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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投稿:陶召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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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投稿:陶召叭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投稿:陶召叭 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 保护 投稿:陶召叭 随着“云”计算技术(Cloud Computing,台湾翻译为“云端计算”)的不断成熟和广泛应用,为我们畅想和实现云图书馆奠定了雄厚的理论技术基础,也为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转变带来了一场变革。然而,由云技术带来的这场变革却更加激化了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向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同时,各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也给云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1]。这个矛盾不解决,我们就无法...
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投稿:陶召叭
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投稿:陶召叭 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 保护 投稿:陶召叭 随着“云”计算技术(Cloud Computing,台湾翻译为“云端计算”)的不断成熟和广泛应用,为我们畅想和实现云图书馆奠定了雄厚的理论技术基础,也为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转变带来了一场变革。然而,由云技术带来的这场变革却更加激化了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向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同时,各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也给云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1]。这个矛盾不解决,我们就无法拥有一个和谐、稳定的信息共享环境。因此,图书馆站在公益性服务的立场上,如何在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顺利发展自己的事业,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是“云”图书馆发展过程中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问之一。 1 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概述 近些年,常有知识产权拥有人状告信息服务提供商或 图书馆数字信息服务的案例发生,大多都以后者的失败而告终。继2010年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门”事件后,2011年3月25日,一大批作家和出版策划机构集体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一事再次引起了轩然大波,把人们的目光又一次集中到了网络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保护这对老冤家身上。虽然侵权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百度自身管理的漏洞而引发的,然而更值得关注的是紧随其后,因为双方谈判破裂,引发作家和出版策划机构愤慨,用微博、博客等UCC工具予以口诛笔伐,最终导致百度低头认错。从3月26日起,百度开始彻底删除文库中各类文学作品,截至3月29日12时,百度文库文学作品中的文档数量由原来的280万份一度锐减至163份,缩水幅度超过99%。 百度文库采用的服务模式虽然规模较小,但其形式正是云服务模式的雏形。该文库完全依靠网络用户自发上传文档。用户可以在百度提供的个人管理平台上建立自己的文集,并将自己喜欢的文档上传保存,不仅可以让自己在需要时再次下载使用,也可以提供给其他用户浏览、下载。而其他用户则可以通过输入关键词搜索到自己需要的文档,实施浏览或下载。这是典型的“多对多”的信息共享模式。所有文档是可以免费在线浏览的,如果要下载,大部分也是免费的,少部分需要一点虚拟货币,即登录百度文库或上传文档获得 的奖励积分。 就百度文库这一块来看,其服务是非盈利性的。其使用者绝大多数也只是与人分享自己所收藏的文档而已,文档本身在上传过程中也并未改变作者署名或出版机构。那么其“侵权”的主要冲突集中在哪里呢,我们发现,这个冲突的焦点就集中在了“免费”这两个字上,正是由于用户免费使用这些文档,影响了作品的市场销售,进而使版权拥有人失去了通过这些文档再次获取利润的机会。 未来图书馆利用云技术所开展的信息服务,由于图书馆的公益性原则而决定了其服务的非盈利性,或者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云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更是单个百度文库的管理和服务模式无法比拟的。前者无疑要复杂得多,因为它是由数以万计的大小图书馆,甚至信息提供商或私人信息拥有者组成的一个大集合,其服务对象也有着不可预计的延展性。这种对用户的不可控性和管理上的复杂性,在现有传统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更容易导致侵权。因此,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给我们未来云图书馆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为了云图书馆能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必须深入探讨这个问 题,并从中找出一条路来。这就是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2 图书馆“云”服务与知识产权法的矛盾焦点 该事件的最终结果向我们提出了几个值得深思和商讨的问题,即对百度文库“侵权”是如何界定的,公众拥有的信息共享权限究竟有多大,作品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利范围又该如何划分,怎样才能找到平衡点,即使版权拥有者获得一定利益,又不能因过度利益保护而影响公众公平、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进而打击公众创造力,这些问题,也是让图书馆如何在合法框架下开展云服务上下工夫时值得借鉴的。 2.1 图书馆云服务容易侵权的主要表现 图书馆开展云服务是在法律框架允许之下的,即图书馆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草案)》(后简称《条例》)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该条例第26条明确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2]。