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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六级伤残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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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六级伤残判定标准[辅导]六级伤残判定标准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目前,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余伟安律师归纳起来供大家参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持有异议可以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专家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具体规定】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
[辅导]六级伤残判定标准
[辅导]六级伤残判定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目前,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余伟安律师归纳起来供大家参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持有异议可以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专家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具体规定】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0 41)尘肺?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4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4.6 ?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三、医疗事故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具体规定】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余伟安律师工作室-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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