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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2018-01-06 32页 doc 130KB 8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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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1.业务简介 1.1.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定义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为最大限度地清收不良贷款,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借款人以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为手段,实施的债务追偿行为。 1.2.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操作原则 1.2.1.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 (1)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的调查、审查必须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 (2)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的审核和实施部门应与审查贷款部门相互分离; (3)原贷款调查、审查人员不得参与相关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的调查、审查工作。 1.2.2.严格条件、逐级审...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1.业务简介 1.1.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定义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为最大限度地清收不良贷款,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借款人以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为手段,实施的债务追偿行为。 1.2.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操作原则 1.2.1.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 (1)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的调查、审查必须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 (2)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的审核和实施部门应与审查贷款部门相互分离; (3)原贷款调查、审查人员不得参与相关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的调查、审查工作。 1.2.2.严格条件、逐级审查、授权审批、先还后免。 1.2.3.一个减免申请人对同一信贷客户只能减免一次。对同一信贷客户有多个减免申请人的,对其实施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统一考虑。 1.2.4.对同一担保人项下的多个贷款客户进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所欠贷款本息均由担保人负责偿还的,对这些客户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以担保人为载体,进行统一考虑。 1.2.5.确保收回资产最大化。 1.2.6.保守秘密的原则。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政策和具体减免数额,各行不得对外作公开宣传。 1.3.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范围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范围为已列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政府转贷垫款除外)所对应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2.相关规定 2.1.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必备条件 2.1.1.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法人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减免客户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对虽未评级但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客户,视其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 (2)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3)借款人、保证人、承债人或其他还款人以现金、实物或现金实物组合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如果以实物抵偿,抵偿金额应以评估价值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为准。实物抵偿只能为一次性,现金还本付息行为可以是一次性,也可以分期进行。 2.1.2.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农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结欠的不良贷款本金和表内息单户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表外息减免额在2万元以下。 2.2.以实物抵偿方式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条件 2.2.1.以实物抵偿方式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原贷款未设定抵押,通过实施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客户愿意以其他资产抵偿债务; (2)原贷款抵押不足值,通过实施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客户愿意增加其他资产一并抵偿债务; (3)原贷款有抵押,但抵押权实现有困难,通过实施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能够实现抵押权,并达到损失最小化。 2.2.2.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采取实物抵偿方式的,拟接收的抵债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抵债人所有的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债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4)抵债人所有的和依法有权处分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和其他财产。 (5)抵债人持有的股权及其他财产权。 (6)其他不违反抵债资产管理禁止性规定的资产。 2.2.3.禁止接收的抵债资产。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者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和没有转让价值的专用设备。 (11)没有转让价值的商标权。 (12)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 (13)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2.3.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比例控制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比例控制。还款人拟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额占全部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额的比例不得小于拟减免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额占其全部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至申报日)总额的比例。在偿还期内新产生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但不纳入减免息测算比例。 2.4.对同一借款人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次数的限制 一个减免申请人对同一信贷客户只能减免一次。对同一信贷客户有多个减免申请人的,对其实施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统一考虑。 2.5.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管理权限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按权限管理。单户减免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省分行自主审批,不得向下转授权,审批通过项目须同时上报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备案;单户减免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由总行审批。对现金实物组合方式减免息项目,无论减免额、实物接收额任何一项超过省分行审批权限,都要报总行审批。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是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减免息的制度建设、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财务会计部门、审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减免项目、监督减免工作。 3.操作流程 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包括:减免申请人调查、申报、市分行审查、省分行(总行)审查、审批、签订减免和履行减免协议五个环节,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减免申请人调查、申报?市分行审查?省分行(总行)审查、审批?签订减免协议?履行减免协议 3.1.调查、申报。调查申报阶段操作环节为客户提出减免请求?减免申请人调查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相关会议审议决定?签订减免意向书,准备申报材料?申报负责人签章?正式上报。 3.1.1.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申请人为贷款发放一级支行(市分行贷款经营机构)。已划转到分账经营机构管理的信贷客户,由分账经营机构作为减免申请人。 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市分行直管机构(二级支行或分理处),可直接作为减免申请人。 未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受一级支行管理的二级支行,由行使管理职能的一级支行作为减免申请人。 3.1.2.客户提出减免请求 3.1.2.1.对客户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首先应由客户提出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书面请求”。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事项(客户提出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要求)。 (2)申请原因(客户阐述不能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理由)。 (3)还款意向(客户提出拟归还的贷款金额、归还方式及归还时间)。 3.1.2.2.根据减免申请人的不同,按以下方式决定是否受理: (1)减免申请人为一级支行的:由该不良贷款经营部门负责人在客户提交的“书面请求”上签署意 见后,交支行行长或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2)减免申请人为市分行贷款经营机构(或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实行扁平化管理的二级支行或分理处)的:由该部门负责人在客户提交的“书面请求”上签署意见后,交市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3.1.3.减免申请人调查分析 3.1.3.1.根据减免申请人的不同,分别由一级支行、市分行贷款经营部门、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指定相应人员,进行调查分析。 3.1.3.2.调查内容、步骤、方法、搜集资料如下: ?调查客户贷款五级分类情况,搜集五级分类最新认定表。 ?调查客户的的信用等级情况,搜集客户最新信用等级的认定文件复印件。未评级但属于限制、淘汰类的,由有权认定部门提供书面依据。 ?借款人、保证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债能力调查分析。 调查原贷款的形成过程、担保情况、形成不良的原因及当前的本息结欠情况,搜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贷款、借据复印件、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复印件;贷款及欠息清单。 对借款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调查的方法和内容如下: ? 对已关停企业偿债能力的调查: 已关停企业中依法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搜集相关书面证明;未注(吊)销工商登记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关停书面证明。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关停书面证明。 已注销工商登记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无偿债能力;其他关停企业(包括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和未吊销工商登记的关停企业),调查人员应对其剩余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清这些财产的品种、数量及价值,我行已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财产偿还我行贷款的可能性。 已经诉讼的,提供诉讼文件的复印件。 ?对正常经营贷款企业偿债能力的调查: 减免客户原则上应提供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涉及担保企业的可视具体情况再定。调查人员通过上述报表,对减免客户(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及现金流量指标进行分析,并结合企业所处的行业、我行已采取的清收、盘活、保全措施及效果,判断该减免客户是否具备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该分析和判断应在调查报告中明确阐述。 ?