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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2017-09-05 50页 doc 104KB 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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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不一定是物权 请求全种类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 。 请求权目的:是弥补损失的问题。 : 概念: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分类: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抛弃权,拒绝权,催告权,选择权,典权中的回赎权, 提存中的取回权,所有权保留中所有物的取回权等等 还可以分为:一般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形成诉权包括,债权保全撤销权,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其他的是一般形成权。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针对真实的请求权。不要求有效。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
民事法律关系
:不一定是物权 请求全种类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 。 请求权目的:是弥补损失的问题。 : 概念: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分类: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抛弃权,拒绝权,催告权,选择权,典权中的回赎权, 提存中的取回权,所有权保留中所有物的取回权等等 还可以分为:一般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形成诉权包括,债权保全撤销权,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其他的是一般形成权。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针对真实的请求权。不要求有效。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抗辩权有: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债权未到期的抗辩权,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法上的 同时 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不存在诉讼时效和期间的问题。 抗辩权的目的:是预防损失的目的。 案例:张三欲卖给乙一套房屋,约定十月办理过户,要求李四8月份先付一定房款。但八月初张三又把房子卖给了王五,李四知道后,问 1、 张三是否丧失了履行能力?是,丧失了履行能力,符合合同法68条之规定,李四可以行使 不安抗辩权,李四八月的预付款可以拒付,拒付款是行使抗辩权。 2、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构成,根据合同法94条之规定,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3、 是否给李四造成损失?可能。李四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请求损害赔偿。 共涉及到三个权力; 1、不安抗辩权2、解除权、3、违约责任请求权。、 这三个权力如何行使? 应并用。这是三个不同的问题。 , 不支付款项是预防损失的问题,导致抗辩权 , 主张违约责任是弥补损失的问题,导致请求权 , 主张解除权时中止合同关系的问题,导致解除权 1 不是请求权的竞合,而是三个不同权利的救济。 注意:如果一行为即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则是两个请求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 解决的是一个弥补损失的问题。这时候就是选用一个请求权。 : , 从权利有担保物权,分别是抵押权,质权,留臵权。 , 从债权有两个,保证债权,和定金债权。 , 从权利不能单独转让。 :不能转让的权利。人格权,矿藏,水流,海域所有权。 ,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注意是以较小的财产损失换取较大的财产利益,较小的财产损失怎么办?由险情 引起人的,有引起人赔偿,如果是天灾,那就由受益人补偿,收益人的补偿是一种公平责任) 3、自助行为,往往和侵权行为混淆,一定要限制对方的一定权利,(关键看两点,一定是紧急情况下 ,来不及公力救济,二是方式的妥当性) : 1、并行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65,66条。法条表达为A和B负连带责任。可以只告A,也可以只告B,也可以A和B一起告。如果只告了A,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B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2、补充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三款,法条表述委A负民事责任,B负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承担人B,如果权利人先告A的情况下,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当事人只告A,不告B,法院就不能直接追加为共同被告,但可以追加为第三人。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 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 。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补充责任。第七条可以看出,学校是根据其过错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致害情况下,如果第 三人找到了,有钱,这时候就没有学校的责任。就不考虑学校有没有过错的问题。第三人的责任是 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第三人找不着了,这时候学校是什么责任呢,是过错责任。是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 的责任。对第三承担的责任,学校不负责。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 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 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日期的确定:户籍证明最高效力。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始于出生的问题:没有出生的胎儿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不享有民事权利, 所以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要保留一定的份额给胎儿,使特留份。这是考虑到胎儿即将成 为婴儿的事实,在遗产分割上的照顾,不是权利的安排。 如果是权利安排的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份额应该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但是根据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胎儿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然后死亡的, 才是胎儿的继承人继承。所以说,胎儿是没有能继承权的。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胎儿受害问题:如果胎儿在母体内受伤夭折,对于胎儿的母亲来说,她享有人身伤害请求权, 也享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胎儿则不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胎儿的父亲及祖父母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权? 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因为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上的人。 如果胎儿在母体内受到伤害,生下受伤的话,则可以提起人身伤害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 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 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 遗骨。 关于死的问题:自然人死亡后不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为死者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生者对死者的声誉享有利益。 行使自己权利的三种方式:自己行使,委托行使,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死者均不可能行 使。 , 自然人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 当是本人。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不能做扩张解释。 ,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 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 第一:未年满18周岁立遗嘱无效。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无效。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 ,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或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医院不算。监狱算。 , 法定居所:被监护人以监护人的居所为居所。 , 迁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问题。 :(理解五句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1、 父母离婚的,父母双方仍然还都是监护人。监护关系是身份关系,血缘决定了的不以离 婚而改变。(民通意见21条) 2、 未成年人造成侵权的,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能力承担的,由其承担,独立承担有困难 的,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为什么共同承担?因为他是监护人。这种共同承担实际上是 4 一种补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158条) 3、 父母将孩子委托给别人看护时,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但监护责任不同。(监护权与监护 责任不同)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期间,孩子的监护人依然是父母。学校幼儿园是孩子负有教育管 理保 护义务的人(大学是教育管理,没有保护义务)学校幼儿园责任是过错责任。(最 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解释第七条),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133 条) 孩子未与父母共同居住,而是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亲戚朋友居住,这时监护人 仍然是父母。