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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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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法学论文辅修法学论文 天津财经大学 辅修毕业论文 题目: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 院系名称: 人文学院外语系日语1003 辅修班级: 辅修法学1101 学 号: 2010111375 姓 名: 李文涛 指导教师: 任岳鹏 2014 年 4月20 日 摘 要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源远流长,其间形成两个高峰,一是古代日本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创出它著名的“律令时代”,一是晚清中国急速地输入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开启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到日本,晚清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到中国,这种交流和影响不仅深入历史还在影...
辅修法学论文
辅修法学论文 天津财经大学 辅修毕业论文 目: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 院系名称: 人文学院外语系日语1003 辅修班级: 辅修法学1101 学 号: 2010111375 姓 名: 李文涛 指导教师: 任岳鹏 2014 年 4月20 日 摘 要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源远流长,其间形成两个高峰,一是古代日本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创出它著名的“律令时代”,一是晚清中国急速地输入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开启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到日本,晚清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到中国,这种交流和影响不仅深入历史还在影响未来。本文从中日文化交流的动因、选择、继受、变通、影响、启示诸方面,比较分析了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和晚清中国输入近代日本法律文化的概况,为当下中外法律文化的交流提供历史和思考的资源。 关键词:动因 选择 继受 变通 启示 1 / 27 目 录 一、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动因比较…………………………………4 1.1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动因……………………………4 1.2 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的动因……………………………4 二、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5 2.1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选择……………………………5 2.1.1 古代日本输入域外法律文化对象国的选择…………………6 2.1.2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途径和方式的选择……………6 2.2 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的选择……………………………6 2.2.1 晚清中国输入域外法律文化对象国的选择…………………6 2.2.2 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途径和方式的选择……………7 三、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中的继受与变通比较………………………8 3.1 古代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变通………………………8 3.1.1 古代日本对唐代法律思想、体系的继受与变通……………8 3.1.2 古代日本对唐代法律和相关内容的继受与变通………9 3.2 晚清中国对日本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变通…………………….10 3.2.1 晚清中国对日本法律思想、体系的继受与变通……………10 3.2.2 晚清中国对日本法律制度和相关内容的继受与变通………10 四、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效果与影响比较………………………..12 4.1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12 4.1.1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与天皇制的确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12 2 / 27 4.1.2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与法制社会的形成…………13 4.1.3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中的形式主义失误及其本土化趋势…………………………………………………………………….13 4.2 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14 五、中日法律文化交流启示………………………………………….15 六、结语与建议…………………………………………………………16 3 / 27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 一、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动因比较 1.1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动因 日本大规模地输入唐代法律文化创制自己的法典,依《近江令》计是公元671年,以《大宝律令》为准是公元701年,这分别距它获得唐代法制信息并建言效法已过去48年和78年。公元623年,即唐高祖六年,日本推古天皇三十一年,此前留学中国隋唐的学生学成回国,他们带回去的一条重要信息是:“大唐国者,法式备定珍国也,常须达。”日本于是 “遂决意编纂法典”。其实,这只是揭开了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序幕,只有到公元645年“大化改新”后,日本才真正开始这项宏伟的事业。