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个体户登记程序

2017-10-10 5页 doc 16KB 18阅读

用户头像

is_591137

暂无简介

举报
个体户登记程序个体户登记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3日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个体户登记程序
个体户登记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3日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九条 有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网站,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 第三章 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第十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书。 第十四条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第四章 撤销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消。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被依法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第五章 登记公示、公开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登记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和依据。 应申请人的请求,登记机关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材料,供公众查阅: (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 (二)验照的有关材料; (三)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本文档为【个体户登记程序】,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