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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汇票本票区别图解]支票:支票

2017-09-27 34页 doc 63KB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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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汇票本票区别图解]支票:支票[支票汇票本票区别图解]支票:支票 [支票汇票本票区别图解]支票:支票 篇一 : 支票:支票-事项规定,支票-分类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
[支票汇票本票区别图解]支票:支票
[支票汇票本票区别图解]支票:支票 [支票汇票本票区别图解]支票:支票 篇一 : 支票:支票-事项规定,支票-分类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支票_支票 -事项规定 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招商银行案例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 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 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支票的用途;?编号;?约定的违约金;?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点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_支票 -分类 记名支票 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或“指定人”,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就可以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划线支票 支票图片 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 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 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帐。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保付支票 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1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现金支票 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1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 银行支票 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旅行支票 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1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1种支付手段。 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点: ?金额比较小。 ?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可在出票银行、旅行社的国 外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取款。 ?比较安全。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行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 ?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银行存款才能开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类似银行汇票,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不规定流通期限。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占用资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图,所以,各银行和旅行社竞相发行旅行支票。 支票_支票 -申办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_支票 -使用 支票图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 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申办程序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 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挂失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支票_支票 -注意事项 是否可用来付款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三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 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即可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即可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就可以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就可以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填写样式和格式 常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着明确标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的填写: 1、出票日期: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支票 在 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人: 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账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帐号小写。 4、人民币: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支票填写样式和格式。 注意:“万”字不带单人旁。 举例:289,546.52 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7,560.31 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 此时 “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532.00 伍佰叁拾贰元正 “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25.03 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325.20 叁佰贰拾伍元贰角。 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用途: 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7、 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8、常识: 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 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但不能超过3个印章。 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在支票左上角划两道斜线可以防止支票丢失后被人取现,即只能通过银行转帐。 现金支票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铜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向出纳取款。同时从出票人帐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后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科目出票人户 现金 划线支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出票人开户行对划线支票的处理手续,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普通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持普通支票支取现金的,比照二、的手续处理。 对普通支票办理转帐的,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与本票汇票的区别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都是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 否,与票据权利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1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不同点 本票是约定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支票图片 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一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不能兑付。商业 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如果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一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 汇票和支票有3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2个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1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支票_支票 -常用语 支票薄 cheque book 支票陈票人 cheque drawer 持票人 cheque holder 不记名支票 cheque to bearer/bearer cheque 记名支票/认人支票 cheque to order 到期支票 antedated cheque 未到期支票 postdated cheque 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que 未获兑现支票,退票 returned cheque 横线支票 crossed cheque 普通横线 general crossing 特别横线 special crossing 空白支票 blank cheque 失效支票,过期支票 stale cheque 普通支票 open cheque 打10%折扣的10000元支票, a cheque for $10,000, less 10% discount 加10%费用的10000元支票, a cheque for $10,000, plus 10% charges 支票换现金/兑现 to cash a cheque 清理票款 to clear a cheque 保证兑现 to certify a cheque 填写支票数额 to fill up a cheque 支票上划线 to cross a cheque 开发支票 to make out a cheque 签发支票,开立支票 to draw a cheque/to issue a cheque 透支支票 to overdraw a cheque 背书支票 to endorse a cheque 请付票款/清付票款 to pay a cheque/to honour a cheque 支票退票 to dishonour a cheque 拒付支票 to refuse a cheque 拒付支票 to stop payment of a cheque 提示要求付款 to present for payment 见票即付持票人 payable to bearer 支付指定人 payable to order 已过期/无效 out of date/stale 请给出票人 R/D/refer to drawer 存款不足 N/S/N.S.F./not sufficient funds/I/F/insufficient funds 文字与数字不一致 words and figures differ 支票交换时间已过 account closed 更改处应加盖印章 alterations require initials 交换时间已过 effects not cleared 停止付款 payment stopped 支票毁损 cheque mutilated 支票_支票 -法律表述 中国票据法上的支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八十二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支票图片 第八十四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 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 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篇二 : 本票:本票-项目,本票-特征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 的或远期的。而狭义的外汇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个人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本票_本票 -项目 本票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确定的金额;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本票_本票 -特征 本票是票据的1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本票_本票 -种类 本票的划分方法多种多样,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有无收款人之记载,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根据其金额记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 一般本票 一般本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本票_本票 -出票 出票人 我国2004年修订的《票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必须记载 表明“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任意记载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责任承担地 本票 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付款 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与提示付款相关的权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请求权,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必经程序,没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适用情况 本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_本票 -本票、汇票、支票之间的区别 相同点 具有同一性质。 