但毫无疑问,这条在日本正史中记录下来的信息和随后的提议,确是日本采取重大行动一个刺激性因素。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动因包括内部动因和外部动因。内部动因包括:第一,确立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当时的日本有感于经济、社会、文化均落后于大陆中国和深受中国影响的朝鲜半岛,即萌发出对“文化国家”和“法制社会”的向往;第二,日本在朝鲜半岛上战争的失败,使它认识到与大陆唐朝的差距,迫使它更坚定地由对外扩张转向内政,包括重视国家的制度建设。外部动因主要是“国书事件”带来的巨大压力。公元六世纪以后,东亚大陆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分裂动荡后重新走向统一,强盛的隋唐不只是一统中国,同时还在构筑以其为中心的东亚世界秩序,即建立“朝贡”或“册封”体制,纳日本、新罗、高丽、琉球、安南、南诏等周边国家与地区为一体归属于隋唐世界。面对这一形势,日本感到了巨大的压力。公元607年发生的“国书事件”, 透现出日本对这一压力的忧虑与抗争,表明它一不要册封,二要力争与隋唐王朝对等交往的愿望。但东亚大陆形势的发展迫使日本除了革新自强外,已别无选择。 1.2 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的动因 十九世纪下半期,日本移植唐代中国法律文化一千二百多年后,日本由于受到了来自欧美列强的压力,遂于公元1868年模仿它历史上的“大化改新”推行“明治维新”,在法制方面放弃律令制和废弃武家法,大规模地移植以德国为中 4 / 27 心的欧洲大陆法,实现了“大化改新”后法律文化上的又一次飞跃,急速跻入了法律近代化的行列。相对于日本的变化,东亚大陆的晚清王朝显得迟缓而保守,直到十九世纪晚期,清廷才开始意识到形势的紧迫,此时历史已轮转到中国需要向日本学习了。从现有的资料看,清廷决定输入日本法律文化的直接动机,是想仿效日本收回领事裁判权。当时之所以将输入日本法律文化与收回领事裁判权直接联系在一起,不外乎这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日本通过“维新”、“变法”,实现了司法主权的独立,收回了被西方列强摄取的领事裁判权,这等于给困境中的清廷树立了榜样;二是西方列强曾允诺清廷,一俟中国改良法制,他们将放弃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信以为真;三是“明治”后的日本近代法已为西方列强所认可。从国际环境考察,晚清“变法修律”也是势所必然。这是促使清廷采取行动的外部动因。从政制渊源看,大清体制秉承秦汉以来的中华帝制历数千年已是传统,十九世纪西方列强挟坚船利炮终使坚信并坚持这一体制的清政府一败再败,等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和1904年日俄战争后,中国朝野终于一体认识到这一体制,包括法律在内,已到了不改没有出路的境地。 二、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 2.1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选择 2.1.1 古代日本输入域外法律文化对象国的选择 公元7世纪的日本,是一个孤悬在东北亚海上的岛国,对于它,已沟通东西方交通的“丝绸之路”远在欧亚大陆。中国是“丝绸之路”的开拓者,凭借这条通道可以直接与印度、阿拉伯世界,再间接转与西方文明进行交流,但日本做不到,它的四周是茫茫海域,只在西北和西南面与朝鲜半岛和中国大陆隔海遥望。当时的航海主要依靠人力和风力,技术和材料较原始,因此速度、效率都不高,风险却很大。在这种特定的时空条件下,除了汉文化圈或借助中国,日本还不能与其他文明发生直接的联系。于是,繁荣、强盛而又文明的隋唐文化,自然成为日本社会变革所能选择的惟一范本。古代日本只能选择它身处其中的东亚文化,在东亚文化中它又只能选择东亚大陆最先进的唐代中国文化。这是古代中日法律文化交流中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对日本选择的限制。日本选择东亚大陆唐代法律文化促使社会变革制度化,客观上受当时时空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同样不容忽视的是,选择前 5 / 27 中国文化和政治原理对日本的影响,已构成日本改革和选择的背景。日本直接接触中国文化早在隋唐前的汉魏时期,以朝鲜半岛为中介则还要提前。从现有的考古和研究来看,古代日本深受中国文化影响,从农具、种子到生活用品等相当广泛的物质文明,已在隋唐之前先行到达日本社会。这种文化背景,为它后来采纳来自同一母体的制度文化提供了便利。这其中起直接推动作用的是来自儒学的政治原理。在促成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选择的诸因素中有一个最直接的因素,即留学生的刺激作用。这些派遣隋唐的留学生学成回国后不止提供和传播了信息,还直接向天皇等日本最高统治者推荐唐代法制,请求召唤,以便为国效力。 2.1.2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途径和方式的选择 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输入的途径和方式最重要的选择是留学、使节和翻译。公元7世纪初,准确说是公元603年,日本官方从留学生那里获得“大唐国者,法式备定,珍国也”的准确信息后,开始将学习和引进唐代法律文化确立为基本国策,尔后于公元630年正式向中国派出官方使节即遣唐使。这是日本决意从唐代输入法律文化的前奏,此后一直到公元894年日本停止派遣唐使为止,在长达264年的过程中,日本共派遣唐使19次,实际正式派遣并到达唐朝的使节共13次。其成员有外交使节、留学生、学问僧和译员、工匠、水手等。?遣唐使到中国后,除觐见皇帝、进献贡物外,主要是考察和学习唐朝的文物制度,法制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他们不但密切注意唐朝法制的变动状况,广泛收集情报,及时传递回国,而且十分重视对唐朝法律的研究。遣唐使中专长法律者,如大和长冈、吉备真备等,留学中国时入学的就是唐朝中央的“明法”科,潜心钻研律、令、格、式。?还有如嵯峨朝国博士额田今足等,入唐请教法律专家,切磋有关法律疑难问题。遣唐使的派遣,特别是日本使节和留学生对大陆文化的吸收,为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准备了人才、传递了信息、架设了桥梁。 2.2 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的选择 2.2.1 晚清中国输入域外法律文化对象国的选择 19世纪的晚清中国客观上已被纳入西方主导的世界体系,面对世界而不是古代的东亚,清廷在确定输入法律文化对象国上,虽然拥有古代日本所无法比拟的选择空间,但这又使它经历一个不短而又必然的选择过程。1840年鸦片战争一役使中西差距顿现,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向西方学习的必要,所以魏源提出“师 6 / 27 夷”的主张,林则徐对此更是确信无疑,严复大量译介西方政治法律著作的用意也在于此。由此开启了对西方的学习。由西方的英、美、法、德等国转向东方的日本,在晚清中国是经过认真考察比较后做出的选择。依相关记录,载泽、端方等政治考察的路线首先是美、英,这在当时是很自然的。