关注净收益或利润总额、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周转率、购销价格、资金拆借利率等指标是否发生异常变动。 (1)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如果关联方余额绝对值或占比较大,则说明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量交易,同时还需进一步确认交易的公允性。其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主要体现经常性商品交易,而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具有特定核算范围,正常情况下不应当有较大余额,如果余额巨大,通常就是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甚至是注册资金的临时抽逃。 (2) 对于购销关联交易占比重较大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如果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远远低于销售收入,说明靠大量应收帐款维持关联交易,关联方间的销售没有真正完成,公司未来的收益存在着不 - 13 - 确定性。如果销售所形成的现金流充裕,说明关联方间的销售已真正完成,关联交易还能够持续。 (3) 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对于因转让资产或转让股权而增加的利润,因其不具有持续性,不应作为支持贷款决策的主要因素。投资收益、其他业务利润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等指标均可放映非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和资本运营结果。 (4) 对于具有大量对外股权投资的公司,首先要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考察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净资产50%。其次因其对外投资资产已经被作为被投资公司的资产,对被投资公司承担法律义务,所以应当考察其扣除对外投资后真正承担本公司法律义务的总资产、净资产数额,并以此决策银行最高授信额度。 (5) 对于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抵消项目明细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交易规模和交易的公允性。 3、有选择地接受关联企业担保,确保担保有效性,是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重要环节 (1) 首先必须坚决杜绝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因为按照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此类担保属无效担保。 (2) 其次对互相担保要慎之又慎,因为互相担保的前提其实是谁都不想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一旦一个借款人发生违约,不仅该笔借款担保权利难以实现,对担保人的借款也将处于难以处置境地。 (3) 担保人的总资产、经营能力、业务范围、收入来源范围应当强于被担保的借款人,例如母公司有三个子公司,其中两个子公司亏损,仅一个公司盈利,则母公司的盈利将全部来自于该公司,如果该公司丧失偿还能力,母公司也同样没有资金来源,所以商业银行对于该公司借款就不能接受其母公司作担保。 - 14 - (4) 对于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集团公司母公司,由于其收益和现金流完全依赖于控股子公司经营结果和分配政策,担保能力具有被动性,所以应当了解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权和决策权、及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制和股利分配政策,应尽量避免接受此类纯粹投资控股公司作为担保。 (5) 目前商业银行对于大中型企业一般都有内部授信额度,也就是对其信贷业务的最高控制量,对于担保额度应将其作为或有负债和贷款额度一并考虑,看是否超过银行风险控制总量,即授信额度。 4、贷款发放前,有效利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作为债权人应有的权利,明确借款人、保证人的披露义务和限制性条款 各国法律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已有明确的规定,如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十分清楚,对什么必须披露、什么要事先披露、什么要事后披露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我国也在逐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与分立应及时向债权人通知,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合并。所以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当对借款合同设定约束条款,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关联企业的行为,以法律来保障关联交易风险的有效防控。所以商业银行应通过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如信息披露条款、关联交易限制条款、利润分配条款、禁止擅自在其财产或收入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等对关联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 (二) 贷款发放后,随时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的关联交易情况,主要是资金流动情况,即账款回收及时性、是否有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及并购、投资、资产置换等资本运作行为 (三)发生因关联交易被侵权后,商业银行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实施救济措施 - 15 - 1、运用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债权人在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管企业是否有意,只要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债权方均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运用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如果借款人恶意串通或因失误,发生对债权方不利的关联交易,债权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撤销权。 3、运用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无需通过债务人。所以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与关联方的到期债权,对贷款银行造成损害的,可以利用“代位权”制度,依法主张债权。 商业银行在受到关联交易的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还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2、如果在不当关联交易中,控制公司的 - 16 - 董事、监事、经理等个人负有责任,银行应请求有关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关联交易的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银行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 实现以上权利的关键,是债权人能够及时掌握债务人关联交易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情况,并实施监控,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保存相关证据,所以无论是贷前分析,还是贷后防范和补救,都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细致有效的信贷基础管理工作。 六、结论 防范企业关联交易形成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化经营的一个新课题。需要监管部门的指引,同时也需要商业银行自身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明确关键风险点,不断完善技术手段和防范措施,并通过信贷文化和风险理念的培育和建设,及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信贷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 17 - 参 考 文 献 2002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第十四号备忘录》 2004年5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6月21日,中国经济周刊,汪新华《 非法关联交易如何规避》 2004年7月22日,上海金融报,《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2002年3月20日,宏源证券《关联交易愈演愈烈 五大新趋势值得关注》 2004年4月2日,钟加勇《银监会分步整治关联交易》 2004年03月02日,金融时报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2001年,证券法律评论,唐晓东,《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199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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