同时,该条例参照《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对教学、科研、扶贫、盲文等特殊或公 益性领域做了法定许可,即“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条规定在权利范围界定上存在衔接缝隙,且条文规定也落后于技术发展的速度,尤其不适于大规模使用“云”技术后的网络世界,这是造成图书馆开展云服务容易侵权的主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信息上传过程中的侵权表现。作品上传是指把作品从个人计算机上传到网络,与他人共享的过程。法律赋予了作品创作人或权利拥有人这样的权限。它可以从直接进行网络创作和将数字化信息上传两个方面表现出来。通过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可以看出,文库用户在上传作品的过程中并未改变其主要标示信息,但因未经版权拥有人许可就将作品上传至网络,虽然是非营利性的,却仍被认定违反了《条例》第26条规定,侵害了版权拥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大量的免费阅读损伤了版权拥有人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同理,图书馆云服务的开展,无疑会有大量用户乐意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收藏,上传的作品是否经过授权是我们无法考 证的,因此容易发生侵权行为。 (2)信息收录与转载过程中的侵权表现。图书馆在提供云服务时,无论是上游信息服务提供商,还是图书馆自建数据库都应特别注意这两种方式带来的侵权行为。虽然《条例》中对图书馆的服务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因为“信息”一词概念极为广泛,涵盖的内容五花八门,且在网络中不断被转载时,可能会佚失版权拥有人信息。由于云图书馆的庞大运行系统,单个图书馆的管理权限已经被最小化,那么在收录或转载这类信息时,如果疏于考证和核实,擅自将未经授权的信息放在“云端”让用户分享,就会很容易超出《条例》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范围,进而发生侵权行为。如:2002年中国首例“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由于该公司未经作者同意收录作者3本著作,并提供注册用户有偿下载,获取经济利益,因此被判侵权。 (3)信息安全管理疏漏带来的用户侵权表现。《条例》将图书馆数字服务范围界定为在馆舍内,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然而,云服务所面对的用户群已经远远超出 了传统图书馆服务对象的界定与限制,用户群的庞大和复杂程度不可想象。这些用户是个人还是组织机构,其个性、爱好、年龄、教育背景、国籍,甚至所处地理位置等信息都是难以考证和掌控的。这种极度扩散性和个人意识形态的不可控性,导致了在提供云服务过程中对用户使用信息的目的性不可控,因此,难免会出现盗用、剽窃、非法收录和转载等侵权行为。更甚者,某次黑客攻击都有可能造成大量信息流失或外泄、被复制或非法使用。 (4)图书馆私有“云”的侵权表现。私有“云”是为某一单个用户使用而构建的,它可以由用户自己构建,也可由云服务提供商构建。它可以放置在用户内部防火墙内,更便于管理,数据也更安全。这类似于现在图书馆的局域网和自建数据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数字资源数据库目前已成为许多图书馆充实资料收藏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图书馆私有云构建的基础。然而,在构建和使用私有云的过程中对数据提供商提供的作品和自行收集的作品疏于审查、核实都容易发生侵权行为,尽管我们提供云服务的范围在《条例》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即馆舍内。如:2010年6月,北京某版权代理公司诉重庆某高校局域网内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提供读者免费在线阅读该公司拥有版权的数部文学作品,后经查实该作品由北京某数据库公司提供。案件最终虽然判决 图书馆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要求图书馆进一步加强审查工作[3]。 2.2 “云”服务的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云服务本身具有商业化特征,然而,这却与图书馆无偿、平等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公益性原则相违背。传统《著作权法》第22条第六项和第八项分别对此作出了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从这两点我们很难界定网络环境下,尤其是“云”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是否侵权。前一点规定仅为教学科研服务,可少量翻译或复制,不得出版。那么在云端各类数据的储存与传播中,一方面“少量”翻译和复制已经不可能,云服务中的数据存储和传播是海量的;另一方面,虽然图书馆并未出版这些作品,然而对用户如何使用这些作品却很难控制。从后一点来说,规定仅限于图书馆收藏才可复制作品,这显然也有悖于图书馆所担负的传播和利用人类智慧结晶的宗旨,尤其是在图书馆早已实现了由 “藏”到“用”的转变之后,有网络的推波助澜,更是不可能完全遵照这点执行了。这种法律滞后的状况直接导致了图书馆提供云服务过程中侵权行为的难以界定。 3 图书馆“云”服务规避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措施 3.1 加入“知识共享”,规避侵权风险 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在中国内地的正式名称是知识共享。这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也是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能性,作为他人据此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该协议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及CNBlog.org进行本地化,在中国内地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发布知识共享中国内地版(CC China)2.5协议。该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定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条件(见图1“知识共享协议”作者可选组合条件),通过16种不同的组合方式来不同程度的开放信息传播和使用。将云图书馆纳入该协议,可有效规避侵权风险。 3.2 通过技术手段,设立权限等级制度,规避侵权风险 云管理与云服务对每一个云用户来说都是开放的,因此云数据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必须引起重视。我们除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监视,采用数字加密、安全认证等,还可以通过设立不同的权限将私有云和公共云区分开来,使用户在使用数据,或对数据实施在线编辑时具有一定的限制,这既可以保护云数据,又可以限制用户对信息的过度或非法使用,有效规避侵权风险。如:管理层的用户可以通过管理员的身份认证,登录云平台,对其内部数据进行整理、修改或更新;部分用户则可以拥有修改编辑数据的权限,但数据重新上传必须要通过审核,方可提供给普通用户;而普通用户则只具有浏览、下载或在线阅读等权限。同时,应当与用户签订网络协议(类似于某些网站的注册协议),以此规定用户的版权委托或转让,并限定用户的使用目的,发布自己的免责声明。 3.3 建立图书馆云服务补偿金制度,保护作品产权人 利益,以减少侵权风险 知识产权侵权的首要表现之一就是作品是否未经许可被用作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用途。