英、美一体,英国又是世界的霸主,侵扰中国的头号列强,由鸦片战争所开启的一系列对华事件无不与英国有关,这直接导致晚清中国一方面憎恨英帝国主义,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其国力的强盛和制度的优越。但经过1906年的实地考察,大臣们发现:美、英制度美则美也,于中国政情却有不合。以世界文明中心自居,除吸收佛教外,大规模的中外文化交流基本上是单向的流出,历来对日本只有鄙视之心而无仰慕之意。但甲午战争一役不只严重挫伤了中国在东亚的自尊自大意识,更使中国朝野有了生死攸关的危机感,这时黄遵宪的《日本国志》才引起重视。黄遵宪以日本为楷模的变法维新论在信息和思想上都给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以重要影响。仔细推敲清廷最终选择日本作为输入域外法律文化的对象国,自有很复杂的原因,但希图通过仿效日本收回领事裁判权可谓是最直接重要者。 2.2.2 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途径和方式的选择 晚清中国较之古代日本,在输入的途径和方式上,选择的空间已很宽阔,除战争外,大凡文化交流的他种方式都可适用。而今来看,留学、翻译、考察、聘请外国专家这四种方式成效最显。晚清中国留学日本诚有当年日本遣唐使之盛况,略有不同又远胜一筹的是,在日本的中国留学生中专攻政法者为数较多。这有很多原因,其中有意思的是,习得政法可以从政与中国的官本位价值取向比较吻合,当然也不排除政法在当时的急用和实用,尤其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士人意识起了重要作用。大量留日的法政人才为晚清中国输入近代日本法律文化提供极大的智力支持,翻译是直接受惠的又一个方面。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还敏锐地看到,与翻译同样重要的是调查考察。实地考察法制始于清廷5大臣的政治考察,实际都是受日本启发并以它为榜样的。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的另一条重要途径是,直接聘请日本专家参与中国立法和法律教育。 7 / 27 三、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中的继受与变通比较 3.1 古代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变通 3.1.1 古代日本对唐代法律思想、体系的继受与变通 一般说来,日本的律令有承袭法与固有法相结合的性质。有的部分是唐朝律令的输人,有的部分则与唐律令不同,而是继承了在此以前日本法律独自存在的形式,或者是接近于日本的存在形式,对唐律令有所改变。从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说,通过对日本和唐朝律令条文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日本的律令一部分是几乎原封不动地输人唐律令的承袭法,另一部分是对其有所变更的固有法。古代日本正是通过继受和变通唐代法律文化,形成了承袭法与固有法相结合的特点。依据我的观察和分析,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变通是以律令为轴心的,从思想到制度都有迹可寻。全面输人唐代法律文化前的日本法律思想尚未有完整的形态,要论其特色,大概是源于古代的神抵法律思想和原始性的习惯法意识,其精神是远离人文和礼仪的。至于唐代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这种已经人文和礼仪化的法律思想,在“大化改新”前的日本是难以产生的。为适应“王土王民”制改新的政治需要,中国正统的法律思想随唐律一并引人日本。不过,同时我们应注意到,日本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和相对独立的文化,对唐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不可能满单照收,实际是继受中有变通。显著如唐律中的法律思想在成分上主要是儒、法两家,并没有明显的神权和神抵法律思想,然而,在日本,神抵是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也是政治思想的核心。因此,很难设想日本会放弃自己的传统全盘接受中国的思想。神抵思想的保留,在日本参照唐令所制定的((养老令》中有明确的表现,该令的首篇内容即是“神抵令”。“僧尼令”是唐令所固有的,“神抵令”是日本模仿和变通“僧尼令”法律形式对神抵传统和习惯的法律化。这一继受中的变通不独使天皇具有了神圣的性质,也使来自大陆的唐令官制与日本官制传统得到了较理想的结合,同时,唐代法律思想也藉此获得了推行于日本社会所必需的文化认可。 在法律体系和篇目上,日本的继受也是伴随着变通。唐代的法律体系是律、令、格、式以及具有实践意义的判。日本在大化改新前,只有一些氏姓制社会的习惯法,在大化改新后的数十年内,通过反复的斗争,以唐为楷模,逐步引进并 8 / 27 参照制定了律、令、格、式,后来又引进了判。尽管日本全面输人了唐代的法律体系,但在顺/次序上还是根据自己的情况予以变通。最有意味的是,在律、令、格、式的输人中,令不只先于而且优重于律。 3.1.2 古代日本对唐代法律制度和相关内容的继受与变通 法律体系和篇目在形式上反映了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输人的情况,深人到制度和相关内容,我们有新的发现。在法律制度中,天皇制度和官制可以说是政治上的核心,也是日本输入唐律并努力使大化改新制度化的首要任务。早在大化改新前的推古天皇十一年(03年)和十二年(又年),圣德太子依据儒家经典和一些法家思想制定了“冠位十二阶”和“十七条宪法”,表现出对中国至尊的皇帝制度和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的仰慕。大化改新后,这种仰慕随着对唐制的吸收和删改,被纳入《大宝律令》,成为日本律令制下的天皇制和位阶制。从表面看,律令中几乎没有关于天皇的规定,这并不是说律令不重视天皇,恰恰相反,正是认为天皇地位重要,不能为法律规定所限。在律令中,天皇不仅是历来那种宗教式、族长式的首长,而且兼具德治国家的圣天子和法治(制)国家的专制君主的性质,巍然高踞于人民之上。在天皇的礼服、尊号、汉式溢号、仪式等方面逐步模仿唐风唐制,鼎盛时期是平安初期的磋峨朝。由于仿效唐代律令制的建立,使之在制度和社会 如《养老令》两方面都取得了较成功的实现。但要指出的是,它并不是全盘照搬的,和《公式令》规定,在天皇发布诏令时可用五种形式,即“明神御宇日本天皇诏旨”、“明神御宇天皇诏旨”、“明神御大八洲天皇诏旨”、“天皇诏旨”和“诏旨”。前三种的天皇称号中都有“明神”字样,“明神”是“现人神”,即以凡人身份降世的神。这表明《养老律令》不仅根据儒家经典和唐律令把天皇规定为日本国土和人民的所有者和最高统治者,而且依然承认天皇是以太阳神为中心的创造日本国土的天神的直系子孙,赋予其浓厚的原始宗教神话和神权政治色彩。与天皇相关的制度中有两处明显是对唐令的变通,一是“天皇衣白”;二是宦官制度。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皇帝的服饰因场合不同而有变化,但统称“龙袍”,以朱黄为主。崇尚白色以及天皇衣白是日本民族的固有习俗,@保留这一习俗,是对唐令中天子服色的变通,也是继受唐令并使之扎根日本的当然措施。