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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互联网备案管理方案

2017-09-21 4页 doc 15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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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互联网备案管理方案深圳市公安局互联网备案管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圳市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现就我市互联网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时限 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登记备案。 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的...
深圳市公安局互联网备案管理方案
深圳市公安局互联网备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圳市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现就我市互联网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时限 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登记备案。 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的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五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联网用户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接入单位登记后,由接入单位负责每月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统一备案。 二、单位 1、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ICP、IDC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为联网单位办理专线、托管主机、虚拟主机业务时,应把联网单位用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并通知联网用户及时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2、各联网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将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备案专用图徽及备案编号放置在网站主页面下端。 3、互联网单位必须配合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做好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三、备案需提交材料有: ,一,联网单位,无网站, 1、《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责任状,加盖公章,。 拥有5台以上联网计算机,含5台,的单位~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主管领导、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2、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3、深圳市国际联网备案用户信息网络安全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 4、单位网络拓扑图,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5、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备案时请出示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二,联网单位,有网站, 1、《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责任状,加盖公章,, 拥有5台以上联网计算机,含5台,的单位~或网站上提供有BBS、论坛、留言本、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的单位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主管领导、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2、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3、深圳市国际联网备案用户信息网络安全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 4、单位网络拓扑图,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5、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备案时请出示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三,个人网站 1、《备案表》一式两份,签名,,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责任状,加盖公章,。 如网站上提供有BBS、论坛、留言本、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的单位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2、深圳市国际联网备案用户信息网络安全基本情况表,个人签名,, 3、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备案时请出示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四,个人联网用户 个人联网用户备案~由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办理~个人联网用户无需直接到公安机关备案。 四、备案方式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和互联网联网单位应及时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窗口申请备案并领取回执,十五个工作日后凭回执收取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通过邮政速递发出的备案证书。 五、法律责任 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予以警告、罚款、停机整顿等处罚,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材料提交地点:罗湖区解放路1048号市公安局窗口楼三楼 网监业务 窗口 联系人:曹 霞、刘小英 电 话:84452817, 传真:84452817 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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