爷爷奶奶等只是受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有过错承担普通连带责任,有约 定尊其约定,但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民通意见第2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4、 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的监护权,任何一方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 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或取消一方监护权。除非对未成年子女不利的情况下可以取消。 , 父母双亡或同时没有行为能力时,由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祖父 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是具有法定义务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争当时,看 谁对未成年人有利。如果都差不多,依顺序。 , 父母以外的朋友或其他亲属:自愿原则,而且要得到相应部门的同意。不能强行指定。 可以承担, , 监护纠纷要先行指定是处理指定监护的必须程序,否则法院不受理。有权指定的未成年 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父母原所在单位。但是民政部门不可指定。 , 单位监护人: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的父母单位,民政部门,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通意见160条) 1、 精神病人未宣告的,致人损害,其监护人一顶要承担责任。依据是他有精神病,而不程序 上是否宣告的问题。监护的基础对于精神病人来讲是精神不健康,宣告仅仅是确认而已, 不是责任承担之基础。 2、 法定监护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有法定监护义务。其他近亲属是指: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能类推。 (民法通则17条)如果都不愿意 按照序列指定。 3、 监护人的职责:7项,考试一般考三项。 ,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得处理) ,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是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 , 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实尽到责任可减 轻责任。 , 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主体看损害是谁造成的。如果是精神病人,由监护人承担, 但如果尽到责任可减轻。(动物是由挑逗人承担。) 民通意见 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 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民通意见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 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下落不明日起,战争时,从结束时起算两年内申请,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申请。 , 谁有权作为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利害关系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能作为申请人。 , 民法上与失踪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单位企业不能作为职工失踪的申请人。 , 谁做财产代管人?没有特殊之情况,那就是按照顺序是配偶。如果有特殊情况,从后面选。 , 诉讼中,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可依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民通意见32条) 民通意见第3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 1、 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日期怎么确定? 人民法院宣告周日为死亡日期。一般至少五年才能宣告死亡。满足条件的申请是四年,再 加一 年的公告期。意外事件的情况下是两年,公告期三个月。如果能证明不可能生还的, 就没有限制。 失踪时间从失踪次日算,意外事件从发生之日起计算。 2、 死亡日主要涉及继承人的问题,谁是继承人,一定是在死亡之日健在继承人。在宣告死亡 之前已经死亡的那些人,不能作为继承人。 3、 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而是在外地与人同居,三年后生一子,这个孩子对宣告死亡时的 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因为那是还未出生。 : 6 1、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相对消灭。只使在宣告死亡地消灭。所以在生存地仍然实施民事行为, 而却实施的该民事行为与宣告死亡的结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该民事行为为准。 (民通意见第36条)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时未死,后来真正死亡时留有遗嘱,则原来的继承撤销。财产收回来。 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 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2、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开始继承。 3、宣告死亡后实际没有死,但也没有回来。后来死了。家里人也不知道,家中配偶也没有再婚, 宣告死亡后在外地与人同居,偶然中彩票大奖500万,兴奋过度而亡。 , 则在家的没有再婚的配偶不享有着500万的公有财产权,因为他们的婚姻关系在宣告死亡时 已经消灭,婚姻关系没有恢复,已经不是配偶。同时也不会享有继承权,理由同上。 , 与其同居的人基于两人的同居关系,可以享有500万的分割权。因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是个人所有的,就按共同财产分割。因为不能证明买彩票的2元钱是他个人的 财产。所以,这个女人可以分的250万。 , 如果失踪人未被家人宣告死亡,则在家的配偶享有500万的共有财产分割权,(婚姻法12 条)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 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 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夫妻关系:如果配偶未再婚,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宣告死亡到撤销死亡期间的财产仍然是 夫妻共同财产。自行恢复说明他们的婚姻关系未中断。所以取得的财产是婚内财产,是共同财产。 , 如果在家的配偶已经再婚,后又离婚,失踪人回来后又想和好的,需要重新登记结婚,不叫复 婚。此时,从宣告死亡到重新结婚期间的财产是个人财产。 , 复婚是男女离婚后两人均未再婚,又和好的叫复婚。进行复婚登记。这个期间取得的个人能财 产仍然要视为是共有财产。复婚视为婚姻的恢复原状。 2、财产问题:宣告死亡被撤销适用的是遗产返还原则 , 不仅返还原物,而且返还滋息 , 返还以现存财产为限。 , 如果将已经继承的财产送人了,赠与人不能再向被赠与人主张返还。只要合法取得的财产都不 得请求。(民通意见第40条) 民通意见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 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被继承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赔偿。 3、 子女问题: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辈人收养, 7 , 被撤销死亡人不能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收养关系。 , 但是可以与收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抚养费一般也协议处理。 , 收养人虐待被收养子女的,法定解除。抚养费请求不予支持。 , 个体工商户登记取得,否则非法经营。 , 农村承包经营户不需要登记。 , 如果以个人名义或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要以家庭财产承担。 : 法人的特征: , 独立组织:独立组织的确认: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就不是独立组织。在企业法人中,子公司,孙 公司是独立组织,分公司,支公司都不是独立组织。除了研究所之外其他带所的都不是。 , 独立财产:四个独立。法人财产和出资人的财产,和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 和国库财产彼此独立。 现在公司法新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而不是属于国家。国家享有出资者的权利。 , 独立责任:我们注意,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概念,都针对的是出资人的责任。出资人以出资 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否则是无限责任。 公司股东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无限责任。 法人责任,即不能讲有限责任也不能讲有限责任,而是独立责任 法人的人格否认:一个法人股东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法人财产,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以股 东为 被告,要股东承担责任。 (中国没有,只是外国的分类) , 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的,如公司是以股东为基础。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如农业合作社,以 社员为基础,是社团法人。 , 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的,专增财产,如宋庆龄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财团法人没有 成员,没有意思机关。他的意思是以财产目的体现的,不是意思机关表决体现的。 还有一种财团法人叫寺庙法人,寺庙本身,如普陀山,峨眉山,九华山,五台山,灵隐寺,信 男善女捐赠的财产归寺庙本身所有。那些寺庙如果是文物的,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国家。如果不涉及 文物,那就是一个不动产,就归寺庙本身。 8 1、 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通则43条,民通意见58条) , 对法人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是什么?我国采用职务行为说。 , 只要是职务行为的情况下,法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而不是工作人员自己承担责任。 , 与职务相联系的行为法人承担不承担责任?只有在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按工伤处理, 其他的 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致害他人则不算。 2、 法人机关:区别于法人机构。法人机关是体现形成代表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如公司的董事 会,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法定代表人。都是法人机关,其他的就是法人机构。他的意义在 于,如果董事会做出错误决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法人不能以董事会为被告提起诉讼。