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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津南支队兑现交通违法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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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津南支队兑现交通违法举报奖励要求津南支队兑现交通违法举报奖励 要求津南支队兑现交通违法举报奖励 金局长你好: 今年六月初,我们按着《天津市交管局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在津南交警支队咸水沽大队辖区内抓拍了一万九千余张机动车违法照片,,月,,日我们向津南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办罗健警官提交了有关照片,6月24号接罗警官通知后我们到了津南交警支队,秩序科陆科长一方面在承认我们提交的照片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提出自相矛盾的理由认定我们提交的照片都不合格,不予兑现有关的奖励。其理由如下: ...
要求津南支队兑现交通违法举报奖励
要求津南支队兑现交通违法举报奖励 要求津南支队兑现交通违法举报奖励 金局长你好: 今年六月初,我们按着《天津市交管局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在津南交警支队咸水沽大队辖区内抓拍了一万九千余张机动车违法照片,,月,,日我们向津南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办罗健警官提交了有关照片,6月24号接罗警官后我们到了津南交警支队,秩序科陆科长一方面在承认我们提交的照片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提出自相矛盾的理由认定我们提交的照片都不合格,不予兑现有关的奖励。其理由如下: ,我们提交的违法照片太多,他们无法处理。 ,我们拍摄的七处违法地点都不合要求,要么他们认为是施工道路,要么声称路面的标线有问题。 ,声称公安部有动态交通违法照片拍摄技术标准,我们拍摄的机动车逆行违法行为属动态违法,一张照片不合要求。 我们不同意陆科长的上述理由,提出如下观点, ,接受群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的一项法定工作,无论多少都应依法受理和查处,否则就涉嫌行政不作为。 , 你们现行的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办法中没有对拍摄道路做出限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都应在拍摄范围之内,我们拍摄的七处违法地点都符合上述要 求,若限制拍摄地点你们须重新发布公告另行通知。 3对市民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以现行的交通标志标线为依据进行认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现行的交通标志标线在更改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你们将难以甚至无法执法,当事人对现行标志标线有异议可以另案处理甚至向有关部门追诉。 4关于公安部是否出台动态交通违法照片拍摄技术标准的问题我们到天津交管局找到了秩序处范科长,范科长解释说目前公安部还没有公布实施动态交通违法照片拍摄技术标准,显然,津南支队陆科长的说法值得怀疑,同时,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现行查处机动车超速的照片认定标准为例,机动车超速和逆向行驶同属于动态交通违法行为,但你们的测速设备所拍的超速照片无论是固定式的还是车载移动式的都是拍摄一张照片,就连闯红灯照片也是一车只拍一次(一张相片经局部分解、放大成,部分组成,并非连拍三次三张照片),你们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目前就是利用一张照片认定车辆动态违法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若真象陆科长讲的那样公安部有此标准,你们一张照片为何能合格,这样的理由能讲的通并让人信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们公安机关利用违法照片录像对当事人处罚前应当通过就违法照片车辆的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的程序,完全能弄清车辆的动态违法过程。我们每天在同一地点和时间段内拍摄了大量的车辆逆行照片,同一 拍摄地点的固定参照物及照片之间就已互相形成车辆运动的证据链,试想那个违法车辆当事人就我们拍摄的机动车逆行违法行为,提供出否认其车辆通过运动方式到达违法地点,从而排除自己动态违法嫌疑的证据,可能吗, 5值得注意的是,你们举报奖励办法中规定,“举报内容经核实确认,交管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理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其中“予以处理”被你们的一些同志混同于“予以处罚:。张口闭口这不能处罚,那不能处罚,其实两者有很大区别,处罚多指罚款,而批评教育、罚款都属于处理之列,即使有些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不处罚但批评教育也是一种处理方式,如果你们怕采用罚款的方式带来麻烦和争议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吗, 金局长:你们公安交管机关代政府形象,应该取信于民,敢于向社会公布,就一定要兑现承诺,这次我们提供举报了一万九千多起违法照片,数量较多,理应得到你们的重视,从津南支队这些同志的所做所谓可以看出,他们不依法办事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就此事,我们多次找津南支队和交管局有关科室反映,要求解决或面答复但至今未果,我们希望局领导能过问此事,组织有关人员就我们提出的疑问,按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公安部105号令的规定尽快做出答复,如果有法定理由认定我们提交的照片不合格,请给我们一个书面答复,我们保证接受处理 意见,反之,请按天津交管局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我们兑现奖励,否则,我们保留依法维权的权利。 祝工作顺利 李宏伟 电话 20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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