对农户(或农村个体工商户)偿债能力的调查: 重点调查农户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及经济来源情况,搜集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经济来源或经济困难证明,我行已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及效果的有关资料;对个体工商户,调查其经营情况、查看其营业执照是否年检等。已注(吊)销的,搜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是否能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在调查报告中作出综合判断。 (4)客户以实物或实物现金组合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调查人员应对该抵偿实物进行调查,确定是否符合接收条件,并在调查报告中明确表示。 (5)对客户拟偿还的本息额、申请减免的表外息金额进行比例测算,判断是否符合比例管理规定。 3.1.4.撰写申请报告。在完成上述调查分析后,对符合减免息条件的,由调查人员撰写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借款人情况、贷款情况、担保情况、拟采取的减免息、减免息方案分析、结论及请示事项等六部分内容,报告应表述准确、分析全面、意见明确。 3.1.4.1.借款人情况 (1)基本情况: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控股股东等),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行业类型,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经营规模(产量、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纳税额等),信用等级(或客户类别)等基本信息。借款人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也应进行说明。 (2)经营现状:借款人目前的经营状态,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处于半停产状态,是否已被关停(闭),是否已被吊(注)销工商登记等。 (3)资产负债与财务状况:总资产、总负债,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除我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负债, 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现金净流量等。 3.1.4.2.贷款情况 (1)基本情况:借款人截至申报日结欠的贷款余额、表内息和表外息、五级分类贷款形态等。 (2)贷款发放及形成过程:借款人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时间,我行首笔贷款发放情况、最高峰时期贷款情况和贷款压缩情况,并逐笔说明至申报日结欠的贷款的原发放时间、金额和期限,贷款逾期时间,是否经过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和盘活,贷款目前余额等。贷款笔数较多、文字说明繁琐的,应以形式说明。 (3)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及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情况: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分析,贷款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有无主观责任和管理责任,是否对责任人进行了认定和处理等。 (4)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及效果:贷款形成不良后,采取了哪些清收处置措施,取得的效果,主要的困难和原因等。 3.1.4.3.担保情况 (1)保证人情况:保证担保金额,保证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和财务状况(具体内容同第十九条),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等。 (2)抵(质)押物情况:抵(质)押担保金额,抵(质)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原贷款时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情况,现抵(质)押物情况和价值评估情况,抵(质)押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等。 3.1.4.4. 拟采取的减免息方案 实际还款人、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和减免金额(分期还款的,应分期说明),还款比例和减免比例,新生表外息是否归还或减免等。以实物(或实物组合)方式减免息的,应说明实物抵偿金额。减免息涉及资产重组、企业分立、修改债务条款的,应提供整体方案。 3.1.4.5.减免息方案分析 (1)必要性分析 借款人偿债能力分析: ? 根据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并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分析企业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 ? 根据企业的有效资产情况及价值评估情况,分析企业的资产清算价值。 ? 根据对企业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及资产清算价值的分析,结合企业的债务情况、涉诉情况、主要资产抵(质)押情况和查封冻结扣押情况、或有负债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做出合理判断。 担保偿债能力分析: ? 保证担保:参照借款人偿债能力分析方法,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结合保证担保的法律有效性,对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可能性和能力做出合理判断。 ? 抵(质)押担保:分析抵(质)押物的变现难易程度、变现成本和变现价值,并结合抵(质)押担保的法律有效性,对抵(质)押物变现偿债的可能性和能力做出合理判断。 贷款风险分析:根据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记录、还款意愿、已经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结合对借款人偿债能力和担保偿债能力的分析,对贷款面临的现实和潜在风险做出合理判断。 减免息方案与其他清收处置方式的比较分析:对比减免息方案和其他清收处置方式的实施难易程度、实施成本、贷款收回率和损失率等,分析采取减免息方案的理由和优势。如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也有不良贷款,且已与其就债务处理方案达成一致的,也应将该债务处理方案同减免息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2)可行性分析: ? 减免息实际还款人为借款人、保证人或第三方的,应重点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还款人的还款意愿。 ? 重组方承债还款的,应参照借款人偿债能力分析方法,详细分析重组方的还款能力。 ? 以实物(或实物现金组合)方式抵偿贷款的,应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息办法》关于实物减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分析该实物资产的变现难易程度、变现成本和变现价值。 3.1.4.6.结论及请示事项 减免息方案是否符合减免息条件;是否有利于减少我行贷款损失;需要报请上级行批准的事项。 3.1.5.相关会议审议决定。 (1)减免申请人为一级支行的: 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统一由支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或履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职责的部门)审核后提交贷审会审议决定。