因 为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的错误就是法人的错误。 3、 法定代表人:从性质上讲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必须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是不是可以做法定代表人? 从法理上来说是不行的,因 为是未成年人,还受到保护,而作法定代表人是承担责任问题。但法定代表人没有最高 年龄的限制。 , 一个自然人能否同时作几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可以的,他和公司董事只有敬业禁止 的义务。 , 一般来讲,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正职,没有正职时,是常务副职,没有常务副职时,是主 管行政工作的副职。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她的权利是职权行为,而不是授权 行为。所以法定代表人签定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起诉。 除非法定代表人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情况下才会负责任。 , 代理人由于失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才可以承担责任。(民法通则66条,第二款) , 以前代表人士法律规定,现在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谁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 法人的分支机构: , 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一般来说,分厂,分公司,分店,止公司,支行,中心支行肯 定有营业执照的。说明是有缔约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签约时有效的。 , 分支机构的诉讼能力。自己能作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银行和保险的某一支行成为被告, 法院是不能追加总行,总公司,为被告的。诉其他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院则可以追 加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 ,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财产是法人的。执行时, 首先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法人的其他财产。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不是 平等主体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9 , 没有因也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法人参加诉讼,由法人承担责任。一般表现为,法人的办事 处。 , 法人设立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如果法人成立了,成立后的法人承担,如果没有成立,由 发起人承担,为共同被告,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法人的合并分立:重要事项的变更: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前只能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可以双向变更。 , 企业变更的债权债务。企业在分立合并中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的依照 协议。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 , 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是解散,破产,撤销。法人的终止都要清算。 1. 清算法人还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企业法人注销之日终 止。但是他们的行为能力受限制,只能进行与清算目的向管的行为。 2. 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地位如何?是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 清算组部不是独立主体,不享有独立利益,清算组是清算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 在清算问题上代表清算法人。 4. 清算组在诉讼中的地位?清算组在诉讼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那是当事人的 地位。诉讼地位与民事主体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民事主体是从权力能力,行为能力角 度考虑的,诉讼主体有时候考虑诉讼的方便性,是从诉讼的方便性考虑的,所以两者是 有区别的。 7、 : , 民法上主要是三个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考试主要考察登记的效力。 , 设立登记具有生效效力。不登记没有民事主体资格。 ,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效力:这俩个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甲原来是公司的董事长,后来换成乙,没有登记,如果甲仍然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 签合同,则合同对A公司发生效力。这就是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如果变更董事长的事项A公司登记了,B公司不知道,则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 注意:不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需要有A公司的公章。现在A以A公司董事长身份签的合同,不能 认定使表见代理。登记后就产生了公示效力。 登记使公司的任命具有对抗效力。即使不登记,任命在公司内部仍然有效。 , 一定是人体之外 , 一定要求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 一定能够实际控制 , 商标专利不是民法上的物,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上的课题,不是物权上的课 题。 10 , 商标标识是民法上的物。专利产品是民法上的物。 , 安转在人体内的心脏起搏器,人体上的假肢也不是民法上的物。成为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就不是物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 , 主物和从物在物理上彼此分离。 , 从物是永久的配合主物发挥作用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 物权法上的意义:归属的问题,主物属于谁,从物就属于谁。 移转的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也转移。 担保物权的效力问题,担保物权的主物效力及于从物 , 债权法上的效力:解除主物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合同。 滋息: 法定滋息:利息,租金,承包金,中奖奖金(射幸滋息)。 自然滋息: , 如何判断是不是自然滋息?一定要与原物分离,没有分离,不是滋息。 , 原物与滋息一定在彼此关系中才存在,离开原物,就无所谓是原物也无所谓是滋息。 , 滋息区别于其他的问题: , 空调和空调放出的冷气?这不是原物与滋息的问题,这是功能问题。 , 鸡蛋和鸡蛋孵出的小鸡,是转化物的问题。 , 农民收获的土地上的粮食,是劳动生产物的问题。(是两种原始取得的方式) 滋息的意义:是滋息归属的问题。 , 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效力最高,可改变法律的规定。) , 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 息,归买受人所有) 1、 这种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有意义。 2、 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滋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 3、 例:土地承包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租,租金就归承包户。 , 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滋息归原物所有人。 11 , 概念: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 分类:分为两大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者的区分点是否体现人的意志,体现人的意志的是 行为,不体现人的意志的是事件。 事件有:生,死,诉讼时效的经过,除斥期间的经过,意外事件,夜游症人的行为等。 夜游症 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适当赔偿,基于公平责任。 行为有:民事行为,也叫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情谊行为(朋友请客吃饭, 一般不发生民法上的后果,但是可以转化为民事行为,如果开车来的,强行灌酒,发生交通 事故,需要负责。) 准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但是他的法律效果不是依据表意,而是依据法律直接的规定。 只有一下三种:通知,催告,原谅。(合同法47,48条)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 或者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 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 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事实行为,可以说是表示行为,而不能说是表意行为。表意行为的“意”是,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他的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 在我国事实行为很多,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自动行为等等。 民事行为一定是表意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根据表意而发生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 表意行为,合同条款就是表意。什么是民事行为的“意”,我们要把与戏言,客套话区分开 来 。 民事行为从外延上讲有四个,分别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 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55条)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2 1、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追求的目的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商行为何民事行为在解释上是有区别 的, 对于商业行为,我们往往采用表示主意的解释方法,因为商行为追求效率。 对于民事行为追求自愿原则,民法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往往采用意思主意的解释方式。 2、意思表示的类型,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有口头的,书面的。 默示的意思表示有沉默和推定。沉默一定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才能作 为意 思表示的方式,否则不发生意思表示的效力。推定一般从作为方式上推定。 