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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随意通知劳动者回家解职的,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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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随意通知劳动者回家解职的,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单位随意通知劳动者回家解职的,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单位随意通知劳动者回家解职的,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甲。被告A公司。 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入职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2000元加提成。2011年7月被告将原告派到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燃气报警器及燃气切断网的更换、维修工作。被告每月仅向原告发放850元,工资长期拖欠。2012年4月,被告单方通知要求原告停职返家等公司信息,原告多次要求回...
单位随意通知劳动者回家解职的,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单位随意通知劳动者回家解职的,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单位随意通知劳动者回家解职的,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甲。被告A公司。 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入职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口头约定月薪2000元加提成。2011年7月被告将原告派到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燃气报警器及燃气切断网的更换、维修工作。被告每月仅向原告发放850元,工资长期拖欠。2012年4月,被告单方通知原告停职返家等公司信息,原告多次要求回单位工作,被告均未同意,也不与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更不予发放每月生活费。原告认为,被告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方通知原告返家不让原告回单位工作,实属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至今未给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济南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主张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劳动关系未解除为由不予支持仲裁请求的裁决明显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2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4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103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 被告A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2011年6月份到被告A公司工作,从事警报器及燃气切断阀的更换工作。2011年7月份被告A公司将原告派到山东济华燃气公司工作,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6月5日,原告甲曾因工资、生活费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A公司支付2012年3月、4月工资4000元;2、A公司支付2012年5月份生活费600元。该仲裁委裁决:1、A公司向甲支付2012年3月、4月工资2480元;2、对甲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A公司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A公司不支付甲2012年3月、4月工资248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2012)高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认定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在A公司工作至2012年4月底。判决:A公司支付甲2012年3月、4月份工资2480元。 2012年9月12日,原告甲因双倍工资、工资差额、赔偿金等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双倍工资20000元;2、支付赔偿金4000元;3、支付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工资差额10350元。该委作出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6月至2012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 年2月工资数额3510元;2、对申请人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原告甲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4000元(庭审中,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1035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裁决书、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自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甲在被告A公司工作期间,被告A公司应与原告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A公司未与原告甲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告A公司应向原告甲支付自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原告甲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公司自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实际现金发放原告甲月平均工资数额为850元。原告的月工资实际发放数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 的规定,原告甲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数额,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被告A公司应按2012年山东省济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240元支付,不足部分,被告A公司应当补交。原告甲要求被告A公司按照每月2000元工资标准支付,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甲以被告A公司口头通知让其回家等消息为由,自2012年4月底开始未再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被告A公司亦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故原告甲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A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亦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甲2011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 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2400元(1240元,月×10个月)。 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甲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510元,(1240元,月-850元,月)×9个月,。 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A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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