宦官制度在中国很是悠久,它之出现最初与奴隶制相关,后为防范后宫的众多殡妃和皇帝耳目的需要而成为重要和必要,相应地在国家礼制和法制中都有体现,成为为皇帝服务 9 / 27 的宫廷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日本热衷于唐化,但还是没有输人这一制度。原因何在?周一良先生认为,这与日本历史上没有严格发达的奴隶制、天皇权势相对中国皇帝简弱,以及平安时代宫廷中大量女官的存在相关,特别是女官既接替了宦官服务监视的功能,又便于统治者的放纵淫乱。总之,宦官制度的放弃和女官制度的替补,依然是日本基于具体国情而对唐令所作的变通。 3.2 晚清中国对日本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变通 3.2.1 晚清中国对日本法律思想、体系的继受与变通 晚清变革前的中国法律思想是汉唐以来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强调治国以道德为本,以法律为辅,其理想是“礼教治天下”的德治,实践又往往是专制人治。日本明治维新比较西方各种模式,最终采行实君制的德国模式。晚清为政制改革计,选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最后的结论是直接以日本为模范,推行源于西方的日本式君主立宪制。日本的这种法治/宪政模式是西方形式与东方内容的结合,其异于西方处,不仅君权为法律所确认、维持,而且超乎法律。载泽的力荐和清廷的接受,表明这种模式是符合当时中国政治需要的。这件事对于中国不论在思想还是制度上,都是史无前例的。传统帝制到晚清已维持二千余年,那怕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政治都是闻所未闻的。所以,君主立宪是对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的继受。为此先行的“预备立宪”,确切说不过是对日本模式继受的试验。长期以来,传统中国的法典在编纂形式上走的是一条“诸法合体”的道路,发展到明清时期又形成律、例并行的体制,这样,晚清修律前的国家法在整体上是律、例并行,具体编纂又是“诸法合体”, 所谓民、刑不分。晚清采纳大陆法系,参照日本编制了单行的《钦定宪法大纲》、《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渤、《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法院编制》等。这些法律草案的诞生,在体系上打破了中国固有的编纂形式和清代的律例体制,并成为后来民国南京政府“六法全书”体系的当形。晚清不只通过日本继受了法分两域(公法与私法)、诸法分离/编的欧陆体系,还在具体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篇目设置上摹仿日本。 3.2.2 晚清中国对日本法律制度和相关内容的继受与变通 制度上的表现首先是官制。晚清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后,一再奏请仿行宪政宜效法日本,并力言应从改革官制人手。建立中央管制。增设的总理各国事务衙 10 / 27 门之机构设置,改革是显著的,谕旨中所提到的诸如民政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资政院、审计院等,都是仿照近代日本国家机构设置的,而照旧的机构,如军机处、宗人府、内阁、仓场衙门等,应是清廷“上稽本朝法度之精”的产物。日本继受西方法律文化,推行责任内阁制,晚清只是继其名而变其实。与官制相对照,晚清刑事法律制度修订中的继受和变通确有实际内容。晚清刑律草案是在日本专家参与具体编纂的情况下产生的,其内容及篇章体例多沿袭日本刑法成果,继受从总则到分则在在多有,比较看来,最突出的莫过于罪名和刑制。民商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出现和独立应该说是晚清继受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突破。中国法律自古虽有民事、商事的内容,但严格说,中国没有与西方对等意义上的民法和商法,涉及民商事内容的法律混合在刑事性的法典中,所以,《大清民律草案》和商事单行法的制订,本身即是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一种继受。司法制度是晚清变法修律中很重要的一项,由于此项制度直接关乎领事裁判权的收回,所以事关重大。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随同官制改革,改刑部为法部,为司法行政机关;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厅,专司审判。这样一来,刑部不掌现审,各省刑名归大理院覆判,也不再会同都察院,固有的三司会审制由此废弃,九卿道会审之制也因此废止。各省专职司法的按察使改为提法司,省设高等审判厅、检察厅,都城省会及商埠各设地方初级审判厅。与司法机构配套的审判制度也参照日本予以改革,编制新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其要旨除司法独立外,分别刑事、民事诉讼,增设陪审和律师辩护制度。沈家本进呈的诉讼法草案就其文本而言,是对日本法的直接移植,这由草案的内容可以为证。但该法未能直接付之实施,而是采取变通的方法,先行试办。后来清廷认为诉讼法案“究竟于现在民情风俗能否通行”犹待深究,遂将该法案交法部和各省将军督抚都统咨议,结果各省先后复奏,以不合国情之处甚多,拟请暂缓施行。唯有法部以各级审判厅开办在即,特奏请编纂试办章程以应急,并以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定的天津府属审判厅章程,在法律未备之时,为权宜之计,能调和新旧、变通中外,最称允协。后经宪政编查馆详复,以为大体妥当,准其通行。藉此可见,晚清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最终还是在变通的前提下才实现对旧的革除和对新的继受的。古代日本通过《学令》输人了唐代中国的教育制度,晚清中国在继受近代日本法律文化中,也同时引进了源于西方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如果稍作比较,可以发现这方面的继受性在晚清的法 11 / 27 律文化输入中远甚其他。最明显的是,中国的近代法律教育完全是在日本专家的帮助下依照日本模式建立起来的,晚清各类法政学堂,从师资到课程设置、教本讲义,很少没有日本人的参与,很多是清一色的日本人控制。 四、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效果与影响比较 4.1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 4.1.1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与天皇制的确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采纳了唐朝的帝国政制。从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的继受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它以律令的形式确立了天皇的独尊;另一方面建立起了全面维护和支持天皇独尊的官僚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及其他各项制度。