3、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标准是什么?是你的意思表示是不是应当向相对人为之。如果你 的意思表示应当向相对人为之才发生效力的,就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你的意思表示 无需向相对人为之,就能发生效力的,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比如说,承认,解除,抵消,撤销,他们都是要向相对人为之,所以都是有相对人的意 思表示。而遗嘱,抛弃,悬赏广告,等不需要向相对人为之,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义在于,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的问题。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生效。遗嘱是死亡生效。 如果意思表示到达,但是相对人充耳不闻,这时候,意思表示仍然发生效力。如果相对 人不能听见或不能听懂的话,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4、 意思表示的瑕疵。 , 欺诈一定是故意制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根本性违反。 他的构成要件注意两点,第一点知假买假不为欺诈,第二点如果与产品说明书有些不一 致,但是不构成根本性的违反,不是假冒伪劣,不能认定为欺诈。 欺诈的法定效力问题。 民法通则58条规定欺诈行为无效。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13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52,54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 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婚姻法,欺诈的婚姻有效,可以请求解除,就是离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双倍赔偿。但要注意,一定针对的是消费行为,个人生活消费。 而且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经营者一定是商人,有营业执照,而不是偶尔进行商 业买卖的小贩。 , 胁迫 的效力问题,民法通则58条,合同法52,54 ,婚姻法12。 婚姻法上被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被胁迫者本人有申请撤销的权利。期限一年。 14 , 趁人之危 不存在无效的问题,52条例也没说趁人之危无效,只有54 条说是可撤 销合同。 要注意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单方允诺的区别。 , 重大误解的问题 损失的赔偿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误解由谁引起,谁承担。 1、 轻微误解,一般误解,不是重大误解,所以就不能主张撤销,只能主张变更补 正。 2、 动机的误解不是重大误解。 3、 民法上一般不讲动机,民法讲行为的内容和性质,而不问动机如何。与刑罚不 同。 4、 民法的重大误解根据现行法律是指以下五种情况: 一、当事人误解: 1. 对当事人的误解。但并不都是构成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因当事人错误,但对合 同目 的实现没有影响的,就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 2. 当事人错误,对人身性质的合同实现由重大影响的,就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主 张撤销。 3. 婚姻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但是婚姻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而主张撤 销。 二、对标的物本身错误 三、对标的物规格质量数量型号色彩的误解,也构成重大误解。 四、对行为性质的误解。 五、由于传达人的错误造成误解。 合同解释和重大误解的区别: , 重大误解一定在合同的内容上方式上当事人上,有错误,一定是有错误。 , 合同解释,合同内容无争议,只是对某一条款存在两种以上不同解释。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问题: 1、 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有三种情况,第一接受报酬和赠与是有效的,无 须父母追认。第二是细小的民事行为也有效。与其年龄智力程度相适应。第三是 其他民事行为要父母代理,独自实施无效。如果独自实施经父母追认同意,则属 于父母的意思行为,小孩的行为视为工具行为,小孩没有意思能力,仅仅充当一 个工具而已。 15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接受报酬和赠与有效。 第二种情况实施与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一般来讲,两个行为是肯定与其 年龄是不相适应的,一是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二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种 情况是进行了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47条之规定,属于效 力未定。第四是进行了与其行为能力不幸适应的非合同行为,则无效,如单方行 为:抛弃,免除债务;身份行为:早恋,订立遗嘱。 , 法人超范围经营,原则上有效,但是违反国家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特许性 经营的无效。 2、 意思表示真实。 3、 民事行为内容合法。 1、哪些民事行为不能附条件和期限? 身份行为,如结婚收养,放弃继承也不能附条件, 妨碍相对人行使权力的行为,往往是单方行为,如抵消, 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期限是个必然性的事实。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或然性的事实。 , 当然无效的问题,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主张无效。向法院主张无效是确认之诉, 所以没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问题。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 返还原物是所有人的请求权是属于物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应该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因为,所有人只能向无效行为的行对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 人主张,因此可知,所有人的请求权是债权而不是物权,所以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是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从无效确认之日起计算。 , 肯定无效的问题,是指前面一个行为无效,后面怎么也不会使它有效。但有例外就是《关 于工程问题的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 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是无效合同的补正问题。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 伪装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合同法52条第五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什么叫强制性规定? 就是要求性规定“应当”和禁止性规 定“不得”。 16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成立且生效。 2、显失公平合同只适用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里不存在显失公平地问题。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政府定价是个特殊的价格机制,只有合 法不合法的问题,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拍卖业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它是特殊的价格 形成机制。 4、撤销权是属于形成权,由谁享有? 如何行使? 行为成立时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不能是履行时的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行使受 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 无权处分,合同法51条,今天的主流观点是,无权处分,合同仍然有效,无权处分的 行为效力未定。 , 无权代理,合同法48条,这里面的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是被代理人和行对人之间 订立的合同。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47条,这个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 , 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合同法83条,这个是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未定。 , 作为权利人来讲,享有追认权,它是形成权。他向相对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向无权代理 人和无权处分人的追认不是追认,是补充授权的问题。 , 相对人有催告和主张撤销的权利。今天看来催告不是权利,它作为一个准法律行为更好。 催告不是请求权,请求权对应的是对方的义务,而催告对应的是对方的追认,追认是权 利,所以催告不是请求权。 效力未定,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到了对方就发生效力。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是授权行为关系 为什么不是委托或劳动关系? 他是授权行为的基础关系。授权是从基础关系中抽象出来到。所 以我们讲,授权是单方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 2、代理人和第三人什么关系? 是代理行为关系,代理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民事法律行为,则要求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 力。因为代理行为是意思行为,意思行为就要求有行为能力。 从委托合同来讲,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终止。但是基础关系变更对代理没有影响,对授权行为没 有影响。如果授权不明,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17 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代理行为关系,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也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点 和传达人不同,传达人不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传达行为不是意思行为。代理行为是意思行为。 代理人会独立为意思表示和独立受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代理人造成损失 的,要负责人。 3、被代理人和相对第三人之间什么关系? 这就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里意味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互为原告 和被告,作为被告的被代理人来讲,他一定要承受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是直接承受代理人的行为后 果,包括权利,义务,责任。