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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税应知应会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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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税应知应会指南.doc货物和劳务税应知应会指南.doc 货物和劳务税应知应会指南 ,讨论稿, 第一章 增值税基础知识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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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税应知应会指南.doc 货物和劳务税应知应会指南 ,讨论稿, 第一章 增值税基础知识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86号】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 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 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 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5]288号】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 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货物和劳务的范围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二,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8]137号】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2]802号】 ,三,混合销售货物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2]117号】 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止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22号】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 税率 ,一,货物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 ?(食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财税[2008]171号】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应税劳务税率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 为17%.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特殊规定 1、 日用“卫生用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 2、淀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 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 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 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6]744号】 3、洗净毛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 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6]60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773号】 4、工业燃气 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9]343号】 5、拖拉机底盘 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1]248号】 6、硝酸铵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7]007号】 7、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 17%。 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953号】 8、桶装饮用水 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953号】 9、麦芽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177号】 10、人体血液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456号】 11、复合胶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 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第453号】 12、鲜奶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一 ,,,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 释?,财税字„,,,,?,,号,中的“鲜奶”按,?,的增 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第676号】 13、挂面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1007号】 五、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六、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行为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456号】 七、销项税额 ,一,销售额的范围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2、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d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臵税、车辆牌照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 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含以商扶工费~ 下同)~均应并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中~按规定缴纳增值 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1997]258号】 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 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7]5号】 3、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55号】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销售酒类货物(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也视同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1996]第435号】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4]第827】 4、折扣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第154号】 5、以旧换新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6]74号】 6、还本销售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 ,二,、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 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四,外汇销售额折合人民币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五,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收取的销售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六,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额货物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 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 ,七,销项税额的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 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 八、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第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017号】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第1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第617号】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第617号】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第032号】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4]第14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 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第350号】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第158号】 2、农产品发票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准予计算进项乘客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 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 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5]第192号】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3]第970号】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第12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 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年?月,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4]第08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第617号】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 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5]第165号】 ,二, 其他允许抵扣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 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政策依据:财税[2005]第165号】 3、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5]第165号】 4、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8]第170号】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0]第584号】 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 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 【政策依据:财税[2009]第113号】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2]1103号】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4、其他不得抵扣的具体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5]第288号】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第155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6]第55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4]第335号】 ?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 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第763号】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 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第054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第617号】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5】第288号】 ,四,进项税的扣减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 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第170号】 九、特殊货物或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第154号】 ,二, 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第154号】 ,三,死当物品和寄售物品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第154号】 ,四,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 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 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 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5]第288号】 ,五,缝纫 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第154号】 ,六,发行报刊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 ,七,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7]第504号】 ,八,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 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5]第288号】 ,九,餐饮业销售货物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第202号】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9?10号】 ,十,棉花代加工收入 轧花厂代棉麻公司加工棉花业务~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包括留给轧花厂经营的棉花加工副产品的折价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1994]第168号】 ,十一,饲料添加荆预混料 从饲料添加荆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 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o,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侗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人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7]第424号】 ,十二,电梯保养、维修收入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8]第390号】 ,十三,拍卖行拍卖收入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第040号】 ,十四,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 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5]第165号】 ,十五,粉煤灰,渣,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第158号】 ,十六,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注:新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第052号】 ,十七,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 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5]第288号】 ,十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 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税[2008]第170号】 ,十九,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 续费。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 ,二十,平销行为 1、自,,,,年,月,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7]第167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所购货物 冲减进 =—————————————— × 适用的增 项税金 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1997]第607号】 3、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反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1]第247号】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 税或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4]第136号】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和•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的精神~ 现通知如下: 1、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有增值税偷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为偷税额,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的~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一般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三)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核定~应当以按规定取得的与帐外经营所购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依据。 2、关于税款的补征 偷税数额的补征入库~应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帐务的具体处理办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3、关于罚款 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依法处理。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1999]第551号】 十一、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权限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纳税人享受以下流转税优惠项目不需要备案: 1、属于个人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2、按次(日)缴纳增值税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人。 3、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属于减税、免税范围的。 4、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货物处理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的。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7]第127号】 ,三,纳税人要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 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7]第127号】 ,四,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129号】 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告知其如何办理。