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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

2017-11-15 3页 doc 12KB 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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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 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 一家房地产公司员工提出质疑:单位不按照工资标准投保,而是按照最低档1270元投保,赵军认为,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据悉,2011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01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
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
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 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投诉 一家房地产公司员工提出质疑:单位不按照工资标准投保,而是按照最低档1270元投保,赵军认为,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据悉,2011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01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在2010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暂用200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270元)进行保底。 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 其中,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和计件工资、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都应作为工资收入,如过节费、劳务费、旅游费等。单位代扣代缴的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作为工资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午餐费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如果企业为职工申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 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核中心进行投诉。 员工因社保缴纳基数低于工资的法律纠纷(案例) 员工李某于2008年7月入职公司,月工资4500元,公司一直按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工资的60%作为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即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李某于2010年6月生育一女,公司向社保局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社保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生育津贴等约为12000元,公司将代领款项全额支付给员工李某。但李某认为:其月工资4500元,但公司按最低缴费工资1900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受损,遂向社保中心投诉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补缴养老等保险费,赔偿因少缴生育保险费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规] 1、员工的缴费工资应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 企业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而缴费工资基数应为员工个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根据税法据实报税原则,员工月平均工资额应为社保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即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2、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参保,应予补缴或赔偿损失。 3、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参保且未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员工一旦投诉或申请仲裁,都面 临责令补缴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4、如果缴费工资申报基数经于员工协商,并获得员工签名确认,或者双方在签订劳动时,对于社保缴纳基数有明确约定的,司法实践一般不认为公司少缴,判令公司补缴或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本人签名确认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都会予以确认。并认为缴费工资基数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示,公司对于少缴没有过错。因此,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判令因少缴赔偿损失。 因此,李女士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要看当时双方对于社保缴纳基数有否约定,如果有,李女士的主张则无法得到支持,如果没有,则企业应该按照李女士的工资额度给予差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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