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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

2019-08-20 10页 doc 26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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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 (交管1111区队4号章华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的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越发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已经严重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减小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我国已经初步构成了事故受害人的“三元救助体系”框架,但具体内容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本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三元救助体系”中的侵权责任进行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一、引言 道路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为全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也暴露...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 (交管1111区队4号章华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的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越发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已经严重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减小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我国已经初步构成了事故受害人的“三元救助体系”框架,但具体内容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本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三元救助体系”中的侵权责任进行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一、引言 道路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为全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也暴露了它的致命问题那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祸猛于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形势越来越严峻,被称之为“永无休止的战争”。现阶段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相当严峻。为了改变这个现状,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来扼制其严重化。初步形成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三元救助体系”从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今后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交通安全和畅通。“三元救助体系”中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有利于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促进社会进步;有利于改善交通状况,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定分止争,稳定社会关系。如果能够正确地认识到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对于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维持道路交通的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现阶段一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1]所谓的过错,它只是由主观与客观的要素相互结合产生的一个概念。过错是指行为人所做违法的、违背道德的行为而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可分为行为人故意心理或者过失心理两种心理状态,这两种心理状态是来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的依据。随着发展,过错责任原则逐渐成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的,应该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该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双方按相应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采取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有所缺陷。缺陷在于:受害人要拿出行为人过错行为的相关证据,如果不能行为人有过错行为,那么受害人将无法得到赔偿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之处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只要有损害客观事实的存在和行为与损害客观事实有因果关系,那么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可采取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补偿受害人在事故中所受的损失。但是在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必须在法定情况下方可使用。 (三)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又称之为过失推定。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所做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而行为人又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这样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行为人需要依法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其实过错推定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比较特殊的表现形式。 有了过错推定原则的出现,我们可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是可以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的。现行法的条文分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没有过错”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两方面进行论述。现行法的条文说明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从之前的无过错原则变成了过错推定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使用过错推定原则。这种原则的确定,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2]能够比较有效的保 护受害人的利益。 (四)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并不能够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所有问题,由此出现了上述原则之外的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一种具体衡量,即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3]行为人在对造成的损害无过错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导致受害人受到严重的损害又得不到补偿,在这样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公平处理原则来解决问题。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后半部分说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无疑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保护了受害人。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一定的缺陷,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使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多见的侵权行为。在我国大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三要件说”和“四要见说”。“三要件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四要见说”则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具有违法行为组成。在我国大陆过错责任原则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说”,即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下文我们就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论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具有过错才构成道路交通侵权行为。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不好的后果,却希望该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故意是一种可归责的心理。在我国民法上,故意必须存在违法性和违背义务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主要表现不是积极追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逃逸,行为人未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对道路 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害持放任态度的,属于间接故意。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行为人刻意毁灭证据,破坏现场的,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严重化的,属于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依法承担的责任要更为严重。 过失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所做的行为会带来不良后果,但因行为人的疏忽导致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错误认为可以轻易避免不良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在刹那间,很难判断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是否存在过失,但是可以通过行为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和在事故发生之后的行为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实际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和其他一般侵权类型的损害一样也分为三种: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失或者导致受害人的财产处于一个不利的状态。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人身损害是道路交通事故使受害人的人身权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了损害。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比较常见的损害类型。精神损害又叫非财产损害,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使受害人的精神性人格权遭到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要遵循无损害即无责任的原则。如果行为人虽存有相关违法行为,但受害人没有实际受到损害,那么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有因才有果。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在哲学上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的突发性和复杂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比其他的侵权损害复杂,有关部门在认定的时候很困难。道路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两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侵权,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我国的著名学者王利明认为,“客观地讲,驾驶人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应推定其有过失,但其过失行为如果与损害的发生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则不发生赔偿范围的基本概 念和原则。”[5]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般由受害人对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当受害人对举证存在一定困难的时候,可以用举证责任缓和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四、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法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6]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抗辩事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行为人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两个部分。一般抗辩事由有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紧急避险等;特殊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等。以一般抗辩事由的正当防卫和特殊抗辩事由的不可抗力为例: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又称之为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正当防卫是指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一种防卫手段。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驾驶人正当防卫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开车追小偷导致小偷受到一定的伤害,只要伤害事实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那么行为人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如超过限度行为人则须承担侵权责任。如何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取决于该行为对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是必须的,该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必须的,那么该行为不超过限度。 (二)不可抗力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可能是自然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没有任何的征兆的,但有一种情况除外:行为人明明已经发现了不可抗力的出现,却没有采取措施来避免,这个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能避免和不 能克服,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时没有办法可以去避免的。如果让行为人去承担由于是不可抗力所造成事故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行为人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事实的原因为不可抗力时,才能够成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五、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是指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果机动车的保有人和机动车的使用人一致时,那么责任主体就很明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事故时机动车的保有人和使用人并不一致,导致责任主体的认定极为复杂。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标准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第49条到第52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在侵权责任主体方面大致采用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两大标准。在狭义层面上,“运行支配”是指机动车的运行中实际的支配;“运行利益”是指机动车的运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当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中而不存有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时,则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在事故中实际有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的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几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1.租凭、借用等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租凭、借用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该遵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时,机动车实际的运行支配和获得的运行利益归属于租凭人、借用人。发生事故时候理当由租凭人、借用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则需要机动车所有人来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道机动车有故障,不告知的;没有对租凭人、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和技能进 行审核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租凭人、借用人事先另有约定的。 2.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应该承担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那部分的赔偿责任,而出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虽然没有办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机动车的所有权早已发生了变化,受让人有机动车实际的运行支配和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在发生事故时,理当由受让人担负损害赔偿责任。 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让人在转让机动车时,明知道机动车经过改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还以买卖等方式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在主观意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受让人在明知道机动车有问题的情况下接受转让机动车,那么受让人在主观上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向转让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向受让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同时向转让人和受让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7]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在被盗、被抢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就不存在实际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而机动车的实际控制权在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的手上,因此机动车在发生事故时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六、结语 通过学习,我了解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念,即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的车辆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意义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除了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之外,其构成要件还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由车辆所造成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特定道路上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分为了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大标准。 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这方面还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虽说现有的法律能够解决生活中绝大大部分的事故,但是有极少数的事故,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可以来做依据。应该完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 道路交通与社会经济、人民的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交通事故显然严酷冷峻,我国每年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死亡率在世界范围内高居不下,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案件也不胜枚举。我们应该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了解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这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永恒的主题,更是我们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不懈追求。 参考文献: [1]廖焕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争点与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1. [2]法律教育网.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EB/OL]., 2011-8-4. [3]廖焕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争点与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1-42. [4]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87. [5]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84. [6]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20. [7]廖焕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争点与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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