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经营状况, ?企业财务核算状况, ?企业申请的内容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 有权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的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 个工作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有权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做出不予支持的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认定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书。 纳税人的每项报批类税收优惠的申请首次获得批准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机关的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7]第127号】 ,五,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1、民政福利企业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包括免税、退税) ? 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占比例, 3、软件产品 ? 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 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劳动合同清册 ?养老保险清册及支付凭证 ?“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 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9]第021号】 ,六,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等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书面告知中应标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 1、饲料产品生产企业: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2、 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 黄金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高校后勤实体货物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6、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国务院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 7、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 8、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 9、边销茶生产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0、残疾人用品及提供劳务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残疾证明 11、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流转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表 12、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3、古旧图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4、避孕药具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5、小规模纳税人购臵税控收款机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购臵发票 16、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图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7、特定粮食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8、 生产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七,税收优惠项目及单项规定 1、增值税即征即退 ? 促进残疾人就业 对安臵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臵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a.实际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b.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c.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 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d.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e.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f、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g.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臵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 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a、依法与安臵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b、月平均实际安臵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臵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臵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臵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c、为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具备安臵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其他有关规定 a、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 计算实际安臵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b、•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c、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臵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d、对安臵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7]第092号】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臵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臵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臵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臵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臵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臵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7]第067号】 安臵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月平均实际安臵的残疾人数比 例~在没有新规定前~按每月月末实际安臵的残疾人人数占单 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计算。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所属月份实际安臵残疾人员占在 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或低于10人的~不得退 还本月已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7]第148号】 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9]第021号】 ?资源综合利用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a.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b.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c.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a.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b.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c.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d.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e.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8]第156号】 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政策依据:财税[2009]第16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 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b(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c.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9]第148号】 ? 软件产品 自,,,,年,月,,日起至,,,,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 在内。 【政策依据:财税[2000]第025号】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0]第16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0]第025号】 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同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对纳税人与我国境内企业单独签订合同~将自已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所取得的使用许可权转让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技术开发包括合作开发行为。 【政策依据: 苏财税[2000]第00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可按财税,,,,,,,,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机器、设备及其他货物,以下简称硬件,一并销售的~对其在销售发票中单独列明其销售价格的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否则不予享受,若硬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同时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价格。 销售计算机软件、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难以单独核算其软件进项税额的~可以按照财税,,,,,,,,号文件的规定~选择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进项税额分摊办法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改变~一年后如要求改变计算方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选择按实际成本分摊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如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其成本核算混乱~不能作为分摊进项税额的依据~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分摊。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5]第16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第092号】 ,八,、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 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自,,,?年,,月,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元。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3]第179号】 自,,,,年,月,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元。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含,,,,~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第149号】 ,九,、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十,、税收优惠的日常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129号】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责任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对纳税人上年度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相应地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 ?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是否存在纳税人未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年度清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已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核查和审批造成审批错误的~以及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7]第127号】 十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 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十三、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第,,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7]第097号】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一,、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第139号】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 人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四,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申请认定程序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七,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八,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二、哪些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 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是多久,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三,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有哪些管理措施 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2、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如何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3、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4、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五,退出纳税辅导期如何操作,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0]第040号】 三、对逾期未报送•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行为如何处理, 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 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四、如何进行实地查验,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实地查验的范围为: 1、新办商贸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实地查验的方法: 按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的内容: 1、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臵帐簿。 【政策依据:苏国税函[2010]第107号】 第三章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臵“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臵“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二 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 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会计处理方法仍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6(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7(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8(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0(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1(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 并处理。 