在律令的推行下,天皇巩固和强化了大化改新中对以苏我氏为代表的与皇室相抗衡的权贵势力的政治上的胜利,从法律上消除了对帝制的威胁。律令政治兴盛时期,天皇的权威和政府的权力能够渗透到地方和其他方面。模仿中国史传统和体裁编寨的《日本书纪》、《古事记》和《风土记》等,可以说是大化改新后律令政治的产物。《日本书纪》和《古事记》多有传说附会甚至伪造之处,但在当时却起到了及时为天皇和新颁的的律令政治提供正当性依据的作用。 学习唐代法律文化,除了政治上的需要,还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史实,律令制的推行,也使这一目标有了相当的实现。大化改新前,日本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由贵族控制的部民社会,私地私民大量存在,国家因此不只丧失了赋税,社会生产力也受到抑制。律令制使私地私民变成了公地公民,大量奴隶因此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不仅在人身自由上获得了法律保障,班田制更使他们成为自耕农。这样一来,他们的劳动直接关系到自身利益,于是劳动积极性和生产力随之大为提高,农业生产也因此获得了制度性的保障。随着中央集权机构和交通路线的完善,物流加速,尤其不能忽视的是,作为促进交换和流通的媒介,货币经济有了发展。钱币流通,这既表明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透现出律令政治在经济生活方面也能到达这些边远的地区。律令制下经济社会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平民地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律令制对新政诏书中第3、4条的贯彻,意味着平民通过登记人册,成了对国家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的主体,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其身份 12 / 27 不得被更改。这样做的法律意义是,他们的身份被纳人国家法律范畴,司法受到国家意志和公共伦理的制约。这在一切方面都比以往贵族私有民的无秩序、无纪律的生活有了极大的进步。口分田、园地、宅地这些基本生产资料的配供和税制的改革:一是使平民生活有了保障;二是使各地轻、重不一的赋税划归为一,实际减轻了平民的负担,并使他们的生活有所改善。这从奈良、平安时代普遍的经济繁荣和文化、艺术、佛教、建筑的发达中依稀可见。根据上面所提到的繁忙的交通商贸景象和民生的普遍提高,有日本学者把这一时代比喻为中国的尧舜和汉唐圣治盛世的时代。 4.1.2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与法制社会的形成 文化立国、法制社会是当时日本先进人士所看到的唐朝伟大的力量所在,也是他们痛感自己不足的方面,即文化和制度的缺失。所以,大化改新和随后对唐代法律文化的引进都包含了这一战略目标,新政诏书中各条所提出的制度化,即是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的体现。从圣德太子开始,围绕这一目标进行了改革,其后弘扬佛法、制定冠位、颁布宪法、对隋交通、编修国史,这五件大事无一不是着眼于文化和法制建设的,其中后四件事体现了儒家王制政治和伦理教化的理想。律令制把上述理想和纲领具体制度化了,《大宝律令》就是把大化改新所确立的国策, 经过仔细推敲以及其后实施50多年的经验和中国法律编纂的技术结合在一起,而成的一部完整的国家基本法典。奈良、平安时代儒家文化相当部分通过制度化的律令进人了日本人的生活,同时律令本身又从制度上改造和提升了日本的法律文化,使之呈现出日本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制社会形态。原始习惯在古代日本的婚姻家庭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现。当时习惯法支配了这一领域,日本社会普遍实行一夫多妻、血亲婚姻、一子继承等。引进唐律后改依唐制,禁止血亲婚姻,推行诸子继承,同时对与国情不适的部分作变通处理。由于律令制的推行和官方的倡导,日本在进人奈良时代后,“孝”逐渐为广大的人民所接受,成为公认的道德准则,在官民两端都有深厚的基础和广泛的影响。由此可见,律令化的儒家伦理或者说中国的道德理性,对日本社会的影响是切实而深远的。 4.1.3 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中的形式主义失误及其本土化趋势 总体来看,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的输人全面贯彻了大化改新所确定的国策,基本上同时又是有力地实现了诸项目标。到公元8、9世纪,日本开疆拓土、经济 13 / 27 繁荣、文化昌盛,步人东亚强国的行列,接近实现其自尊的战略目标,因此可以说它对唐代中国的学习是成功的。中国唐朝末期的唐昭宗乾宁元年,日本停派遗唐使,中止了长达200多年向唐代中国不断学习的历史。日本的发展和唐朝的衰落,这一起一落才是日本停派遣唐使的根本原因。因此,到日、宋关系时代,漫长的中日交流史上出现了罕见的逆转现象,日本在向中国学习的同时,也开始向中国输出某些技术品和文化。日本在输人唐代法律文化时为唐代法制的完备所吸引,惊羡之下也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例如,等级复杂的残民制度是其中的一例。唐律中的贱民制度在种类和等级构成上都很繁复,但这是与中国社会的庞大、历史的悠久、结构的复杂,特别是和中国法律的发达相一致的。日本在这些方面都远不及中国,社会还处于简单甚至原始的状态,根本没有复杂的残民存在。但日本为了完整引进唐律,仿效唐朝的贱民制度,硬是将残民分为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埠、奴婶五个等级,为此作出一些复杂的规定。日本桓武天皇是复兴律令政治的有为之君,他的基本政治方针为他以后的历代天皇,特别是醒酬天皇为止的10代君皇所继承。但律令的形式化只能使所取得的成就达到某种程度,“这里所说的`某种程度’是有所指的,具体说来,是指形式上虽然取得了成效,但实质上却几乎没有收到效果。形式与实质、政治的表面现象与社会的实际状态彼此脱节,表面上虽遵守了律令政治,但实际上却出现了社会方面脱离律令政治而自行其道的令人不可想象的奇怪现象。律令政治一方面有形式化的问题,另一方面律令输入时攀初所作的变通逐渐有向本土化的方向变化的趋势。变通是依据唐律的精神,参照日本国情和地方情况,就某些制度和规定作适宜的调整或补充,主旨还是“唐化”。本土化部分包含着这样的变通,但其发展却是逐渐淡化、远离唐律的精神,甚至与之相对,结果是地道的`旧本化”而不是“唐化”。 除了应对现实的困境外,本土化还呈现出另一种情形。在日本引进高度发达的唐代法律文化时,地方的传统和经验一开始受到压制和否弃,但慢慢地情况又发生了变化,唐律与地方旧有的惯例于对立中开始融合,甚至发展到地方惯例有架空、替换唐律令的可能。 