贷审会对所议事项应有书面记录。 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 ? 减免息项目的名称; ? 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 ? 对减免息项目的审议结果(是否符合减免条件、是否同意减免、客户的还款金额和方式、同意减免的金额等)。 贷审会记录经行长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作为申报材料上报上级行。 (2)减免申请人为市分行贷款经营部门(实行扁平化管理的二级支行或分理处)的,调查人员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资料后,由该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由部门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 (3)减免申请人为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分账经营机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直接提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审查后,提供审查报告,由部门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 3.1.6.签订减免意向,准备申报材料。 3.1.6.1.签订表外息减免意向。 (1)减免申请人为一级支行的:减免息项目经行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以支行名义与拟减免客户签订表外息减免意向书,表外息减免意向书加盖支行公章和行长名章。 (2)减免申请人为除一级支行外的其他部门的:表外息减免意向书待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市分行名义与客户再行签订。 3.1.6.2.准备申报资料。 对同意申报的减免息项目,由经办人员负责准备申报资料,包括: (1)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申报审批表》,经办人员(调查人)在“申报行承诺”栏签字; (2)起草表外息减免申请文件; (3)借款凭证、计息凭证和贷款合同。 (4)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 (5)借款人信用等级认定文件(未评级但属于限制、淘汰类的,应提供由有权认定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依据)。 (6)贷款欠息清单(必须是经办人和行长签字并加盖经营行行章的原件)。 (7)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不需登记的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法人成立证明文件;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 (8)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经营现状证明。如企业已关停且被依法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注(吊)销书面证明。已关停但未注(吊)销的,应提供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停书面证明,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由当地乡镇(含)以上政府出具的关停书面证明。企业已经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及破产清算报告。 (9)贷款为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登记证明和清单、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担保无效的,应提供由经营行上一级行法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定担保无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10)借款人、保证人最近两年和最近一个季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11)减免息涉及重组承债的,应提供承债人最近两年和最近一个季度的会计报表。如承债人对承接的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12)以实物(或实物现金组合)方式减免息的,还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申报审查指引》的相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3)减免息还款人出具的书面还款和还款承诺(必须为原件)。 (14)借款人未享受过减免息政策的书面证明(必须是行长签字并加盖经营行行章的原件); (15)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认定报告,如认定有主观责任并已处理,应提供责任人处理文件。 (16)其他情况证明。 其中市分行贷款经营部门、实行扁平化管理的二级支行或分理处,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分账经营机构)申报的,第(2)、(7)、(9)项资料待市分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准备。 上述申报资料,除允许使用复印件外,其余均需提供原件资料。对复印件资料,需由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3.1.6.3.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字迹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减免息申报表》必须用A4纸双面打印,不得采用其他形式打印; (2)申报材料按A4纸装订,装订有序、整齐、规范; (3)装订顺序按目录所示排序,目录中有分页码指引,分页材料必须编写页码。 (4)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省分行审批的,一式二份;报总行审批的,一式三份。 3.1.7.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1)一级支行:按规定准备好申报资料后,由支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在《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申报审批表》的“申报行承诺”栏签字,并加盖支行公章。 (2)除一级支行外的其他部门:按规定准备好申报资料后,由部门负责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申报审批表》的“申报行承诺”栏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3.1.8.正式上报: (1)减免申请人为一级支行的:以行文形式将申请报告正式上报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2)减免申请人为市分行贷款经营部门(实行扁平化管理的二级支行或分理处)的:将调查报告及其他申报资料等一并移交至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3)减免申请人为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分账经营机构)的:对审查报告等申报资料进行整理。 3.2.市分行审查。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实行逐级审查,市分行为初审行。市分行的审查操作环节为: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市分行财务会计、审计部门审查会签?