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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日期、收款人、金额、背书 审核要点综述[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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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日期、收款人、金额、背书 审核要点综述[精品资料]转账支票日期、收款人、金额、背书 审核要点综述-精品资料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 学术论文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报告 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转账支票已经成为银行客户重要的支付工具。为了确保转账支票能在市场经济中正常使用,防止伪造、变造票据的出现,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笔者总结自己多年工作经验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账支票四要素的审核要点进行了总结归纳。即1.对转账支票日期的审核;2.对转账支票收款人的审核;3.对转账支票金额的...
转账支票日期、收款人、金额、背书 审核要点综述[精品资料]
转账支票日期、收款人、金额、背书 审核要点综述-精品资料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 学术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转账支票已经成为银行客户重要的支付工具。为了确保转账支票能在市场经济中正常使用,防止伪造、变造票据的出现,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笔者总结自己多年工作经验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账支票四要素的审核要点进行了总结归纳。即1.对转账支票日期的审核;2.对转账支票收款人的审核;3.对转账支票金额的审核;4.对转账支票背书的审核。 【关键词】转账支票 要素 审核 综述 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换句话说,转账支票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可转让流通的信用支付工具。(签发转账支票只能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使用经人行批准的支票打印机打印的出票日期和金额有效。因出票人用非碳素类黑色彩笔填写致使支票被涂改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承担责任。银行对非黑色墨水填写的支票一律拒绝受理,给予退票处理。明显看出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的,银行应拒绝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转账支票不能用于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因为它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所以它既是当今使用非常普遍的信用支付工具,也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还是 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对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有序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如何在平时工作中,又准又快的审核转账支票,抓要点是关键。下面就转账支票(已下简称支票)四要素的审核要点,我将一一进行阐述。 一、对转账支票日期的审核 1.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并使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弍”、“” 停止使用)。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9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玖日,再如10月3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叁拾日。 2.支票的出票日期如果使用小写填写,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但符合通常称谓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但仅填写年份后两个汉字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当拒绝接受,出票人开户银行应以“出票日期有误”为由,给予退票。 3.支票上的出票日期可以戳记记载、机器打印、手写,但必须使用同一手段记载;也就是说,出票日期使用两种以上手段填写的,银行要给予退票处理。 4.中文大写最容易写错的字:贰、肆、柒和玖,在审核时,要引起注意,特别是“贰”字,最容易写错,更要注意一些。 5.出票日期是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缺少的支票无效;其被更改的,更改的支票无效。 6.出票人不得签发远期支票,远期支票一经退回(已盖退票章),不得再次提出。 7.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有效,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1)对支票提示付款期的计算,实际上应从出票的次日算起,中间遇节假日不可顺延,到期日遇节假日可顺延。(注:自出票日起十日内遇节假日不顺延。) 例1: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8日、5月9日,由于到期日是星期六、日,所以实际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5月20日。 (2)支票提示付款期的掌握,是指以持票人向银行提交支票的时间为准即以清算章上的日期为受理票据时的日期,而不是以出票人开户银行见到支票的时间为准;换句话说,银行在支票上所盖清算章上的日期,即是银行受理支票时的日期。支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以清算章上的日期为准。 例2:业务处理日期为2011年7月19日,出票日期为7月5日,到期日为2011年7月15日,清算章日期为2011年7月15日,支票实际提出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此支票不过期。 清算章上的日期如果无法辨认,将按过期票据处理。 (3)如果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支票有效期内受理的,通过票据交换提到付款行时已过提示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得退票。 二、对转账支票收款人的审核 1.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使用戳记,但戳记后面加字的或收款人名称比委托收款背书签章多字的,应作退票处理。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否则银行退票。 3.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应尽量使用全称。如使用规范化简称,其对主体称谓应贯彻唯一性原则,且需注明属地名称,并由持票人开户银行对其简称的合法性负责。持票人开户银行提出的支票,即表明对其简称已作认定,出票人开户银行不得以简称无“属地”为由退票,也不得因持票人名称简化视为“背书不符”而退票。如持票人开户银行因支票上的简称难以 判明持票人的合法权利时,应拒绝受理,其后果应由持票人承担。 