12(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14(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臵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臵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帐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帐户~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 第四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资料 ,一, 必备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 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第053号】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第053号】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第053号】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 (1)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所属行业”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7,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8,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9,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10,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11,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12,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13,表中“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14,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单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5)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6)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 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7) 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8)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9)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 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0)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1)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2)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3)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 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4)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一般情况下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5)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一般情况下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6)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27)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一般情况下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8)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9)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0)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31)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2) 本表第19项“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3)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34)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5)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6)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7)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38) 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9)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0)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1)本表第28项“?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42)本表第29项“?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43)本表第30项“?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4)本表第31项“?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5)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46)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47)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48)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49)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50)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51)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1)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2)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4)本表第1、8、15栏均包含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5)本表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再填写。 (6)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7)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8) 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1)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2)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4)本表第1-3、22-26、35栏均包含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5)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 相符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其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填写~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第6栏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第8栏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仍采用汇总申报抵扣的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6)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7,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填写。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 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第28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月末余额数。 ?第31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8,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立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账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每月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1075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 1、“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61号】 2、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61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每月月底前,?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根据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情况确定是否对IC卡解锁。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5]第236号】 3、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复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位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 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和票表税比对等工作。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61号】 4、认证规定和要求 ,1,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 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2,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 ?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61号】 5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如何处理 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第,?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第,,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4]第112号】 第五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 专用发票的发售 ,一,、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二,、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第136号】 ,三,、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第221号】 ,四,、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3]第785号】 二 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 的专用发票和IC卡。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领购手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四,领购数量 1、一般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的核定~原则上以纳税人的申请数量为准~满足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一次性发售给纳税人。 ?为方便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用完后需临时增加购票的~可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要的理由或销售合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可直接由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人员发售给纳税人。 ?纳税人连续三个月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请调增月 供票限量。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按纳税人前三个月实际平均使 用量予以调整,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使用量明显 低于月供票限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前三个月实际平均使用 量调整月供票限量。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数量规定,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1、受理 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统一由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受理。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上年度及申请日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表,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厨行如下审查:是否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申请人是否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其他方面。 窗口受理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当即作出以下处理。 受理: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已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向纳税人 出具加盖相应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 知书?,附件?,。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 加盖区县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行政 许可加盖省辖市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 元及一千万元以上行政许可加盖识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要求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 窗口向纳税人出具加盖相应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补正税 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 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及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 口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加盖区县级国税 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实地核查和委托实地核查 受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后~相关国税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以本级国税机关或委托国税机关的名义~在,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填写•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出具•核查意见报告书?~并将相关材料传递给审批国税机关。•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加盖本级国税机关或受托核查国税机关公章。 实地核查具体内容如下:纳税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理由是否符合实际业务需要~即:是否确为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情形,或是否为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的情形,财务核算是否真实~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有无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有无偷税行为,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是否异常,其他情况。•核查意见报告书?应 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中有关情况及表中未列举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提出综合核查意见~表明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或不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建议。 3、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批准条件: 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税率偏低等情形~准予临时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准予临时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纳税人自动获得低一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 变更、终止和延续实施许可的 纳税人要求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向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重新提出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条件~应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提请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终止许可。 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终止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应出具•终止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同时逐级传递给区县级国税局。区县级国税局根据•终止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纳税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逐级传递给相应审批国税机关。 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可以依法撤销对被许可人做出的最高限额行政许可~出具•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4]第232号】 ?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 ?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第918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全省各区县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或产品销售等实际情况~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程序~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施审批。 对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审批~各区县税务机关应依照下列条件实施 审批~保障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纳税人是否确为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情形, 或是否为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的情形, 其他具体要求~各区县税务机关可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第232号,文件中的实地核查具体内容等。 【政策依据:苏国税函[2007]第349号】 四、保管要求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臵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收缴、暂扣规定 ,一,缴销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 ,二,收缴规定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暂扣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一, 一般规定 1、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 1、开具时间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 2、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所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我省原则上统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手写版或自印~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格式必须以防伪税控系统设定的格式为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比照普通发票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手写版和自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管理。