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市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章,行文上报。 3.2.1.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主要是对一级支行和市分行贷款经营部门(实行扁平化管理的二级支行或分理处)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自身的申报项目,无须再安排审查。 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收到减免申请人上报的减免项目后先由综合岗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项目名称、上报时间、申报行名称等。登记完毕报部门负责人后转减免审查岗审查。审查的重点为要件审查和方案审查。 3.2.1.1.要件审查 审查人员接到项目申报行的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要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应逐一核对减免息申请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申报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基础性证明材料等要件是否齐全、完备,并逐项记录项目缺失、遗漏资料。 (1)申请报告要件审查: ? 申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申请报告应至少包括借款人情况、贷款情况、担保情况、拟采取的减免息方案、减免息方案分析、结论及请示事项等六部分内容。农户(含农村个体工商户,下同)不良贷款减免息申请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按照类别划分的减免对象的基本情况、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减免理由三部分内容。 ? 结论及请示事项是否明确。申请报告要对本项目是否符合减免息规定做出明确判断,并明确列示需要有权审批行批准的事项。 (2)《减免息申报表》要件审查: ? 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减免息申报表》必须用A4纸双面打印。 ? 要素填写是否完整、齐备。《减免息申报表》内容填写要完整,不得有涂改、勾画和污损;各项数 据的填写要准确,要与申报材料中相关数据一致;企业还款计划栏和银行减免计划栏要按拟定计划逐期填写;新生表外息栏应测算填写具体数据或以文字说明新生表外息归还或减免以及如何归还或减免情况。 ? 各级行的签名、印章是否齐全,审查意见是否明确。 (3)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要件审查: ? 会议纪要内容是否完整。会议纪要应至少包开会时间、参会人员、审议事项和审议结论等内容。 ? 审议结论是否明确。 (3)基础性证明材料要件审查: ? 对照《申报指引》(第六章)逐一核对基础性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贷款欠息清单、减免息实际还款人出具的书面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借款人未享受过减免息政策的书面证明等三个要件是否为原件,其他复印件上是否有经办人签字和盖有“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印章。 ? 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基础性证明材料,经营行是否出具了有行长签字并加盖行章的书面说明。 ? 农户不良贷款减免息项目是否提供了减免息清单和减免息书面承诺的原件,减免息清单数据合计是否准确,各项数据和申请报告数据是否一致,行长是否签字并加盖行章。 3.2.1.2.方案审查 减免息方案审查主要从本项目是否符合减免息条件、减免息方式是否可行、减免息比例是否恰当等三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借款人、贷款情况、担保情况、还款人和还款方式、减免比例等五方面的审查内容。 (1)借款人的审查。包括借款人资格审查、减免息信用等级审查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查三方面内容。 ? 借款人资格审查。 审查资料: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贷款合同;农户不良贷款减免息清单和减免息书面承诺等。 审查分析: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贷款合同上借款人的名称是否一致;农户减免息的,减免息清单上所列单个农户结欠的不良贷款本金和表内息金额是否在5万元以下,且表外息减免额是否在2万元以下;经营行是否书面承诺减免息清单上的借款人均为农户。 通过审查,确认借款人为境内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或符合减免息条件的农户。 ? 借款人减免息信用等级审查。 审查资料:借款人信用等级认定文件(未评级但属于限制、淘汰类的,应由有权认定部门提供书面依据)、借款人未享受过减免息政策的书面证明等; 审查分析:借款人信用等级是否为B级(含)以下(未评级的借款人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客户),且该借款人之前是否享受过减免息政策。 通过审查,确认借款人信用等级符合减免息条件。 ? 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查。 审查资料:借款人经营现状证明、会计报表等。 审查分析:根据借款人是否已关停或被依法注(吊)销或破产,是否有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是否可用等情况,有侧重的进行分析。 对借款人已被关停或依法注(吊)销的。侧重了解借款人现有的有效资产价值及状况;对于企业已经破产的,侧重了解借款人破产清算情况及我行受偿情况。 对借款人尚未被关停、依法注(吊)销或破产,且能提供会计报表的。首先,对借款人财务报表内在质量进行审查分析,判断报表的真实性;其次,根据借款人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测算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盈利能力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和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比率指标,分析借款人近两年的现金流量状况以及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结构,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的能力和偿债能力;三是重点审查分析借款人有效资产价值及状况、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债务情况。 对借款人尚未被关停、依法注(吊)销或破产,但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会计报表的,应根据对借款人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区域风险、自然社会、履约记录、银行信贷管理等信息的分析,定性判断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的能力和偿债能力。 通过审查,确认借款人已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2)贷款情况审查。 审查资料:借款凭证、计息凭证、贷款欠息清单、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认定报告、责任人处理文件等。 审查分析:借款凭证上记载的借款人名称和数额是否与申请报告一致;计息凭证上记载的科目是否为表外应收利息科目;贷款欠息清单数额是否与报告一致;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是否认定为不良贷款,认定是否合理;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认定报告,责任认定是否客观、认定意见是否明确;责任人处理文件中涉及的人员是否为本项目责任人员。 