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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全款)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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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全款)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现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00元整; 二、借款利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 三、借款用途:一切合法用途。 四、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借款归还日: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六、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2011年7月5...
抵押借款合同-(全款)个人
借款合同编号: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现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00元整; 二、借款利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 三、借款用途:一切合法用途。 四、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借款归还日: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六、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2011年7月5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皆由乙方自己承担);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利息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 七、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所有信息、证照、契据证件等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 1 / 8 2、乙方保证在遭遇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及其财务资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危机还款的不利变化等情况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不能依约还款的,违约期间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40%; 2、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甲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对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并放弃对甲方其支付律师费的抗辩权。 3、在乙方遭受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以及财产与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等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依约归还借款本息),除非乙方为此另行提供担保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承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九、公证条款 1、本合同甲方、乙方均同意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若乙方到期不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 乙方预留的地址和电话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三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书。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改变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甲方及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愿意单独作为被执行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甲方确认联系电话为: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为: 7、乙方确认联系电话为: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为: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借款签订合同之日起,通过银行放款,放款日期以银行转账票据为准。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凌长永身份证号:210622************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马峰身份证号:342201************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现 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600000.00元整; 二、借款利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1.5%。 三、借款用途:一切合法用途。 四、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 2011年7月13日。 五、借款归还日:乙方应于2011年7月13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六、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2011年7月13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皆由乙方自己承担);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利息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 七、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所有信息、证照、契据证件等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 2、乙方保证在遭遇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及其财务资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危机还款的不利变化等情况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违约责任 4、借款到期不能依约还款的,违约期间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40%;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甲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对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并放弃对甲方要求其支付律师费的抗辩权。 6、在乙方遭受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以及财产与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等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依约归还借款本息),除非乙方为此另行提供担保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承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九、公证条款 1、本合同甲方、乙方均同意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若乙方到期不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和电话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三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书。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改变本合同 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甲方及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60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5、甲方确认联系电话为: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为: 6、乙方确认联系电话为: 联系地址为:邮政编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借款签订合同之日起,通过银行放款,放款日期以银行转账票据为准。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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