4.2 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 从制度层面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及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制体系的形成,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新的法律架构,为清以后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 14 / 27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晚清修律以后,这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从观念层面看,晚清法制变革对近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修律的过程,本身就是先进的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激烈斗争、交锋的过程,并最终从形式上实现了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转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民间研究法律的风气也日益形成,各地纷纷设立法律学堂和各类法律研究机构,到国外留学学习法律的人数也急剧增多,从而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高潮,同时,沈家本组织了大规模的系统的西方法律翻译工作,也使现代先进的法制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唤起了中国人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从恪守祖宗成法,到转向批判成法;从“师夷变法”的新观念的产生,到大量翻译、模仿西法,所有这些转变,都是促进晚清政治法律制度真正变革的积极力量,是思想上对时代挑战作出的切实回应。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实际上,它是一场文化冲突的产物,其历史的和文化的蕴含远远超出了它的政治意义。”“中国法的性质却已无挽回地改变了, 它已由‘中国在亚洲’的阶段进入到‘中国在世界’的阶段”。“自此之后,中国人在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之外,又开始学习西方的法律,学习西方的治国之道。” 五、中日法律文化交流启示 回顾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行程,至少向我们提供了两点启示:第一是法律文化交流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当该国已有的法律文化陷人落后的困境时,有针对性地选择和捎融先迸的外来法律文化可以直接给本国法律文化带来新的生机。在历史的转折点上,先进的外来法律文化是具有划时代 15 / 27 意义的催产剂。因此,能否不失时机地选择并-接受先进的外来法律文化是衡量一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生命力的标志之一。即使是某个时期中得到公认的优秀法律文化,如果长期封闭停滞,也会被历史的洪流所淘汰。第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社会历史地位与该国的整体国势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说落后的国家必然挨打,那么,该国的法律文化也只能惨遭凌辱。 六、结语与建议 法律文化的交流对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是严肃、复杂的社会工程,须以理性的精神和不舍的毅力来对待。即使如此,事实也不可能按展开。中日双方在取得交流成果的同时都不同程度地付出过代价,经验和教训伴随着继受和变通与交流相始终。观察中日交流中的经验和教训这一事实,概括地说,形式主义、理想、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都是付出代价的人为根源,相对合理的现实主义是取得成功的关键。相对合理的现实主义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交流中的继受和变通,这是所有问题的核心。它至少有这样两层含义:一是要认识到继受是交流的方向,但要谨 式主义和理想/激进主义的误导,防形在此前提下,可以大胆引进;二是应重视变通是继受的必要条件,没有变通的成功,交流既不可能也史无先例,异域法律文化能否在本土扎根取决于它与固有法律文化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变而通之,因此,要善待传统。本文作者能力有限,望有能者给拙作予以批评建议。 16 / 27 参 考 文 献 [1]王晓秋,[日]大庭修,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 历史卷[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2][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刘俊文,[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 法制卷[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4]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 [5][日]大竹秀男,牧英正.日本法律史[M].东京:青林书院,1985. [6][日]坂本太郎.日本史概说[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7]张中秋,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透视??以它们成败得失的原因为对象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 [8] 张中秋,中日法律文化的选择比较.政法论坛,2006 [9] 张中秋,继受与变通: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10]张中秋,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动因比较分析,南京大学学报,2005 下面的是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需要的朋友可以欣赏,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7 / 27 1、有来路,没退路;留退路,是绝路。 2、为目标,晚卧夜半,梦别星辰,脚踏实地,凌云舍我其谁! 3、做一题会一题,一题决定命运。 4、静下来,铸我实力;拼上去,亮我风采。 5、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6、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7、把汗水变成珍珠,把梦想变成现实! 8、拧成一股绳,搏尽一份力,狠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 9、每天都是一个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 10、22.