本票、汇票和支票的对比 ?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 都是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中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本票 ?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1种流通、支付工具, 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主要区别 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两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中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一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而中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中国《票据法》第73条第两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 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中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中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因此,中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中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中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中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中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本票_本票 -小本票 小本票 小本票:由数枚同一面值或多种面值的邮票,连印在一起装订在小本册内,称小本票。小本票上的邮票与原邮票的图案、面 值、刷色均相同,只是由于装订裁切往往有一边功两边无齿孔。小本票,又叫邮票小册。为便于用户携带使用,将1种或几种常用面值的数枚邮票连印在一起,装订成小本册。其特点是:配有简单的或精美的封面、封底,并印有与邮票相关的图案或文字说明;小本里面的邮票与全版张的图案、面值、刷色等基本相同;通常邮票上有一边或二边无齿;一般按邮票面值出售。 1895年卢森堡最早发行了小本票。中国最早的是1917年由中华邮政发行的北京一版帆船邮票小册。新中国的首本小本票《童话-咕咚》发行于1980年9月20日,随后几乎每年总要发行1至两个品种,其反应的内容也渐渐地向动物、中国生肖文化方向发展。到1991年1月5日发行完《羊》小本票以后,原邮电部因创作设备问题而停止了小本票的发行,至此,新中国一共发行了十八种小本票。国家邮政局正式公布了将重新推出小本票的消息。重新推出的首本小本票为《小鲤鱼跳龙门》,已于8月发行,面值4元,发售价4元。由于尚未启用机器而用手工生产,发行量受到一定限制,故在预订户中采用摇号的方式销售。 篇三 : 什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相关知识 什么是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含义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它包括三层意思: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而且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民事权利的证券,行使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有价证券上的权利与文书结合在一起,依其结合的紧密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完全有价证券,即权利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权利的发生并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如股票。另一种是完全有价证券,即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 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的证券 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失。无条件是支付票据的必要条件。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上如无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及其他规定的条款,则汇票、本票和支票无效。 票据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票据的基本属性在于它的流通性。票据的主要经济功能是通过票据的流通性表现出来的,而票据的流通性又是通过票据转让体现的。票据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际金融报》 票据有哪些种类,什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就票据法所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本票出票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 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 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汇票的一般知识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对汇票记载的付款日期和付款地的要求: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汇票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汇票的背书: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 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 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 保证日期; 保证人签章。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 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 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 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商业汇票 中国常熟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是由出票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并将汇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收妥后入帐。 承兑人为异地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和承兑 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银行受理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千分之一向挂失止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不足五元的,按五元计收。 本票的一般知识 本票概述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 依照不同的,本票可以分为,记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本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具有与其他票据相同的一般性质和特征,因此,《票据法》总则中的内容均适用于本票。,) 出票 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 票据行为。 本票出票人出票,必须按一定的格式记载相关内容。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见票付款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依照前述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这与汇票的出票人的地位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绝对付款的责任。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因此,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对汇票有关规定的引用 《票据法》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这里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背书。本票的背书与汇票的背书完全相同。 保证。本票的保证可以准用《票据法》关于保证之规定。 付款。本票的付款可以准用《票据法》关于付款的某些规定。 追索权。本票的追索权可以准用《票据法》关于追索权的有关规定。 支票的一般知识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本票相比,具有二个显著特点:一是付款人有资格限制;二是见票即付。正因为此,使支票具有使用方便、清算及时的优点,目前我国支票已成为人们经济活动乃至日常生活中一种普遍使用的支付手段。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 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的功能: 1、 可用于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2、 可用于转账、支取现金,也可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3、 可直接用于购物消费结账、购买机船车票、旅行和入住酒店等。. 支票的特点: 1、 使用简单、即签即付,不受商户硬件设施限制,也无需找赎。 2、 支付金额起点为100元,付款期为10天,持票人应在支票签发日起10日内到出票行办理结算。 . 支票的种类: 支票上未划线的是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是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1、 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预留图章到银行办理支票开户事宜,非本地常住户口居民申请,需有本地居民提供担保。 2、 申请支票开户时,须在储蓄柜台存入5000元以上款项,或利用现有5000元以上存款的个人储蓄账户,方可申办个人支票账户。 3、 申请支票开户要填写支票开户申请书,并附上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预留个人图章印签和本人签名。 4、 填写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购买支票,并缴纳工本费。 如何使用: 1、签发支票:必须使用墨水或碳素墨水笔,填写支票的下列内容: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金额大小写、用途,并盖章签名。[,签发支票时、付款金额最低为100元。 2、支票背书:收款人持票到银行收款时,需向银行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背书。 3、支票挂失:以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在付款期内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支付,银行则不予受理。 4、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储款人领用支票需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账户结清时需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开户行注销。 其他: 1、 个人支票账户的存款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每年度结息一次。 2、 银行和个人支票户每月对账一次,由开户行将月结单寄送给储户。 3、 个人支票中的存款业务不限于开户行,可在中国银行的任一营业机构办理。 注意事项: 1、 已签发的支票不能涂写,须按要求重新填写。 2、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即签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在银行实有的存款额。注意: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除退票外,将处以票面金额5%,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可要求签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出票人不能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章不符的支票,使用电子变码印鉴的,不能签发 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 篇四 : 《担保法》解释第98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 《担保法》解释第98条 “以汇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不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不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一、《担保法》虽未规定设定质押时是否须背书质押,但《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汇票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票据法》为何要作如此规定,我的理解是因为票据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所谓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由于质押也需要交付票据给质权人,如果不背书“质押”字样,某些质权人可能会再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给出质人造成损失。虽然质权人此时的转让行为无效,但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说到这,也许您就明白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一般质押时出质票据的金额都大于担保的债权,如果出质人不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一旦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就有可能给出质人造成损失。此时,假如出质人说其票据出质了,企图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根据本条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太专业了,唯恐没有说清楚。欢迎发邮件到我邮箱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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