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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套餐流量过期作废不合理! 立论

2017-09-19 1页 doc 12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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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套餐流量过期作废不合理! 立论此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2000名消费者进行的调研显示,54.43%的消费者表示流量月底作废不合理。我方认为超过半数的消费者所持有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何况上海三大运营商也已承诺已经或拟推出手机流量季度套餐。可见,运营商本身也认为流量月底作废不合理,需要进行改进。以下,我方将三个方面阐述原因: 第一,套餐流量服务合同的格式化限制消费者的缔约自由,是不合理的。所谓格式合同是指以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的合同。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重复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同时未与相对人协商而直...
电信套餐流量过期作废不合理! 立论
此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2000名消费者进行的调研显示,54.43%的消费者示流量月底作废不合理。我方认为超过半数的消费者所持有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何况上海三大运营商也已承诺已经或拟推出手机流量季度套餐。可见,运营商本身也认为流量月底作废不合理,需要进行改进。以下,我方将三个方面阐述原因: 第一,套餐流量服务的格式化限制消费者的缔约自由,是不合理的。所谓格式合同是指以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的合同。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重复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同时未与相对人协商而直接定入合同,相对人只能作整体性接受的合同条款。移动通信服务中大量的格式条款严重妨碍了消费者的缔约自由。其一,对选择缔约相对人自由的妨害。在我国,通信业处于垄断状态,经营者往往采用全行业统一样式的格式条款缔约,消费者别无选择。其二,(对缔约内容的妨害。)格式合同往往有经营者单方预先制定提出,因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其内容毫无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其三,对缔约方式自由的妨害。现代科技产品被用为定约工具,因此合同缔结方式只能依照条款制定人所指定的方法为之,缔结方式自由也不复存在。为了消费者的权益,我方认为,电信流量套餐合同的签订就是不合理的。 第二,套餐流量过期作废中的“作废”二字是不合理。流量作为一种信号商品在出售后,它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已经归消费者所有,运营商在消费者未使用完全时候,就收回该物品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即使电信出售的是使用权,在使用未结束前也不可以强制作废,即便是有时效性的东西,在消费者付费使用后也可将使用权延期,而非作废。依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或退还余额。经营者不能以单方的意思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第三,套餐流量过期作废会使消费者,要么会抑制自身需求,要么会浪费流量。消费者如果购买小于自己需求的流量套餐,这样显然会抑制自身需求,也降低了运营商的获利空间。如果购买大于自己需求的流量套餐,一来,多余的流量可能月底集中使用,给运营设备造成不必要的压力,二来如果用不完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会给运营商和消费者双方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样的做法当然不合理。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电信套餐流量过期作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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