对命运承诺,对承诺负责 11、我自信,故我成功,我行,我一定能行。 12、不敢高声语,恐惊读书人。 13、高三高考高目标,苦学善学上好学。 14、争分夺秒巧复习,勤学苦练创佳绩、攀蟾折桂,舍我其谁。 15、眼泪不是我们的答案,拼搏才是我们的选择。 16、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创造新成绩。 17、遇难心不慌,遇易心更细。 18、乐学实学,挑战高考;勤勉向上,成就自我。 18 / 27 19、努力造就实力,态度决定高度 20、忘时,忘物,忘我。诚实,朴实,踏实。 21、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22、作业考试化,考试高考化,将平时考试当高考,高考考试当平时。 23、我高考我自信我成功! 24、23.再苦再累不掉队,再难再险不放弃 25、拼搏高考,今生无悔;越过高三,追求卓越! 26、挑战人生是我无悔的选择,决胜高考是我不懈的追求。 27、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 28、学练并举,成竹在胸,敢问逐鹿群雄今何在?师生同志,协力攻关,笑看 燕赵魁首谁人得。 29、快马加鞭君为先,自古英雄出少年。 30、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你是否每天都在努力。 31、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 32、25.我因X班而自豪,X班因我而骄傲 33、我心飞翔,路在脚下。 34、人活着要呼吸。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 35、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36、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二 19 / 27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竹子用了4年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的生长,仅仅用了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人生需要储备!多少人,没熬过那三厘米! 能够比跌倒的次数多一次站起来的次数,你就是强者! 开始,去做,这是最难的一步。往往,突破了最难的一步以后,或者说,破除了想像中的困难以外,其他的事,可能反而容易。尤其有些事情,上瘾以后,形成习惯,不继续反而不舒服。再好的方法,对于彻底的、不想上进的懒人是无效的,但既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愿意行动与否,也还是自己的事。 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是很短的,你只要后退一步或再向前几步。 想得再多不如行动一次;说得再好不如立刻就做!人与人的距离是说与做的差别;人与人的差别是信与愿的有无!凡事实行则无瑕忧虑,空想则寸步难行。无论要做什么立刻行动!马上行动!开始行动! 做一件事情,只有最初五分钟热情的,叫失败者;最后五分钟仍有热情的,叫成功者。 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没有危机!是最大的危机!自己不上进,危机无处不在吞噬你的理想和灵魂,混下去很容易,混上去太难了! 为什么成功的不是你。年轻的你,迷茫又着急。你想要房子想要汽车,想要旅行想要高品质生活。你不断催促自己成长,却沉不下心来认真读一篇文章;你急切地期待成功,却每次在遇到挫折时提前退缩。既然没有过那些汗水和拼搏,又何必在旁观别人的荣耀与成功时愤愤不平呢?所以,努力吧,别抱怨。 20 / 27 如果你要做一件事,请只管安安静静的去做。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不知道你的情况,也不可能帮你实现梦想。千万不要因为虚荣心而炫耀,也不要因为别人一句评价放弃自己的梦想。其实最好的状态,是坚持自己的梦想,听听前辈的建议,少错几步。值不值,时间是最好的证明。 你可以没有梦想,但不能不知道现在要做什么,你可以长相平凡丢到人群里就被淹没,但不能随波逐流成为没有个性的复制品,你可以被压力逼迫得痛哭一百次,但哭完记得笑一千次给它看,你可以习惯为别人付出,但至少别忘了为自己而活,你可以学会假装,但最后不要变成你当初讨厌的那种人。 你比你想象中更勇敢,比你看起来更强大,也比你以为的更聪明。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三 1、如果真的想活得悠闲,那么,为何不学着让自己释放心灵的重负,学着忘却,忘记那些无碍于个人原则的得失;无关大局的磕磕碰碰;无伤大雅的前嫌旧隙呢?学会让自己时时都轻装上阵,潇洒前行! 2、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3、古人云“隐忍不怒的人,胜于勇者”、“修己冶心的人胜于攻城掠地的将领”。生活中,宽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以让大家更好地沟通,彼此多一些体贴和关怀。 4、“一个人不能骑两匹马,骑上这匹,就要丢掉那匹,聪明人会把凡是分散精力的要求置之度外。”人的生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将聚光镜一样,排除一切琐事的干扰,将所有的资料、精力、热情聚焦并锁定你的目标上。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21 / 27 6、喜欢的最高境界是你可能为她去死,可爱的最高境界是你得为你爱的人好好活着。 7、如果人生需要一个完美的符号,没有比微笑更合适的了。微笑,它是甜美的歌声,能唱出生活的快乐;它是温暖的阳光,能驱散心头的阴影;它是无边的春风,能蓬勃事业的生机。 8、微笑可以减轻紧张的情绪和压力,不管面对多么愤怒或者冲动得人,只要微笑示之,都能坦然以对,微笑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心灵的窗户,传递心灵的善意,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瞒天过海;冲动是魔鬼,只要心平气和静下心来,相对而笑,一切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9、很多人找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把学历当作指标之一,既希望对方能够给他/她伴侣的温暖与浪漫,又希望他/她知识丰富、学历相当或更高,在事业上能蒸蒸日上;我想说,你找的是伴侣,不是合作伙伴,更不是同事,生活就是生活,这个人适合你,即使你是博士他/她斗大字不识一个,那也无所谓,适合就会和谐融洽,人比文凭更重要 10、听着一首歌,反反复复,琢磨不透,自己在想什么?难道真的爱她么?可为什么说不出口呢,爱情就是买卖,看透就好。痴情的人不会有真爱、让这一切随风,吹到天涯海角。不要再让我见到,对你,既然说不出,那就模模糊糊。或许,这样最好,谁都不会太累。 