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7]第037号】1、 作废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 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 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7]第018号】 ,二, 具体规定 1、 汇总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 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 2、 价外费用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 3、 免税货物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第780号】 第六章 金税工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的概念及组成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 二、防伪税控系统认定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并填报•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审批表?。 防伪税控企业接到主管国税分局下达•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选派专人到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接受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服务单位方可向其发售企业用专用设备,防伪税控企业购买企业专用设备后~应在当日内~向主管国税分局填报•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国税分局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0]第072号】 三、防伪税控企业的安全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第221号】 一般纳税人应加强企业专用设备的购臵、安装、使用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开票设备的使用场所应配有安全设施~专用设备在不使用时~须存放在专用库房或保险柜内~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3人分别管理。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0]第332号】 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十,。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第221号】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1、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第221号】 四、防伪税控系统报税认证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 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第221号】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月份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应加盖"无法认证"戳记,对认证不符的~应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应加盖"丢失被盗"戳记。戳记加盖的位臵在专用发票号码的上方。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江苏省增值防伪税控认 证结果通知?。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并应及时组织查处。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0]第072号】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 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第221号】 五、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 共享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开票服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引导和鼓励小型企业选择这种开票方式。是否采用集中开票方式遵循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使用此种开票方式。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第067号】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停止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提前1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妥有关手续后便可退出。 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 纳税人必须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第067号】 六、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 ,一, 基本概念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是依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并对其功能延伸拓展~以日为单位进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和更 新~通过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双向比对~及时发现属于失控 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并转稽查部 门处理~达到快速反应、防范不法分子利用 失控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4]第123号】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43号和国税发„2004? 123号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擅自扩大失控发 票的范围。对于一些尚未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企业~应 当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核查处理~只有稽查部门确认企业 已经走逃的~才能按照上述规定将其发票列为失控发票。对于擅自扩 大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 任。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第517号】 ,二, 失控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稽查部门。“认证时失控发票”单独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纳税人通过网络进行抵扣联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时~认证结果下发后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时失控发 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认证时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3(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后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认证后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4]第123号】 七、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 2008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相关岗位人员通过 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开具、管理•通知单?。对•通 知单?在开具校验、报税核销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应由相关岗位人员 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进行核查处理。 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必须在 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第761号】 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一,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 1、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 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 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2、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3、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7]101号】 ,三, 发票认证 1、由于发票开具、保管不规范和扫描识别率不高等原因~货运发票抵扣联扫描后某些项内容可能识别有误~系统用红色突出显示异常项~操作人员应人工干预。对于无法认证的发票~特别是税控码打印不完整的发票~国税机关应退还发票并要求纳税人重新开具。 2、货运发票认证结果有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稽核发现涉嫌违规货运发票有“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等类型。 ,1,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货运发票原件退还企业~并告知其认证发现的问题类型~企业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2,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国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地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回函~同时出具书面证明。 3、有关问题的说明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货运发票再次认证。 密文有误~是指货运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货运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比对不符~是指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运费金额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顺序为:运费金额、承运人受票人双方纳税人识别号、 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缺联~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对应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重号~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存在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抵扣联。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722号】 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一,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二)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第117号】 ,三,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第479号】 ,四,•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五)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臵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第479号】 ,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第117号】 第七章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管理 一、账簿、凭证及核算管理 1、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可根据企业自身规模选择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2、一般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 当自变化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一般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一般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4、一般纳税人 应设臵以下法定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总分类账是按照总分类账户分类登记以提供总括会计信息的账簿。必须采用订本式。总账中的账页是按总账科目,一级科目,开设的总分类账户。其中~商贸企业如果经常委托他人代销商品或为他人代销商品~则需设臵“委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受托代销商品”账簿。 ?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臵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往来明细账等等。其中~“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类明细账必须按商品的品名、规格和型号设臵~并采取数量、金额式核算。 ?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明细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时间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有关的记账凭证~按 时间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逐日结出余额~与库存现金实存数核对。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应装订成册。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账簿等。 5、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确保核算准确。 6、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 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8、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9、 一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10、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1、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会计核算管理措施 1、税务机关税源管理人员应根据一般纳税人不同的经营特点、税负异常变化情况、进项税抵扣异常情况、销售变化异常情况、风险识别应对情况、情报交换等情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巡查分析。通过日常巡查、监控分析~实施税情监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2、在巡查纳税人财务状况时~要通过纳税人成本、费用与经营规模及申报真实性的比较~运用保本点法测算纳税人的销售规模,查看财务会计配备、账簿设臵、账簿保管、财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税法要求,查看仓库保管、入库、出库记录情况与开票情况、报损情况手续是否完备,查看纳税入库存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查看开票有无异常、开票的附件资料、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查看纳税人销售方式、合同签订、收款方式、征免税销售收入划分、价外收费确认~是否符合要求等。 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收管理员在巡查过程中要对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等情况如实填写巡查记录。 3、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按月巡查,对税负异常变化情况、进项税抵扣异常情况、销售变化异常情况按月巡查,对风险识别应对任务、情报交换核查等情况适时巡查。 4、 开展责任区信息资料的案头分析~深入分析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发挥税收分析的导向作用。通过分析和巡查~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无问题但初步发现疑点且暂时不能排除的~应转入纳税评估。 5、各单位应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设立行业税负预警参考值。对在行业税负预警参考值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应给予重点关注~采取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措施~加强增值税税源管理。 6、 要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7、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8、 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9、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三、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臵账簿但未设臵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臵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 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3、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 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税收管理员制度?】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制度?】 【政策依据:风险管理相关要求】 第八章 纳税评评估 一、纳税评估概念及原则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 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43号】 二、纳税评估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43号】 三、纳税评估的所属期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期或以往年度。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43号】 鉴于增值税自身的特点~为提高资料稽核结果相对的准确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一般可选用一个季度或以上的时间段进行资料稽核。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季度依据上年全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二 季度依据本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三季度依据本年上半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四季度依据本年一至三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每次资料稽核的结果及确定的对象应予保存。各省辖市及县,市、区,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进行资料稽核~并确定和下达本季度纳税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具体实施单位制定评估计划~在本季度内完成。