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后果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叫做隐名代理,它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代理。 , 隐名代理和行纪的区别:行纪也是三个人,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行纪人也是一自己的名 义进行的,那么什么时候是行纪什么时候是隐名代理?他们的区别在哪里? 1、行纪人一定是商人,行纪行为一定是商行为,而代理无此要求。所以,国外立法把行纪放在商法 典。 2、行纪可以由自营行为,代理中不能有自营行为。 3、我国那些是行纪?典型的有,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销商的承销行为,如股票发行。因为股票在 卖不出去时,承销商要自买,自买是行纪行为中才有的,在代理中不行,代理中自买自卖的话就变 成自己代理,就是滥用代理权;(合同法419条)还有信托商行的买进卖出,证券经销商。有一个例外,就是外贸公司经常接受委托,买进卖出。但是外贸的行为,由于立法的原因,我们的立法将 他定性为隐名代理行为。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 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区分行纪和隐名代理的法律意义在于:在行纪合同里,第三人只能告行纪人不能告委托人。委 托人对第三人不负责任,他们之间没有关系。行纪费用,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行纪人 承担。 , 在隐名代理中,隐名代理人按照纳合同法402,403 条之规定,可以披露,对于第三人来讲, 可以以委托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代理人为被告。就有选择权。代理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 定,被代理人承担。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 三人的除外。 18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 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 这一条主要涉及到民法通则68条。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 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 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1、 在什么情况下成立复代理? 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被代理人事先同意, 第二种情况,被代理人时候追认, 第三种情况,是在紧急情况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那就看他是否符合紧急情况的要求。民通意见80条。 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 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 急情况”。 代理人的太太病危也同样构成紧急情况。 2、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选的,所以代理人要负两项义务,一个是选任义务,一个是指使义务。如果尽到这两项 义务,代理人就是尽到责任。 3、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这就意味着,复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行为的后果可能给被 代理人造成损失,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是否对复代理人享有追偿权要分情况: , 复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则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 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 复代理人何代理人的共同原因造成的,他们要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上述责任都是过错责任,有过错在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 任。 2、代理权终止问题。 , 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并不当然终止。 ,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当然终止。 , 代理人死亡,在所有代理关系中,代理关系都终止。 19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 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 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没有包括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 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人明知(不是推知)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由无权代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对被代理人来讲,行为无效。 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区别情况,追认就有效,则无责 第三人是善意 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任。不追认,行为无效,或赔偿 损失,或承担履行义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被代理人的损失,可要求表见代代理行为有效 理权(表见代理) 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1、 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是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不消灭的 意义在于诉讼时效丧失的案件人民法院还是要受理,还是要审判,只有在审判中,对方提出的 时效问题才能驳回己方诉讼请求,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适用实 效,所以,时效现在的主流观点是抗辩权问题。对方不抗辩,等于放弃了权利。 2、 实体权利不丧失的意义在于,债权请求权,如果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债务,后又反悔,向债权人 主张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 3、 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她的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之间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 事先放弃实效利益也是无效的。但在事后放弃是有效的。 1、 物权请求权中: , 三个请求权肯定不存在适用实效的问题,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和 停止侵害请求权。 , 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是适用诉讼 20 时效 2、 债权请求全肯定适用诉讼时效。例外: 3、 其他不适用失效的情形? , 银行存款有没有实效?银行存款是一个消费借贷合同,储蓄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 , 投资的股份利息,属于投资关系,也没有诉讼实效。 , 共有关系不适用失效。 , 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财产受到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1、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适用于支配权和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就是权利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两年内行使,两年也是除斥期间。还涉及债权请求权,保证 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否适用于保证之债?这就是债权请求权。 合伙解散以后,合伙时的债务在五年之内没有提起的该债权消灭,五年就是除斥期间。 担保法解释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 债权的除斥期间届满,债权消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职权适用除斥期间。撤销权过了除斥 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主动援引除斥期间,裁定驳回。或者叫不予受理。 1、 一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普通伤害,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伤害的两年,环境污染致人伤害的三 年)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只适用于消费买卖,产品不合格,是违约责任的情况。如果产品质量问题致人伤害,则是侵权,诉讼 时效两年)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三年的,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 4、四年的,国际货物买卖。 5、二十年的,没有终止中断,从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适用延长时效。 21 民法通则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是从直到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申请支 付令,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向债权人提起要求,债务人承认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等都是。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仍然同意履行的,即发生新债的效力。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履行协议,或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或保证。都视为同意履行。 例外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银行的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会产生新债效力。 只有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发生时效中止之效力。 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两人建立结婚或收养关系。 诉讼时效的延长: 没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适用于所有种类的时效期间。 :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性权利,对世权, :两个方面 物权的优先效力:就是讲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我们讲他的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1、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但是没有规定优先承租权。我国农业 法有个优先承包权。