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25 6页 doc 18KB 43阅读

用户头像

is_421808

暂无简介

举报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金商终字第1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标云,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兰江街道府前路159,177号1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陆云英,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小勤,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挨招,女,192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2号3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许德培,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兰...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金商终字第1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标云,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兰江街道府前路159,177号1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陆云英,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小勤,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挨招,女,192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2号3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许德培,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2号3单元6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德倩,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2号3单元602室。 上诉人陈标云为与被上诉人余挨招、许德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0)金兰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标云与被告许德倩原系夫妻关系,因购房等需要资金,于1998年12月向许宏钧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许德倩执笔写下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许宏钧人民币贰万元正,每年利息付壹仟贰佰元”,被告陈标云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名;200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许德倩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余挨招人民币贰万元正,年息1分厘”。借款期间,二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但无果,故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许宏钧与原告余挨招系夫妻关系,许宏钧于2003年4月病故,被告许德倩系原告与许宏钧之女。被告陈标云与被告许德倩均系再婚,于1994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许德倩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兰溪市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金兰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准许许德倩与陈标云离婚,但有关债权债务由双方自行处理。 原审原告余挨招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女儿女婿关系。二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1998年因购房而向原告家借款人民币20000元(当时写原告丈夫名字),约定每年利息1200元。2004年二被告因无钱支付车辆保险费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年息1分。期间二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就未还过分文。现原告年老力衰无经济收入,向被告催讨,被告也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利息15800元(按约定自2006年1月1日计算至2010年3月底)。 原审被告陈标云辩称:第一份借条是由许德倩借的,我只在上面签了字。第二份借条我不知情,而且在二被告离婚诉讼中,没有提起共同债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许德倩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属实。1997年左右我们把原住房卖掉,然后买了现在的住房,因为钱不够向我父亲借款20000元。2004年为支付车辆保险费向我母亲借款20000元,因为陈标云不太识字,所以借条由我出具,但陈标云对借款是清楚的。 原审法院认为,许宏钧与被告陈标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许宏钧已经去世,作为许宏钧妻子的原告余挨招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催告被告陈标云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关于被告许德倩向原告的借款,考虑到二被告购车的相关事实,对该借款予以确认为妥,原告可以催告被告许德倩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部分利息,并要求被告自2006年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陈标云与被告许德倩原 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标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挨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5100元,合计人民币25100元;被告许德倩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许德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挨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8500元,合计人民币28500元;被告陈标云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7.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标云、许德倩共同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陈标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依据二份借条认定“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究竟是指谁的借款事实或是共同借款事实。一份借条是由许德倩书写,上诉人签字,向余挨招丈夫许宏钩借款,另一份是许德倩单独执笔书写和签名,个人向余挨招借,两份借条的主体不同。上诉人对许德倩的个人借款并不知情,许德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其个人借款知情或者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判认定“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判认为:“现许宏钧已故,作为许宏钧妻子的原告余挨招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1998年由许德倩执笔,上诉人签字向许宏钧所借的20000元,出借人是许宏钧。现许宏钧已故,因遗产尚未分割,也非遗嘱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的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原判确认许宏钧的妻子余挨招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悖法律规定。三、上诉人不太识字,所以借条才由许德倩独自一人执笔和签名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尽管上诉人不太识字,但签字能力还是有的。在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许德倩就有要上诉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意识,在夫妻双方关系恶化后反而没有上诉人签字的借条,显然与上诉人无关。四、原判关于“考虑二被告购车的相关事实,对该借款予以认定为妥”的理由不能成立,从借款、购车时间上看,二者没有关联性。向许宏钧借款的时间是1998年,而购红岩牌自卸货车的时间是2003年3月10日,时间不相吻合。许德倩个人向余挨招借款的借条记载时间是2004年3月10日,而购奥迪二手车的时间是2006年7月17日,买车时间与借款借条的时间也不相符。五、法律没有排除夫妻一方单独债务的存在,原判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原则。六、2004年3月10日的借条,从肉眼看,有临时书写之疑,要求二审法院鉴定。余挨招与许德倩系母女,余挨招年老体衰无经济收入,事实上不具备借款给人的条件。许德倩与上诉人1994年再婚,夫妻关系日渐恶化,至2000年后更趋于家庭暴力。可见,其时由许德倩执笔并单独在借条上签字向其母亲借钱购车的事实已不可能。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余挨招的诉讼请求。 两被上诉人共同辩称:1998年的20000元是借给上诉人买房子的,2004年的20000元是因为上诉人要交汽车保险费。 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举证、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如下: 1、兰溪市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复印件个一份,证明在2010年4月20日许德倩起诉离婚时,双方无任何共同债务的事实。 两被上诉人共同质证:真实性予以确认,许德倩提起过三次离婚诉讼,第一次09年4月20日因为法官说离婚都没有离,就没有必要谈论财产。第二次是法官说财产和债务分两个案子,所以就没有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提交,而且第二次没有开庭就撤诉了。 本院认证:法律允许对夫妻共同债务可另案起诉,故不能以此证明上诉人无婚后共同债务的事实。 2、《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陈标云红岩车转让款12万元由金华市金华仙桥邮政储蓄 所汇入被上诉人许德倩帐号的事实。 两被上诉人共同质证:实际上汇款是13万元,不是12万元,是卖车款,和余挨招无关,借款发生在卖车前。 本院认证: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该款去向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判事实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998年上诉人向许宏钧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上诉人亲笔签署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许宏钧去世后,其对上诉人享有的债权,依法由其配偶余挨招及其子女继承,基于其子女对余挨招单独主张该债权未提出异议,故余挨招的原审原告主体适格。2004年许德倩出具借条向余挨招所借20000元款项,其时间发生在上诉人与许德倩婚姻存续期间,基于金额不大,许德倩也已作出了用于支付汽车保险费的合理答辩,故本院认定该借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上诉人陈标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陈影波 代理审判员 张淑英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楼 青
/
本文档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