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7]第055号】 四、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43号】 五、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 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六、纳税评估的对象及对象确定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43号】 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 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4]第227号】 七、评估分析 ,一,评估分析的方法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臵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 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43号】 ,二,评税分析的工作要求 1、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2、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4]第227号】 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 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43号】 4、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4]第227号】 八、约谈说明 ,一,约谈的联系方式和约谈的形式 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 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二,约谈不能如期进行怎么办,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三,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 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 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誉,。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4]第227号】 ,四,约谈的对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43号】 ,五,如何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 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 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 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 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4]第227号】 九、实地核查 ,一,实地核查的要求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纳税人拒绝实地核查怎么办,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4]第227号】 十、评估处理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一,评估处理的原则 1、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2、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3、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二,纳税评估移送税务稽查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 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 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是指经纳税评估发现有明显证据或线索证明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的行为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5、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6、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三,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4]第227号】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7]第055号】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43号】 十一、评估复核 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 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一,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2、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3、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4、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二,复核的要求 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1、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2、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3、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4、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 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5、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三,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2、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3、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誉,和税收缴款凭证,复誉,,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4、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5、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6、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4]第227号】 十二、简易评估程序 为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各地可对零,负,申报企业、辅导期 商贸企业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评估和非防伪税控扣税凭证抵 扣税额比例异常的实行简易评估程序。具体方法是:利用数据发 布平台~建立上述三类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由责任区管理员依 照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核查~并按期将核查结果报纳税评估管理部 门。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对责任区管理员提供的核查信息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嫌疑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三,未发现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嫌疑~因其他原因造成申报不实~但无明显偷、骗税证据或线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 ,四,未发现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嫌疑~因其他原因造成申报不实~且有明显偷、骗税证据或线索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7]第055号】 十三、评估管理 ,一,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二, 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三,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 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四, 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政策依据:苏国税发[2007]第055号】 十四、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 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二,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 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是指同地区、同行业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对投入产出 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出企业实际产量。根据测算的实际产量与实 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量~从而进一步推算出企业销售收 入~如测算的销售收入大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有隐 瞒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 与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税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对评估对 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第043号】 第九章 消费税 一、销售应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销售数量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 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 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 换算标准如下: 黄酒 1吨,962升 啤酒 1吨,988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 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六,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 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 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第156号】 (七)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 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财税[2006]第033号】 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条例第七条所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计税依据的核定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 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已税消费品扣税管理 ,一, 扣税凭证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 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049号】 ,二, 准予扣税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第049号】 七、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 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八、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 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章 车辆购臵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臵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臵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臵税。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臵~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臵税暂行条例?】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臵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臵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车辆购臵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车辆购臵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 具体范围 注 释 辆 汽 各类汽车 车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 50km/h ~ 3 轻便摩托车 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 50cm 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 ~或 3 二轮摩托车 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 50cm 摩托车 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 ~或 3 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 50cm ~ 三轮摩托车 空车重量不大于 400kg 的三个车 轮的机动车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 无轨电车 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电 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 有轨电车 公共车辆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 全挂车 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挂 车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 半挂车 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三轮农用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7.4kw ~载重量不大于 500kg ~最 高车速不大于 40km/h 的三个车轮 运输车 的机动车 农用运输 四轮农用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车 28kw ~载重量不大于 1500kg ~最 高车速不大于 50km/h 的四个车轮 运输车 的机动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臵税暂行条例?】 三、税率 车辆购臵税的税率为10,。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臵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政策依据:•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臵税暂行条例?】 (四)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臵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 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2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臵税计税价格。 ,六,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政策依据:•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臵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臵税暂行条例?】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臵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六、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臵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臵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臵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臵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臵税暂行条例?】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 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臵近似等。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政策依据:•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办法?】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臵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臵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日 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臵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臵税暂行条例?】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臵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23号】 九、减税、免税 ,一,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臵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9]第012号】 (二)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臵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臵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9]第154号】 ,三,其他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臵税暂行条例?】 5、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政策依据:•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办法?】 6、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年,,月,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臵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载重量不大于,,,,,~最高车速不大于,,,,/,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政策依据:财税[2004]第066号】 十、退税: ,一,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二,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臵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三,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五,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臵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办法?】 十一、二次业务: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二,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三,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臵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 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五,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六,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政策依据:•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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