荒山承包中,承包人的继承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2、 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房屋(我国合同法限定为房屋),别的财产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3、 承租的情况下,承租人的利益在租赁上体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是居者有其 屋的浪漫主义色彩的理想,是在战后房屋紧张的条件提出来的。生活用房具有优先购买权。所 以至今在德法两国,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定在生活用房上。 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是以有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的,虽未登记,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5、 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是承租人,转承租人不享有。为什么呢?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 法律没有规定转承租人,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是不能做扩大化解释的。 6、 同等条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同等条件?价格是一个因素,还有 一个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果承租人只拥有部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则整体出卖时,承租人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还有就是用途也是考虑因素。 7、 要求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卖房要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果买了,租赁合同即告中止。 22 8、 如果承租人不买,其他人买了,买受人人不能中止原租赁合同,不能提高房租。但是房屋的买 受人可以收取房屋的租金,因为,原物的所有权转移,滋息的所有权也转移。 9、 如果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卖个第三人。第三人得知房屋存在租赁,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也可以以重大误解或欺诈来撤销合同。 如果承租人也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还未过户,则承租人首先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因履行不能,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房子已经过户给买受人,法律支持买受人的所有权还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再理论和实 务上是有争论的,但是主流观点是支持买受人的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了,就具有公示效力。承 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1、 :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 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2、 物权请求权是否要求相对方存在过错?不要求,不以对方过错为要件。 3、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什么关系?是不是物权请求权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才适用债券请 求权?德国法要求,德国法带有机械唯物主义。我国法不要求。 :将物权法定作为一种分析手段。 种类法定: 内容法定: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1、 物权变动法定意义在哪里? , 交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是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滋息转移,费用转移的标志。 这些问题是民法的根本问题。 例:甲和乙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50吨钢材的费用。在乙尚未向甲交付钢材之 前乙的财产被查封,甲已经付钱的50吨钢材也被查封,因为乙未交付,所有权还未转移。 如果已经交付,则不能查封,因为交付后财产转移所有权,成为甲的财产。 , 交付的种类: 简易交付:讲先占有,后买卖。交付在买卖合同成立时交付完毕。即使是盗窃造成的 对物的占有,也可以。 拟制交付:针对的是提单,仓单买卖。交付提单即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针对第三人占有标的时,买受人从出卖人那里取得一个占有返还请求权, 以代替现实交付。合同成立时间,就是交付完成时间。 占有改定:本来是现实交付的问题,合同成立,交付完成,但标的物仍归出卖人占有, 23 或是借用或是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滋息转移,费用转移。 例:借用人拿所借物去抵债,这时候所有权人能否向债权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债 权人能否就抵债物主张善意取得?法律应当支持原物返还还是善意取得? 法律应当支持原物所有人,不支持债权人。因为原物所有权人拥有的是物权,债 权人拥有的是债权。物权优于债权。 债权人对抵债物的取得与善意取得是不同的,善意取得是买受人支付金钱,取得 了无权处分之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可以对抗原物返还请求权。债权人取得抵债之物 使用的是一个已经存在的债权。 如果无权处分人把无权处分的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债权权人能不能行使抵押权 和质押? 不能。法律支持所有权人,不支持债权人。因为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 押。抵押权无效,债权人不能取得抵押权。抵押权不存在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可以善意而取得质权。 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有权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 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权的问题? 没有经过同意的转质无效,不存在善意取得。所以不能把动产善意取得扩展到任何 领域。这就是物权法定。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 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 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 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两种情况。 1、一种是非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 自建房屋,建好就取得房屋所有权。违章建筑没有所有权。 , 自建房屋的登记仅仅是证明效力,确认效力。 , 自建房屋登记的意义,在于出卖和抵押。 2、 继承房屋,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那么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取得所有权。如果有几个 继承人的话,遗产分割完成时取得所有权。在分割完成前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变更 登记只是一种变更效力和确认效力。 3、 买卖和赠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一定要登记,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生效要件。不登 24 记不能取得所有权。 1、甲的房屋卖给乙,没有办理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什么时候生效?签订之日 起生效。如果房屋涨价,卖方不愿卖,请求法院强制卖,法院应当支持。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时转 移房屋所有权并交付房屋。这是出卖人的两项义务。如果不转移房屋所有权就是违约。按照合 同法107条之规定,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第一种救济方式就是继续履行。在现实生 活中非常有意义。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房子交了,没办过户手续,房子雷电起火烧了,风险谁承担? 买受人承担。在商品房买卖 中间,风险跟着交付走。和其他买卖合同一样。 3、 验房面积问题。房屋面积允许有3% 的误差。如果合同面积100平米,实际面积110平米, 则付款时只支付103平米的价款。如果实际面积缩水超过3% 。可以解除合同,超过3% 的 部分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价款。实际上把房屋面积的涨水和缩水视为欺诈,适用的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4、 房屋质量问题。房屋有主体结构或主体结构工程或本身有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瑕疵,可 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的瑕疵是不能解除合同的。质量有问题的合同,能不能请求双 倍赔偿?不能,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为什么?(买卖商品房的解释) 因为面积是开发商决定,建筑质量是建筑商决定的,合同是和开发商签的。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 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 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 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 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 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 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房屋涉及的问题,一房二卖 25 1、 一房二卖中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要区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 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私房买卖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只是返还房款及其利息,如果商品房买卖我们适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是按照欺诈来解决。 2、 一房又抵又卖或先抵后卖或先卖后抵。 房屋先抵押给银行,后又抵押给消费者,消费者享有什么权利? 如果消费者没有支付主要款项,那么消费者就是债权人。如果支付了主要款项,消费者就 是所有权的期待权人。第一个要保护的权利是支付了主要款项的消费者的权利。银行不能 行使抵押权。 , 车的问题 车船航空器的登记效力是对抗效力,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核心是两个问题:所有权交付时转移。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 例:甲将车卖给乙,交付了没登记,这时候甲的债权人找甲要钱,甲没钱,于是查封财产,能不 能查封已经交给乙的车,查封了能不能抗辩? 