5.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个人姓名,其合规性由收款人开户银行负责审查。 三、对转账支票金额的审核 1.支票上的金额不得涂改,否则银行退票。 2.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圆的,也应受理。(注:贰、肆、柒、玖容易写错;“万”字不带单人旁,“仟、佰”要有单人旁,要关注。) 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手写或支票打印机打印,如出票金额大写或小写一项为机器打印,另一项为手写;或出票金额为打印,人民币符号“,”为手写的,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 5.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在支票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小写金额前应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不写或写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或人民币符号与小写金额之间有一格以上间隔的,银行不予受理,一律退票。 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必须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写可不写“整” (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可写可不写“整”(或“正”)字。换句话说,只到“角”位或只到“分”位的支票大写后面,如果 加写“整”字(或“正”),如陆佰元伍角整或玖佰元零叁角肆分整,虽然写法不尽规范,但银行不得以此为由退票。 7.支票大写金额中的“贰”写成“弍”的和“肆”写成“=”的以及“整或正”写成“”的,付款银行要给予退票。 8.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2,509.6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零玖元陆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7,007.84,应写成人民币柒仟零柒元捌角肆分,又如,90,086.05,应写成人民币玖万零捌拾陆元零伍分,如写成人民币玖万零零捌拾陆元零伍分也不得退票。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580.32,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26,309.08,应写成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零玖元零捌分,又如,649.06,应写成人民币陆佰肆拾玖元零陆分。 9.支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要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二者不一致的,支票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凡由于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而被更改,由此而引发的风险,应由出票人自行承担责任;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10、当支票金额为亿元时,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可以不填写人民币符号“,”,如填了也不退票。亿元以上的支票需分张填写,不能使用一张支票。 四、对转账支票背书的审核 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支票权利为目的,按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支票上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背书应记载事项有:背书人企业公章或财务章、背书人名章(或手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其中前三项是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无效。背书日期及“禁止票据(背书)转让”为可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仍然有效。不得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以及不能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例如,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转账支票时,应在支票背面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即由持票人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委托收款”字样和日期(可不填写),在“被背书人”栏填明开户银行名称,该名称可以使用简称,为防止名称中的重复,需注明行名及机构名称。例如,简化为“建行××分理处”等;被背书人名称前可以标明交换号,但不得只注明交换号而不注明其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可使用长条章,但不得在其名称后面加有“委托收款”字样,也不得使用加外框的方章,将被背书人名称与“委托收款”框在一个方形章内,以防混淆委托关系。 2.支票委托收款背书做错可以划“×”更改。更改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的,其更改前后的主体必须一致。更改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的,需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更改后的被背书人,如不影响辨认的,银行要受理,不得作退票处理;其更改方式有两种:一是划“×”更改,即作错的委托收款背书栏对角线划“×”后,在下一背书栏作为正确的委托收款背书;第二种更改方式为,直接在被背书人栏更改,更改时,应 由原记载人(即支票背书人)签章证明。也就是说,更改支票委托收款背书,应当坚持更改后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名称分别与更改前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名称为同一人的原则,即主体必须一致,否则,受托银行不应受理;出票人开户银行对此应以“背书更改有误”予以退票。 持票人因在应背书的格内发生影响付款的错误时,应按规定将本格内需要做成的事项补齐后,在该格通栏划对角交叉线,以示该格全部作废,然后,在下一格背书栏内做成正确的委托收款背书,仍为付款有效。此种做法在一张支票上只允许一次,若连续划销,银行应拒绝受理。 持票人因大意,将背书中的名章误盖在下一格内而不获付款时,可在误签的图章上划交叉线注销,再在符合规定处补签该章。出票人开户银行不得因此退票。 支票委托收款背书时,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未在支票左侧背书栏内做背书签章,直接做交叉划线更改,继续在其右侧背书栏正确背书的,银行不得退票。 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在委托收款背书时,支票背面左侧背书栏内仅加盖其公章或财务章而未记载其他事项时即做交叉划线更改,继续在其右侧背书栏内正确背书的,银行不得退票。 支票委托收款背书时,左侧背书栏正确背书,右侧背书栏划销的,银行不得退票。 由于有错做委托收款背书的补救措施,所以银行不要在因委托收款背书问题而发生的退票上加盖“退票”章,否则,当客户更改后,仍应付款,其后果由退票行自负。 3.由于背书人的签章无须与预留印鉴核对,因此,只要能辩认出其签章中的文字,银行就不能以背书人“签章不清”为由退票。 4.支票背书如果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其要粘附于支票规定的粘接处。