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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的论文

2017-12-07 4页 doc 16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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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的论文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的论文 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的论文 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的论文 中国刑法史上的 杀人偿命 近年来,刑事疑难案件屡屡成为社会焦点。这不仅关乎司法正义与腐败,也是在复杂的现代社会条件下,如何重构新的刑罚正义论文联盟的问题。马克思主义阶级论与西欧古典刑罚理论,都对转型中国的刑罚实践发挥巨大影响。问题是,这些移植于异域文化的刑罚理论是否完全妥帖于中华文明, 传统 不应是理所当然的绝对标准,况且 传统 本身也是多元复杂的。俞江和陈璧生都试图追问:如何吸收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以建立起与中国文化心...
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的论文
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的论文 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的论文 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的论文 中国刑法史上的 杀人偿命 近年来,刑事疑难案件屡屡成为社会焦点。这不仅关乎司法正义与腐败,也是在复杂的现代社会条件下,如何重构新的刑罚正义论文联盟的问题。马克思主义阶级论与西欧古典刑罚理论,都对转型中国的刑罚实践发挥巨大影响。问题是,这些移植于异域文化的刑罚理论是否完全妥帖于中华文明, 传统 不应是理所当然的绝对标准,况且 传统 本身也是多元复杂的。俞江和陈璧生都试图追问:如何吸收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以建立起与中国文化心理相适应的刑罚正义观念, 赛锐案、李昌奎案之后,总是听人谈论 杀人偿命 。在网上转了转,说中国 自古以来 就如此的话很多。的确,自古以来就有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的俗语,孔子也说过 以直报怨 的话,但这些都是大原则,不等于对所有杀人者都处以极刑。古代中国刑法自成体系,早已不是原始而粗糙的面貌,如果误以为古代刑法对杀人罪一律判死刑,那是不小的误解。 可以先来看看, 自古以来 哪些杀人者是不偿命的。 唐律有个条文叫 夜无故入人家 。讲的是如果有人在黑夜中无故闯入民宅,主人即刻将其杀死的无罪。该条还规定,即使主人已经捆缚闯入者,随后再打死他,虽不属于即刻杀死,也仅处 加役流 。这个条文一直延续到清代。其实,它在汉代就有,叫 毋(无)故入人室律 。WwW..Com据出土的居延汉简记载,汉律甚至规定,官吏不准夜晚入室抓捕人,否则,被主人打死的也适用 毋故入人室律 。也就是说,连官吏夜晚闯入民宅抓人,被打死了也活该,这真正是 杀人不偿命 。 一条律文,贯穿汉至清代,长达两千多年,是实实在在的 自古以来 。可见, 杀人偿命 自古以来就不是绝对的。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杀人 自古以来 是不偿命的呢,至少在唐律中,杀人罪已形成一套完备的类型学说,即所谓的 七杀 ,包括:谋杀、劫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其中,劫杀是指劫囚时杀人;谋杀指有组织有预谋地杀人;斗杀是斗殴中伤人致死;故杀是指临时起杀心而杀死人。谋、劫、故、斗按律均处斩、绞等,基本上是要 偿命 的。不过,从清代实际判决看,还要区别一些情节,比如斗杀而没用兵刃的,名义是绞刑,实际是绞监候,其实是 不偿 命 了。 至于误杀、戏杀、过失杀等三种,都罪不至死。误杀,是指杀了不想杀的人。如两人斗殴,误打死了旁观者,唐律规定只处流三千里。又如,群殴时误杀了自己人,只处三年徒刑。戏杀,是指游戏中误杀对方,如两个朋友在一起喝酒,喝高兴了,起身戏耍打闹,不小心打死了对方,是不处死刑的。过失杀,是指未料到自己会致死人命,如有人打猎时瞄准动物放箭,却射死了刚好路过的人;又如搬动重物,不小心落下来砸死了人。这些情节在唐律中表述为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 ,致人死亡的,都不处死刑。 除以上情况外,古代刑法还有不少 杀人不偿命 的规定,如丈夫在通奸现场杀死奸夫的,这种法律是古代伦理观的体现。又比如丈夫打死妻子,主人打死奴婢等,反映了在不平等社会中,人的生命是有尊卑之分的。 以上说的仅是明文规定的 杀人不偿命 ,还有一种按古代刑法明明应处死,却在判决时往往免除死罪的,这就是为父报仇的杀人。据《后汉书 申屠蟠传》记载,有女子缑玉为父报仇,杀死了夫家族人,引起社会同情,最终得以 减死论 。直到民国,则有施剑翘为父报仇刺杀孙传芳被特赦,都是著名的例子。 