通过审查,确认贷款已列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政府转贷垫款除外),所对应的均为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已认定并按规定处理或已说明未认定处理的情况。 (3)担保情况审查。包括保证人审查和抵(质)押物审查。 ? 保证人审查。 审查资料: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合同、经营现状证明、会计报表、法院出具的裁定保证无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经营行上一级行法规部门出具证明保证无效的法律意见书)等。 审查分析:对于法院裁定保证无效的或我行法规部门出具保证无效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审查保证无效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必要时可征求本级行法规部门的意见。对于保证有效的,首先,分析保证人还款能力(比照十二条第三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查);其次,分析保证人的保证意愿,主要从以往清收维权过程中保证人是否愿意和农行合作以及合作态度、代偿意愿等方面判断保证人的保证意愿;第三,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联程度,主要从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为母子公司相互提供保证、是否均为农行贷款单位、是否相互控股或参股等方面判断保证的关联程度。 通过审查,确认保证人已无法偿还应该由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全部贷款本金。 ? 抵(质)押物审查。 审查资料:抵(质)押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登记证明和清单、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法院出具的裁定抵(质)押担保无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经营行上一级行法规部门出具证明抵(质)押担保无效的法律意见书)等。 审查分析:对于法院裁定抵(质)押担保无效的或我行法规部门出具抵(质)押担保无效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审查抵(质)押担保无效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必要时可征求本级行法规部门的意见。对于抵(质)押担保有效的,主要从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有瑕疵、所在区域环境是否较为发达、同类资产市场交易是否活跃、变现时间是否较快、变现费用是否较低等方面分析,判断抵押物是否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和较高的变现价值。 通过审查,确认抵(质)押物的处置价值已无法偿还该抵(质)押物对应的全部贷款本金。 (4)还款人和还款方式审查。 ? 还款人审查。还款人主要包括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含债务承接人)。 审查资料:还款人会计报表、减免息还款人出具的书面还款承诺、承债人对承接贷款提供的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等。 审查分析:还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比照十二条第三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查)。 通过审查,确认还款人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诚意。 ? 还款方式审查。还款方式包括现金偿还、实物抵偿和现金实物组合方式偿还等三种。 审查资料:减免息还款人出具的书面还款计划、以实物(或实物现金组合)方式减免息的,要提供《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申报审查指引》要求的有关资料。 审查分析:减免息还款人出具的书面还款计划是否切合实际;拟抵偿的实物资产是否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通过审查,确认现金偿还来源合法和可靠;偿还期限是根据还款人的资金筹集能力合理确定的;现金分期偿还的,已约定采取同比例分期减免或全部付清后一次性减免的操作方式。实物抵偿的,原贷款未设抵押、或原贷款抵押不足值、或原贷款有抵押但抵押权实现有困难;拟抵偿的实物资产符合《中国农业银 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物抵偿减免息约定在该实物资产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并纳入抵债资产专用科目核算后,按减免比例一次性减免。 (5)减免比例审查。 审查资料:减免息申报表等。 审查分析:还款人拟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额占全部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额的比例是否大于或等于拟减免的表外息额占其全部表外息(至申报日)总额的比例。分期偿还分期减免的,当期偿还额占拟偿还总额的比例是否大于或等于当期减免利息占拟减免利息总额的比例。以实物方式偿还的,约定还款人拟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额为该实物资产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纳入抵债资产专用科目核算的实际入账金额。 通过审查,确认减免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审查同意的,审查人员在《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申报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并签字确认交综合岗登记后,移交审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审查。审查不同意的,写明理由交综合岗登记后退申报行。需补充完善材料的,通知申报行(部门进行补充,未能补充完善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材料不合格交综合岗登记后退申报行(部门)。 3.2.2.市分行财务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会签: 财务会计部门、审计部门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审查减免息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程序及内容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审查结束后,两部门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申报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签章。 3.2.3.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表外息减免项目经三个业务部门审查、会签后,意见一致的,经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查同意后,起草申请报告,以行发文形式,连同经营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分行。三部门会签意见不一致的,统一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提交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会议纪要中明确。 其中除省分行外其他部门申报的减免项目,经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市分行名义与客户签订表外息减免意向书。