粘单处一定要盖有与粘单前的最后一手被背书人即粘单后的第一手背书人签章一致的骑缝签章。 5.关于背书日期的填写,凡在不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前提下,自出票日起到向银行提示委托收款的期间内的任何一天均可。如果支票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同在支票到期日前背书,银行不得退票,但是,背书日期在出票日之前或提示委托收款日之后的,要给予退票。 即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清算章日期?支票最后付款提示期限(支票最后一日有效期) 6.因现在转账支票背面的背书格式已由原来的三栏改为两栏,故在背书时,背书人的签章应当盖在背书格内(左边的背书人签章栏),如果将整个图章全部盖在下一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的,应视为无效签章而拒绝受理,出票人开户银行应以“背书不连续”为由退票。 7.关于支票背书有关文字书写问题 (1)支票背书的文字书写也应比照出票的要求,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 (2)使用非墨汁或碳素墨水的黑色彩笔和蓝黑墨水填写的,银行不能退票,但因此被他人涂改并造成后果的,由填写人负责。 (3)明显看出使用圆珠笔填写的,应拒绝受理。 8.关于“背书人签章”栏的相关填写问题 (1)持票人做成委托收款背书的签章,应符合《票据法》第七条之规定。凡属单位的,应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和名章(名章为个人签字也有效),但单位公章不得以长条章代替。 (2)持票人如系个人的,只盖名章或签字,无需填写身份证名称、号码、发证机关等内容,其真实、合法性由持票人开户银行负责。 (3)持票人向银行做委托收款背书时,需在“背书人签章”格内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凡未注明该字样的,应由持票人注明后方予受理,否则银行退票;对已做成委托收款背书的支票,不得再背书转让。 9.关于预先设立登记单位注册入资专户的委托收款问题 由于此类账户尚不具备刻制公章的条件,在接受入资支票时,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应写明“××单位注册入资专户”,委托收款时,也应在“背书人签章”栏内注明“入资专户 委托收款”字样。此类账户委托收款背书的签章,只能是所申报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个人名章(签名也可以),由其开户银行(即受托人)进行审查。各出票人开户银行见到此类支票时,不得以“委托收款背书不符”为由退票。 10.关于委托收款背书的责任认定问题 受托银行(即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名称及交存支票的委托收款背书的合法性负责。 付款人(即出票人开户银行)对未作成委托收款背书或该背书与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明显不是同一人的,应予拒付,但不得因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或持票人使用规范简称而退票。 11.背书连续:第一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同时,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须与有关背书签章的名称相符。也就是说,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支票的最后持票人。例如,甲背书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就是背书的连续。如果甲背书给乙,乙未背书交付给丙,再由丙背书给丁,这就是背书的不连续。 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与收款人或者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具有同一性,即名称完全一致。如果名称在形式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确是同一人,也应该认定为名称一致。例如,在票据实务中,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把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此,前后两次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不可能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 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是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12.支票背书转让未记载“同意转让”字样的,银行不得退票。 13.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4.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付款行要给予退票处理。 15.支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支票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支票在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人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银行给予退票处理。 五、结论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票据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银行工作人员为客户把好转账支票审核关,防止客户资金流失,就显得尤为重要。上述四项审核内容只是我工作的一个总结,望与同行共勉。 作者简介:刘永(1973-),男,北京,经济师,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银行票据管理。 (编辑:陈岑) 阅读相关文档: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风口浪尖上的比特币 如何开展经济效益审计探讨 加快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产业集群发展对策研究 我国居民消费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试论内部控制有效性 医改政策下的医药卫生企业管理 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的风险管理刍议 沿黄滩区农业发展方向研究 高原山区城镇化发展的困境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族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探讨 论行政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与内部控 制建设 浅谈固定资产管理 非金融专业金融学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浅谈“你幸福吗”蕴含的人学原理 信息技术对医院财务管理的贡献 风险管理下高职院校财务内部控制 浅谈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 最新最全【学术论文】【总结报告】 【演讲致辞】【领导讲话】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常用范文】【报告】 【应用文档】 免费阅读下载 *本文收集于因特网,所有权为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我将尽快处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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