不能查封,这时候乙是所有权人,查封人是债权人,债权不能对抗物权。 不登记不能对抗的第三人都是物权人。如果车已经抵押了然后卖,抵押时经过登记才生效的, 而卖没有登记,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如果买车人开着没有登记的车撞人了,那么卖车人负什么责任? 卖车人负补充连带责任。卖车人是侵权人,卖车人是所有权人。 借车,租车撞人了,车主是否负责?车主承担补充责任。 偷的车撞人了,车主不负责任。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水流,矿藏,宪法后来加入海域。 水流,不是指水面,水面遵循谁投资谁享有的原则。有可能是国家的,有可能是集体的,还有 可能是个人的。 26 ,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的义务问题。也别是它的容忍义务。高压线从上空通过,隧道从地 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人有容忍义务,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得请求法院排除妨碍。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是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可能是乡镇集体,也可能是村集体,也可能 是村民小组集体。91年国土资源部的文件得到确认了。目前80%是村民小组所有。极少数是乡镇集体的。如山西大寨,河南南街村,江苏华西村,典型的。 ,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三个权利。 专有权:可以买卖继承抵押租赁。专有权的范围是墙心说。不是到墙根说。 共有权:特殊的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1. 楼道电梯外墙房顶共用管线,当然是共有,现在加了道路和绿地。除了标明是公共道路和 绿地以外,是属于业主所有。 2. 地下室所有权,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业主共有。 3. 物业管理设施,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业主共有。 4. 小区的商务会馆所有权尚无规定。 成员权:小区的管理中,投票权由什么决定? 不能完全由房屋面积决定。还有人的因素。重大 决议两个三分之二,面积的三分之二和户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决定。 诉讼主体:业主委员会和业主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 相邻关系的问题: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义务问题。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是,相邻权是满足基本需要,地役权是为了满足特别需要。地役权是约 定的,相邻权是法定的。相邻权是不支付对价,地役权要支付对价。相邻权无需登记,地役权要登 记才生效。不登记就是债权,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事权,只具有对人权。 , 动产所有权问题: 善意取得的要件: 1、 第一个条件必然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中间要注意,两种情况下例外:有营业执照的公共 场合购买的和权力机关处分的 。 2、 第二个条件是有偿取得。三种情况不是有偿,继承,遗赠,赠与,不能善意取得。 3、 第三个条件一定要是买受人的善意。处分人的善意法律不考虑。第三人善意是指第三人不 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是无权处分人。应当知道从价格上考虑。 4、 取得所有权的标志是转移占有。 善意取得的性质:一定是原始取得,不是传来取得。两者区分标志: 27 1、 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就是原始取得。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财产, 就是传来取得。买卖是传来取得,赠与传来取得,遗赠传来取得,遗嘱继承传来取得,法 定继承是原始取得,有争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全是原始取得。罚款,没收,税收,国有 化,劳动生产都是原始取得。 2、 善意取得维护了买受人的利益,原始人的利益怎么办? 只能对无权处分人产生请求权,这 个请求权时债权请求权,或者基于侵权责任,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主张违约的损害 赔偿请求权。这是请求权的竞合,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 先占的问题:先占也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 对抛弃物的先占。注意两点,第一是不是有权抛弃(未成年人的抛弃无效),第二是不是 真意抛弃(如果不是,就变成遗失物的问题)。 2、 对野生动植物的先占问题。狩猎就是先占。 因为部分野生动植物有科研的价值,所以归国家。不是因为动植物保护法。保护法不是解 决归属问题的。它是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的。 , 拾得遗失物的问题 1、 甲见到两只手表,一只表不小心摔坏,失主索要,甲拒不归还,之后第二只表被盗。问失 主向甲索赔。问,第一只表赔不赔? 不赔。,拾得人对拾得物的毁损灭失只有在故意的情 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第二只表要赔。拒不归还的按照侵权处理,侵权状态下,表 被偷了,是要赔的。如果第二只手表被洪水冲走了,仍然要赔。由于一方违约在先,导致 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风险责任由违约人承担。民通意见94条 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 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2、 悬赏广告。按照约定支付拾得人相应的报酬。但是按照出租车和旅店的规定,出租车和旅 店的服务人员对所拾得的遗失物不得要求报酬。但是,答应给的,悬赏人就要给,司机是 不能主动要。 , 添附:混合,附和,加工,是解决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的。 1、 不动产添附动产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人相应得到补偿。 2、 动产添附动产,那就是价值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价值小的一方相应的补偿。价值差不多 呢?现在是照顾无过错方和有益于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来处理。抓阄。 3、 添附是事实行为,所取得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 , 乙将木料运来,甲为其加工的行为是不是添附行为,不是!是承揽行为,使合同行为。 添附是事实行为不是意思行为,合同是意思行为,涉及到合同的都是意思行为,肯定 不是添附。 , 甲将乙家的木头偷来做成家具,是不是添附?不是,这是侵权,是典型的侵权!这时 候对乙来讲他有选择权,可以要求返还同等的木料,或要家具,但是要给加工费。这 是完全按照受害人的利益来处理。 , 甲误将乙的木料做成家具,这才是添附。添附往往基于错误产生,没有错误没有添附。 , 什么情况下是侵权,什么情况下是添附?如果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肯定是侵权。还 有一种情况,不一定有主观恶意,但是也不能否认有主观恶意,但是你的行为使财产 价值减少或者毁损,这时候也按侵权处理。添附,一定是使价值增加。价值毁损价值 减少,那一定是侵权。 事务中,在农村承包的耕地上建坟,建房,建窑,按侵权处 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在城镇,违章建筑按照侵权处理。 28 1. 。举例说明。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房,按份共有,甲享有40%,乙有27% ,丙33% 。问: , 现在墙皮掉了,甲是否要征得乙丙同意再修理,是否要通知乙和丙?不需要。甲的行 为是保存行为,每个按份共有人都有权为之。不涉及费用的摊销。 , 甲和乙同意房间铺木地板,丙不同意,甲乙可以全铺,这是改良行为,2/3,同意即可。 , 甲和乙欲出租房屋,丙反对,甲和乙的租赁行为效力如何?有效。 , 甲和乙要卖掉房子,丙有优先购买权。法理基础是稳定物权关系,如果丙不买,也不 同意卖,则甲乙仍然可以卖,多数同意即可。 , 甲的份额是否可以抵押?可以,按份共有的份额抵押是有效的 。 , 甲要抛弃自己的份额,抛弃后的份额归乙丙享有。乙丙按照自己的份额比例分割丙的 份额。所有权的扩张规则在发挥作用。 , 甲要将份额卖掉,乙丙都要买,出价相同,则由甲决定卖给谁,体现所有人的意志。 , 甲在自己的份额的墙上打洞,乙丙可以制止,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这是按份共 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问题 。 , 如果丁将房屋的窗户打破,则甲乙丙对丁享有连带债权。而不是按份债券。 , 如果共有房屋的一个悬挂物将丁砸伤了,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致人的损害负连带责 任。 2. :他物权,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是限定物权,用益物权一定是不动产物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问题:一般来讲,对于用益物全的取得,以及不动产无权的取 得,都是要经过登记,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的不需要经过登记,合同取得。为什 么是合同取得? 从政策层面考量是减轻农民负担,另外法律方面考量登记 是为了公 示,农村的土地承包不用登记也是有 公示效力的。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是什么? 是承包人的流转权问题。 一种情况是对耕地采用的家庭联产承包方式,不是个人承包,这种情况下,对策划那 个包经营户来讲,享有那些流转权? , 能不能转让? 转让权的核心是承包户脱离承包关系,发包人同意方可。本村村民又优 先受让权。 , 能不能出租转包互换?这些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发包方的同意。但是应当备案。向发包 人备案。以后承包费仍然由承包人来交。 , 能不能抵押? 根据担保法和土地承包法是不能抵押的,但是现在实务中开了个口 子,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在发包人同意,和抵押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情况下,可以抵押。抵押权的实现也不能改变土地之用途。 , 能不能作价入股?也可以,只能是农业方面的用途。 , 能不能继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为经营权是家庭所有。 一种是荒地采用个人承包的方式,可以通过拍卖和招标取得承包权。这种情况下承 包人具有什么权利? , 承包权的抵押,转让,转包,租赁,都是可以。 , 荒山承包权的所有人的继承人有优先承包权。(农业法的规定)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问题?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又需要还 可延长。30年是什么意思?是讲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变也是像 29 对的。土地承包可以调整,土地调整的方案要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通过。 4、 发包人能不能收回承包经营权?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迁到设区的市落户,且有生活 保障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如果落户小城镇,发包人不能收回其承包经营权。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 一种是权属的纠纷,权属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这个调解是行政调解,只有对调节不服 的, 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 侵权纠纷,那就直接向法院起诉。 