表外息减免意向书加盖市分行行长印章和市分行公章。 3.2.4.市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章,行文上报: (1)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减免息项目,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发文件,在《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明确的意见并签章后报省分行。 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新产生的相关材料(如市分行请示文件、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减免息意向书等),连同申报行(申报部门)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后上报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2)对结欠贷款本金和表内息单户合计在5万元以下且表外息减免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农户不良贷款,市分行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可不必填报《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申报审批表》,只需对减免对象加以分类后,以清单方式随市分行请示文件、会议纪要一起上报省分行。。 3.3.省分行审查、审批。 省分行审查、审批操作环节为: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财务会计、审计部门会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章批复或行文上报。 3.3.1.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收到初审行上报的减免项目后先由综合岗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项目名称、上报时间、初审行名称、申报行名称等。登记完毕报部门负责人后转减免审查岗审查。 审查内容同初审行。审查同意的,审查人员签署明确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并签字确认交综合岗登记后,移交审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审查。审查不同意的,写明理由交综合岗登记后退初审行。需补充完善材料的,通知初审行进行补充,未能补充完善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材料不合格交综合岗登记后退初审行。 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对申请减免金额较大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到实地了解情况。 3.3.2.财务会计、审计部门会签:财务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程序及内容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三个业务部门会签意见一致的,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整理后报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章批复或行文 上报。 三个业务部门会签意见不一致的,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提交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3.3.3.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1)单户减免额100万元以下的由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提交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2)单户减免额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移交财务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会签。会签结束后,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3.3.4.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章批复或行文上报: (1)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退回市分行。 (2)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 ? 省分行审批权限内的,经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字后正式批复市分行,同时填制备案表报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 超省分行审批权限的,经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字后,行文报总行审批。 ? 以实物或现金实物组合方式偿债的减免息项目:无论减免金额、实物解手额任何一项超过省分行审批权限的,均须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字,正式行文报总行审批。 3.4.签订减免协议。减免申请人收到上级行批复文件后,与客户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协议》。《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协议书,必须采用总行统一规定的文本。上级行批复文件中的有关限制性条款,应在《减免协议》的“其他事项说明”条款中予以明确。分期还本付息客户,可以采取同比例分期减免或全部付清后一次性减免的操作方式。同比例是指当期减免利息占拟减免利息总额的比例等于当期还本付息额占拟还本付息总额的比例。 经营行对拟减免的农户不良贷款,在收到上级行的减免息批复后,应逐户与拟减免对象协商减免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可付诸实施,经营行与拟减免对象之间不签订减免息协议。 3.5.履行减免协议。《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协议》生效之日起,在还款人以现金或实物抵偿形式偿还约定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减免申请人对客户实施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在减免履约期内,还款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按原定期限还本付息,需要调整还款期限的减免息项目均报省分行审批,省分行可依据同比例减免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调整或还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减免协议,减免申请人有权中止执行减免协议,必要时解除减免协议。中止时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协议解除情况要及时反馈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协议》农行保留二份(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各一份),具体份数根据当事人多少确定。 3.6.减免息账务处理,建立管理台账。 