可见,无论是法律,还是古人的一般观念中, 杀人偿命 都不是绝对的。今天,当我们说 自古以来 的时候,往往是希望通过传统来证明一种普遍性,至少想证明民族社会里独特观念的继承性,但古代制度往往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更重要的是,古代社会与现代毕竟还有区别,不能简单套用。说到赛锐案和李昌奎案,如果真要参考古代刑法及其所表现的观念,那也比 杀人偿命 要复杂。事实上,这两个案件更接近 不道 罪,而非一般杀人案。 众所周知,自唐至清都有 十恶 之罪,是古人看来极其恶性的十种刑事犯罪。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四种都是侵犯皇权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五种都是卑者侵犯尊者的犯罪,如恶逆是子孙谋杀父母等,不义是下属谋杀长官等。只有一种犯罪,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身份关系,也没有特殊的政治背景,仅仅因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而被纳入 十恶 ,且在 十恶 中排名第五,仅在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之后,这就是 不道 。唐律对 不道 的解释是: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除此之外,唐律还在《贼盗》篇中专设一条罪名,叫 杀一家三人、支解人 ,规 定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皆斩。这是唐律中唯一按照 杀人之状 独立形成罪名的。我们知道,古代死刑分斩、绞二种,斩重而绞轻。对杀一家三人和肢解人,立法者毫不犹豫地用斩,可以想见是多么厌恶这些罪行。可以说,杀一家多命和肢解人, 自古以来 就定性为杀人罪中最严重、最恶劣的。 所以,如果参考古代刑法去讨论李昌奎案和赛锐案,就不仅仅是 杀人偿命 的问题,而是因为 杀人之状 极其残忍。其中,李昌奎是杀一家二命,包括一名仅三岁的小孩,且有先奸后杀情节。虽没达到 杀一家三人 的数量,但 杀一家三人 在古人看来极恶劣,是因为 灭门 ,这和李昌奎案的性质接近。而赛锐案,是用刀砍杀死者全身27处之多,致死者颈部与头部只剩一层皮连接,实际已身、首分离。唐律 支解人 正是指,用肢解人的方式杀人和杀人后肢解人。可以说,赛锐案符合 支解人 的定义。 我们说过,有的事需要参考 自古以来 ,有的事还得具体。所以,说了那么多 自古以来 ,都不足以构成赛锐案和李昌奎案中适用死刑的理由。司法判决只需考虑今天的法律,不会也不必以 自古以来 为依据。在今天,判断杀人案件恶性与否,是 看手段是否残忍,情节论文联盟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既然如此,那么,司法判决应该重在告诉公众,什么样的手段才算极其残忍,什么样的情节才算极其恶劣,什么样的后果才是极其严重。而不是考虑杀人者与死者之间是否邻居、熟人、亲友等因素。这倒有些像判断 不道 罪,应只看 杀人之状 ,不考虑杀人者与死者的关系,或杀人的动机等。 其实, 杀一家三命 和 支解人 的情节虽然不同,但作为一个罪名并列,还不能说没有理由,《唐律疏议》解释 不道 的共性是: 安忍残贼 。如果换成今天的话,可以说,这类案件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人的身体的任意摧残和践踏,主观上则体现了杀人者内心极其残忍和极端漠视生命的价值。下手如此残忍者,下手时何尝想到死者同属人类,~人们一想到屈死幼童的惨况就不禁血脉贲张,正因为这种 安忍残贼 的行为,击穿了人类关于生命伦理的底线。 古代刑法是有死刑的,所以,古代刑法会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可以宽宥,什么行为又因极恶性而必须适用死刑。现在,尽管有很多学者在呼吁废除死刑,但毕竟现行刑法还没有取消死刑,因此,在杀人案中更应该给出较为明确的定 性或参考标准,不能给人模棱两可的印象,更不能让人产生误解,以为没有刚性标准而司法机关可以高下其手。否则,刑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 其实,古代法尽管有很多落后和不符合现代价值观的地方,但它毕竟是数千年的经验结晶,有些古人仅凭经验而无法在理论上说清楚的地方,今天或许还没有失去价值。 不道 罪所包含的刑罚思想,就是对最恶劣的杀人行为加以定性。它提示我们思考两个理论问题: 第一,在更加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比杀一家多命和 支解人 更恶劣、更残忍的杀人行为是什么, 第二,定性了最为恶性的杀人罪,不等于只对这类最恶劣的杀人罪才适用死刑。还应明确的是,哪些性质的杀人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忍,也就是必须要处以死刑的, 其实,要抽象地回答以上两个问题很难。合理答案必须结合最高法院近几十年的判决,在分析和比对的基础上,才能定性较为准确。这种定性工作始终是需要的,即使死刑废除之后,人们同样有权利知道,不同的犯罪行为如何与轻重不同的刑罚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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