问题: 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一种是行政划拨,一种是有偿出让。 2、 行政划拨的土地能否转让抵押何出租?可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但是 转让抵押需要再交纳土地出让金。 3、 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完全可以转让,抵押,出租。 4、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生活 用地50年,教育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考。 :物权法已经去掉典权。 典权客体是什么?一定是私有房屋,没有其他的客体。他的意义存在于土地私有化,土 地不私有化这个没有意义。 典权人的权利:占有,使用,租赁,出卖人要卖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特别注意还享有转 典权,在转典权中典权人不脱离典权关系。以及典权转让权,把典权卖掉时,典权人脱离了 典权关系。典物转让权,典权人簿享有,出典人享有。抵押权也不享有,是出典人的。 回赎权:回赎权是形成权,就有除斥期间,叫回赎期,不要把典权期间和回赎期混为一 谈。 典权期间是约定的,后面还有个回赎期,回赎期是法定的,超过回赎期不回赎,典物归典权 人所有。回赎按照原典价回赎。 4、典物的风险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合理分担。 :解决什么问题? 解决现行法律没有解决的问题。 1、 老年同居者的问题:一方有房,一方无房,没房后死的人的居住权。有房的一方可以通 过遗嘱给后死的一方设定居住权。对财产继承没有影响。 2、 老妈子的问题,年迈的保姆,一生都在这家做保姆,老东家可以以遗嘱确定其居住权。 3、 养老问题,在有生之年把房子卖掉,但在上面设自己的居住权,一直到自己死。 4、 居住权人的义务;费用支付,修缮之义务享有物权人 的权利。 :自主占有,所有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承租人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偷盗者的占有是自 30 主占有。自主占有讲的是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占有。拾得人的占有是他主占有。但是拒绝 归还以后就变成自主占有。就按侵权处理。有权利依据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没有权利依据的 占有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人我们说当然有返还的义务,但 是占有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财产的增值可以补偿。恶意占有人不存在费用的支付,没 有请求权,但是财产的人工增值部分,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市场增值和自然增值不能请求。 灭失风险恶意占有人是要承担的。` , 事实推定和权力推定 , 占有的保护问题,恶意占有是否保护? , 恶意占有享有自立救济权,是以有个人力量为条件。 , 恶意占有还享有公力救济权,向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应当支持。 , 但是这种救济权不能对抗原所有人。 :(民法通则92条) 善意情况下不当得利的处理规则问题。因为恶意情况下,不当得利之债,就是侵权之债。 1、 要求不当得利人必须得到利益。没有得到利益,不够成不当得利。 2、 得利人得到的利益,少于失利人所失去的利益,就以得利人的得利为限,返还不当得利。 3、 得利人所得利益,多于失利人所失利益,就以失利人利益为限返还不当得利。多余归自 己。 4、 恶意的不当得利,如果利用不当得利所获利益,扣除必要费用后,其余收归国有。 5、 貌似不当得利,但是不能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的情形: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是基于错误 而产生的,没有错误就没有不当得利。以下七种不为不当得利。 履行道德义务;履行宗教义务;非法所得,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视为赠与;多付 的劳工工资,视为自动提高劳工待遇,不为不当得利;(剩下三个录音里没有了) 三个请求权,垫付费用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清偿请求权。 哪些行为不是无因管理:身份行为不得无因管理,违法行为不是无因管理,不作为不时无因 管 理,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的无因管理,慈善行为不得无因管理。 所有无效婚姻都是领了结婚证的婚姻,没有领结婚证的叫同居。 1、 未达到法定婚龄,当事人以及未达法定婚龄一方的近亲属有申请权,妇联不行。 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主张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那就按照有效婚姻处理。他 31 们的婚姻从达到法定婚龄之日起就有效。 2、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无效。自然血亲,不包括拟制血亲。当事人,双 方的近亲属可以申请。 3、 有不能治愈且不能防止的传染病的。当事人和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 重婚的,无效。 无效婚姻财产的问题: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共同财产 时,要考虑配偶的利益。 夫妻离婚以后,未和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望权 ,现行法律不包括祖父母。 : 1、 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定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离婚,只是请求赔偿的,不支持。 2、 婚姻法46条,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请求权:只有四种情况, 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无过错的一方,能否对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未规定。 离婚时不知道对方有过错,离婚后才知道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以内向法院主张损害赔 偿。 3、 夫妻生育权的问题:一方要生育一方不要生育,是否侵害对方的生育权?侵害了生育 权。 4、 那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个人买的房仍然是个人财产。婚前约定婚后取得的,也 是婚前财产。知识产权是个人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共有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 存款,无证据证明是个人的财产,就是共有财产。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他们是实行分 别财产制的债务,用双方财产偿还。 ,在遗产分割之前根据情况是否恢复,遗产分割以后就绝对不恢复。 继承权的丧失事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 承人,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 使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继 承人丧失继承权。 如果取得被继承人原谅,则恢复。 代位继承,一定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定要求代位继承人是能晚辈直 系血亲,一定要求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和放弃继承权。一定能够要求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32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是抚养关系。 配偶的继承权是基于姻亲关系。 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但是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继承适用遗嘱继承和法 定继承。转继承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 后遗嘱效力优于前遗嘱,书面遗嘱优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是在紧急情况下有效,紧急 情况一旦消除,遗嘱自动失效。两种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一种是没有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和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见证人有问题,遗嘱无效。 既有遗嘱,又有遗赠,还有遗赠扶养协议,三者的矛盾怎么处理?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处理。 一份遗嘱上,对财产作了不同的处分,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一定是在神智不清 是所里的。 : 1、 共有财产作为遗产要划分, 2、 保险金如果指明了受益人的,属于受益人,没有指明受益人,就是遗产。 3、 抚恤金不是遗产,是指定人的。未成年人,老人。 4、 死亡赔偿金进入遗产。 遗产债务: 遗产分割前,如果有遗产债务,首先要清偿债务,然后才能继承。 分割后才发现的遗产债务,首先用法定继承的财产,不足用遗嘱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 姓名权:有些必须用真名,存款,买房。未满十八周岁不能改变自己的姓名。姓名权不能转让, 名称权可以转让。只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可以转让。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 存在名称权的转让问题。 侵犯名誉权一定是诽谤和虚构造假诋毁他人的名誉的行为。侵害名誉权一定是造成绩较严重的 后果。小说侵权,小说是虚构人物,如果与真实人物环境有极大的相似性,也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评论侵权:在假的基础上评论就是侵犯名誉权。 33 肖像不仅包括本相,艺术照也是肖像,特殊造型也会侵犯肖像权。集体照没有肖像权的问题。 背景资料也没有肖像权的问题。 侵犯肖像权,一个是未经本人同意和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具备,构成侵权。 怎么叫作以盈利为目的? 肖像与产品直接结合,才构成以盈利为目的。 把真实的事情抖出来。隐私的范围非常广泛。不愿意公开的,就是隐私。 隐私权的保护与司法审判权,新闻报道权,舆论监督权,行政处罚权,百姓的知情权的关系。 应在适当的方式和范围内行使。 侵犯荣誉权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侵权行为一定是侵犯绝对权。在一定条件也包含相对权。那就是侵害债权。 过错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是强调施工者的责任问题,是过错责任,不是由建设单位负责, 是由施工单位负责。 过错推定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拓展了三种情况: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针对公共场所)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 经营活动或社会其他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 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 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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