《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协议》生效后,协议签订行的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协议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财务会计部门承担资金监管、账务处理的工作职责: (1)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表外息减免管理台账,根据减免协议,督促客户按计划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2)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减免协议,在客户按约履行的前提下,根据减免息还款方式不同,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 一次性还本免息的:在债务偿还人按规定以现金或实物抵偿形式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后,由减免息职能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对表外息减免进行一次性账务处理。 ? 分期还款,同比例减免:财务会计部门在对客户还款凭证、入账资金审核无误后,由减免息职能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按照同比例减免的规定,对表外息减免进行分期账务处理。 4.风险提示 (1)操作风险。调查不实、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减免表外息的;越权审批减免息的;未经总行、省分行审批,私下调换减免客户的。应明确责任,强化岗位制度制约,严格按规定进行各环节 的业务操作。 (2)道德风险。银企串通,弄虚作假,以假材料、假数据骗取减免息的;事先未申报、实际减免息金额超过审批金额的;逆程序操作,先免后还的。应加强制度制约,强化责任追究。 (3)政策风险。国家对减免利息及银行债权经营方面的政策发生变化所造成的风险。要密切注意国家金融政策及银行债权处理的政策变化,确保协议及时顺利执行。 5.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4]31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不良贷款清收清退工作的通知》(农银办发[2005]702号) 附录:1、中国农业银行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申报审批表 2、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减免客户贷款及欠息清单 3、减免利息协议(ABS20035073) 附件三 减 免 利 息 协 议 ( )农银减息字( )第 号 甲方(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 乙方(债务人): 丙方 (担保人): 丁方(其他当事人): 1、 2、 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协议各方本着自愿、平 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就乙方债务偿还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债务确认 协议各方共同确认,截止 年 月 日(下称债务确定日),乙方拖欠甲方的债务余额 如下: 1、本金为(币种) (大写金额) ,折合人民币(大写金 额): 。 2、利息(币种) (大写金额) ,折合人民币(大写金 额): 。 乙方拖欠甲方债务的具体情况见本协议附件 所列债务清单。 第二条 还款方案 各方同意按以下还款方案偿还本协议项下甲方债权本息: 方(下称债务承担人) (一次性/分期)偿还甲方债权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偿还甲方利息(币种) (大写金额) ,折合人民币(大写金 额): 。其中: 1、以货币资金偿还(币种) (大写金额): ,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 2、以抵债资产抵偿(币种) (大写金额): ,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 具体的还款方案详见本协议附件 所列还款计划书。 第三条 利息减免 根据先还后免原则,在本协议第二条得到全面履行的条件下,甲方同意 (一次性/分期)减免乙方所欠利息(币种) (大写金额): ,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 具体的利息减免方案详见本协议附件 所列还款计划书。 第四条 保密 乙方、丙方、丁方及其人员不得向本协议各方以外的任何人透露在本协议生效前及以后通过任何方 式接触的甲方任何信息以及本协议的内容。 除非相关信息被合法公开,乙方、丙方、丁方及其人员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五条 协议变更 1、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各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本协议相关条款。 第六条 协议解除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以外的当事人隐瞒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 2、甲方以外的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延迟履行当期还款义务超过三十日的; 3、甲方以外的当事人未经甲方同意发生或实施重大经营体制变革的,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产权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 4、甲方以外的当事人未经甲方同意对外投资、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本协议正常履行的; 5、本协议生效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6、甲方以外的当事人发生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本协议解除后,第三条约定的减免利息中尚未减免部分不再减免, 方应按原借款合同履行剩余债务的偿还义务,并落实合法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 第七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乙方积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本协议确认的金额和债务确定日后新发生的欠款金额,除去债务承担人承诺偿还金额、承债金额、抵债金额和甲方减免额外,乙方应继续依原借款合同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对债务承担人承诺偿还金额、承债金额、抵债金额和实际履行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丙方承诺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均不影响其在附件 所列担保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3、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4、本协议所附的债务清单、还款计划书等相关文书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关于本协议实质问题的完整协议,并替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意向书等。 5、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事项,按本协议签订前各方的相关约定执行,仍有未列明事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一份,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丙、丁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丙、丁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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