11、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12、人要想树立自己的威信,就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修养、严于律己。你要求别人怎么样,首先必须自己先做到那样,身教的效果总比言传更为快捷。严于律己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最可信赖的人。 13、成功的道路上,肯定会有失败;对于失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不怕失败者,则必成功;怕失败者,则一无是处,会更失败。 22 / 27 14、选几个自认为能靠得住的人组成良好、稳固、有力的人际关系的核心。这首选的几个人可以包括自己的朋友、家庭成员和那些在你职业生涯中彼此联系紧密的人。他们构成你的影响力内圈,因为他们能让你发挥所长,而且彼此都希望对方成功。 15、我们现在做的工作,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人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敬业者来说,凡事无小事,简单不等于容易。 16、亲情是一种深度,友情是一种广度,而爱情是一种纯度。亲情是没有条件、不求回报的阳光沐浴,友情是浩荡巨大、可以随时安然栖息的堤岸;而爱情则是神秘无边、可以使歌至到忘情泪至潇洒的心灵照射。人生一世,亲情、友情、爱情;三者缺一,已为遗憾,三者缺二,实为可怜;三者皆缺,活而如亡。 17、如果你心中有阳光,就不会恐惧前方的坎坷;如果你心中有勇气,就不会畏缩不前;无论前方风多大,雨多大,闯过去就是一片海阔天空!孩子别忧伤,生命的美丽就是坚强的走过坎坷! 18、好心没有错,但也要分清是非,不分原则的善良,是“愚善”,就像东郭先生一样。因此,在没有搞清一件事是否值得做之前,要敢于说“不”,不要被他人利用,更不要一不小心成为他人的替罪羊。 19、其实路并没有错,错的是选择,爱并没有错,错的是缘分,所以无论何地,一路的风景总是有限的,终究会有美好的。生命不是一场赛跑,而是一次旅行。 20、什么是嫁得好?嫁得好并不是嫁富豪,而是嫁给一个能给你安全感的男人。住在别墅里天天流泪的,你进的不是天堂而是地狱。真正嫁得好的女人,是住在单元房里却被老公哄的像只傻鸟,爱你一时,宠你一世,骗你一辈子!其实日子过得好,真的不是有多少钱,而是无忧无虑无烦恼。 23 / 27 21、想取得成功,不仅要吃“苦中苦”,也要相关条件的配合支持,那些光知道吃苦的人,那些吃了不值得吃的苦的人,那些把吃苦当成解决一切问题法宝的人,恐怕只能继续在“苦中苦”的怪圈里徘徊。 22、人往往是失去之后才懂得珍惜,可是为时已晚,即使是哭干眼泪也换不回曾经的拥有。多少人都是这样的感叹:拥有时不知道珍惜,失去时已无可挽回。 23、从不犯错的孩子长大后要么成为庸才,要么早晚要犯大错。因此,我们要适度降低对孩子的期望与要求,鼓励他们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鼓励他们在尝试中不怕犯错误,注重过程的体验和收获,摘掉“好孩子”的面具。 24、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25、人生的最大遗憾莫过于错误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东西,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都有那个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许有这么一天我恩男狗狗成为一名教师,或许有那么一天我能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的目标!生活还在继续!不要忘记微笑的对待每一天,不要忘记珍惜余下的每一天! 26、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时光,对美,对痛楚。仿佛我们的活,也只是一棵春天中洁白花树的简单生涯。不管是竭力盛放,还是静默颓败,都如此甘愿和珍重。 27、我们缺少的不是机遇,而是对机遇的把握;我们缺欠的不是财富,而是创造财富的本领;我们缺乏的不是知识,而是学而不厌的态度;我们缺少的不是理想,而是身体力行的实践。 28、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29、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24 / 27 30、能够刚正批评、指责我们缺点和错误的人是我们难得的诤友,善意的批评就像是一壶美酒,当我们开怀陶醉在这种朋友同事间畅饮的世界里,批评的因子仿佛蕴藏在每个直观的感觉细胞中。 31、没有人愿意和总是虚伪、圆滑的人打交道,但是一味的诚实,却也容易伤害人。所以,生意人讲究的是大诚实,即在适当的时候,对适当人,说适当的话。如果坦率无忌是一种伤害,那么,请选择机智的“谎言”。 32、只要你有能力去做的事就一定要去做,不要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33、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34、生命的奖赏远在旅途终点,而非起点附近。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步才能达到目标,踏上第一千步的时候,仍然可能遭到失败。但我不会因此放弃,我会坚持不懈,直至成功! 35、以前喜欢一个人,可以任由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现在喜欢一个人,仍可以招之即来,但不再接受挥之即去。因为我现在知道,我很好,所以你爱我,也只有一次机会。 36、水的心是平静的,水的心是轻灵的,你看,水,一平如镜,云月其中,怡然自乐。水,怀着平静而轻灵的心,缓和的一淌而去,遇一些阻隔且轻轻的绕过,何必那么多计较,心平而轻流自畅;如一路顺直,那更好了,我也可以尽情的奔流,一望千里,波涛澎湃,我也会挥洒我的潇洒,我的纵情。 37、日子不动声色奴役我们疲于奔命,而我们还要为之稽首敛眉。 38、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39、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25 / 27 40、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着,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着而后救之;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就其着则竭力而不能及也。人见识短浅,所以必等弊端闹大才来设法挽救。 41、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42、古人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坏习惯是我们打不开的心锁;坏习惯是我们转不过的弯;坏习惯是我们看不见的障碍„„好习惯要保持,坏习惯要改正,永远别让坏习惯左右我们的未来。 2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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