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免税管理体制和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离岛次数、金额数量、实施流程等应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离岛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政策。离岛免税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第四条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离岛免税店应向海南专员办、省国税局报送年报。离岛免税店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统一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第五条 国家统筹安排海南离岛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 离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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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 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由海南省政府提出意见~送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其经营主体可为单一股东或多元股东~可采取参股、合作等方式经营离岛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必须对离岛免税店绝对控股。
第七条 设立离岛免税店~由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合作
,包括各股东持股比例、经营主体业务关联互补情况等。独资设立免税店除外,,
,二,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营业范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方面,,
,三,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离岛免税店所涉及的经营场所选址、机场隔离区购物提货场所等初步意向性协议或安排,
第八条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项税费~无不良记录,新设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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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不得以设立分店、分柜台~不得以通过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手段~擅自扩大免税品经销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如发生经营主体新增或退出、经营主体持股比例变化,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需暂停、终止或恢复经营离岛免税购物业务等情况~应报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免税店建设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应加强相互联系和信息交换~并根据
分工~共同加大监管力度~对离岛免税店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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