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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2017-10-14 10页 doc 22KB 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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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篇一: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岁 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检查结果: 诊断意见: 处理建议: . 医生签名: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诊期间)的情况 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 (病情证明章) 篇二: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篇一: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岁 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检查结果: 诊断意见: 处理建议: . 医生签名: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诊期间)的情况 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 (病情证明章) 篇二: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 1 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 2 月以内证明),产假、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3 2 篇三:门诊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岁 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检查结果:诊断意见: 处理建议: . 医生签名: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 诊期间)的情况 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病情证明章)篇二: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 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 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 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4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 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 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 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 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 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篇三:医学诊断 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 5 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 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 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 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 6 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 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7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 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 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由门 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 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 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 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厦门市医院 23篇四: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8 1、凡医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出具诊断证明书。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出具证明书必须 请求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能生效。 2、凡在医院门诊就诊患者,医师要根据病情,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 3、除严重创伤及肝炎等慢性疾病可以适当放宽病假时间外,一般病假不能超过一周。 4、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必须签全名,字迹清楚,逐项填写内容、日期。日期应与门诊病 历记录相符,涂改无效。 5、诊断证明书必须当天开出并盖章,逾期不予盖章。如有弄虚作假现象,门诊办公室有 权追查医师责任。 6、各临床科室医师只能为本科病种的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非本科病种的诊断证明书应 由相关科室出具。篇五: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 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 9 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 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 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 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 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 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 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 10 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 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 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 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 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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