而知识产权保护法则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云计算是计算机技术的一种商业实现,从这点来说,云服务本身就带有商业性质。随着云服务的不断扩展,无论是租用基础设施、购买或租用“云”模块,还是提供高层次的云服务,势必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代查代检、馆际互借、原文远程传输等。然而,图书馆作为一个公益性服务部门,其无偿服务原则早已被写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因此,在为用户提供免费信息服务中所产生的费用将由图书馆来进行统一支付。而图书馆的经济来源则集中在政府财政支出或高校拨款。版权拥有人对其作品被他人借鉴,进而产生新的具有商品价值的产品时,有权利获得一定的版权税等作为经济补偿。这个补偿金首先应该确定不应由用户支付,而是由图书馆代表政府补贴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所以,这笔资金应当成为政府的一项固定财政支出,或高校的固定拨款。只有建立和完善这样的制度,才能激发人们的创作热情,保护版权人的应有权利,更重要的是能够为云图书馆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4 分散信息获取渠道,减少侵权风险 图书馆云服务为用户提供的信息量呈级数增长,为了在复制、上载和使用作品的整个过程中有效减少侵权风险,应当从信息源头做起,即多渠道获取信息,就像炒股分散投资规避风险那样。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充分利用和发掘无版权保护作品开展云服务。“信息”是指以适合于通信、存储或处理的形式来表示的知识或消息[4]。由此可见,图书馆云服务所需要的信息不仅仅局限于那些有版权保护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外,超过保护年限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掘这类信息资源,如除了单纯的收集、整理和传播这类信息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研发小组,从这些信息中发掘有价值的内容,创新出自己拥有版权的作品,制作二次、三次信息提供给用户使用。这种方式也适用于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有版权保护的信息。这样可有效减少侵权风险。 其次,通过谈判和“福利赠送”的方式获得授权。前几 年,超星数字图书馆在成都几所高校开展了类似服务,通过签约方式获得作者授权,并赠送给作者长达十年免费使用超星数字图书馆的福利,因而获得很多好的作品授权。由于图书馆的公益性服务原则,经费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重要因素,靠其自身给授权作者发放优厚的经济补偿并不现实。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超星数字图书馆的做法,通过谈判,与版权拥有人达成协议,并赠送其享用云服务的一定权限和期限,甚至可以直接签约一些作者(类似于一些文学网站),使这些作者成为云图书馆的驻站作者,直接在云图书馆提供的平台上创作,并通过设置VIP和读书点支付(类似于Q币)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作者授权和获利的问题,还可以为用户提供更直接、内容更新的信息。这种经过合法授权方式产生的信息,自然不会发生侵权行为。 3.5 在法律框架下加强契约管理,对上层“云”提供者和用户的责任与义务进行约束 契约,即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性。图书馆提供云服务应当充分运用契约管理,规避侵权风险。在网络时代,“云”中的每一个组织或个人都扮演着多 重角色,既是“云”的参与者,又是“云”的使用者,且信息传播的速度和渠道都是传统方式不可比拟的,要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信息共享和版权保护的平衡点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契约的建立和完善,既可以使“云”中的每个成员在法律框架下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契约的形式对云服务提供者进行约束。在云服务时代,数据的本地“镜像”已经不再是必需,大部分数据都会托管给一些商业性机构,当然也有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型图书馆。这样一来,图书馆对于信息的存储和管理职能就被削弱,自然对侵权行为的控制力也会丧失许多。因此,必须通过契约对这些提供者在上载、存储数据和提供管理、应用信息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约束,以避免其自身所存在侵权行为影响到图书馆云服务的开展。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充分运用《条例(草案)》中关于图书馆的“法定许可”规定,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如“樊云武与清华同方、中国学术期刊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上海图书馆就以此条例保护了自己的权益,法庭认为上海图书馆并非CNKI的分站,只是数据库用户,“且其对涉案文章的使用属公益性使用,因此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承担责任”[5]。 其次,通过契约形式对云服务的享用者进行约束。正是由于云服务的特点和先天不足,造成了图书馆对云服务用户行为难以掌控,这是容易出现侵权行为的重点。制定相对严厉的契约,并通过签约形式告知用户应享受的权利,及如果侵权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从而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这不仅可以用户行为,同时契约也是一份免责声明,可以使图书馆规避侵权风险。 作者介绍:袁纳宇,女,1977年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图书馆馆员(四川 610103)。 随着“云”计算技术(CloudComputing,台湾翻译为“云端计算”)的不断成熟和广泛应用,为我们畅想和实现云图书馆奠定了雄厚的理论技术基础,也为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转变带来了一场变革。然而,由云技术带来的这场变革却更加激化了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云”计算技术(CloudComputing,台湾翻译为“云端计算”)的不断成熟和广泛应用,为我们畅想和实现云图书馆奠定了雄厚的理论技术基础,也为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转变带来了一场变革。然而,由云技术带来的这场变革却更加激化了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云”计算技术(CloudComputing,台湾翻译为“云端计算”)的不断成熟和广泛应用,为我们畅想和实现云图书馆奠定了雄厚的理论技术基础,也为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转变带来了一场变革。然而,由云技术带来的这场变革却更加激化了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由第一文库网(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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