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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研究

2017-11-14 4页 doc 16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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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研究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研究 摘 要: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是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重新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地方税种设置,并通过借鉴外国经验,提出应采取过渡途径最终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短期内,应该以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支持,长期应最终确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收体制。 关键词:地方税 主体税种 财产税 地方税主体税种,应该是某一个或几个长期稳定地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较大份额,构成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同时,也对地方的经济具有相当的调节作用的地方税种。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地方税都...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研究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研究 摘 要: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是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重新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地方税种设置,并通过借鉴外国经验,提出应采取过渡途径最终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短期内,应该以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支持,长期应最终确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收体制。 关键词:地方税 主体税种 财产税 地方税主体税种,应该是某一个或几个长期稳定地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较大份额,构成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同时,也对地方的经济具有相当的调节作用的地方税种。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地方税都是营业税为主,但是它的影响力仍不够大,尤其是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逐步推广,虽然现行”营改增”试点采取的临时处理方法是由国税局负责征税,征上来的钱还给地方政府。但是从税收体制上看,地方政府的第一大自主财源就缺失了,因此有必要重新构建地方政府税收主体税种。 一、我国现行地方税种设置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地方税中包括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内的主要税种有十几个。其中,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收包括:增值税中央享有的比例为75%,地方为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印花税中央和地方各享25%;另外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各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所有;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也属中央所有。表一列举了我国2010年地方各税种的具体收入额及其占地方总税收收入的比例。 表一根据2010年的地方财政各项税收计算(包括共享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占其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3.65%、15.9%、15.4%、7.53%、5.3%,从数据上看营业税是中国地方政府的实际主体税种。但我们知道,营业税并不完全独立的地方税种(部分行业的营业税归中央所有),而且现在又在推行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所以说,地方税体系中,没有一个税种具备可以对地方财力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特点。因此,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缺陷。如果不尽快将确立地方主体税种提上日程,各地政府或许将更加依赖土地财政,从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受到严重阻碍。 二、国外地方税种设置的实践及经验借鉴 虽然各个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从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原则来看,应该是大体一致的。因此,在选取地方主体税种时,各国成功的经验也是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国外地方主体税种设置情况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国地方税种几乎覆盖了财产税、所得税、流转税在内的所有税种。其中,大多数国家都以财产税或所得税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例如,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家都选择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根据OECD(1997)统计资料显示,美国地方财政收入中财产税比重为73.8%,英国为97.5%,澳大利亚为99.6%,爱尔兰甚至达到了100%。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这些国家中财产税收入的规模普遍较大,成为其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之所以选择财产税或是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是因为财产税具有税基宽、税源稳定并且具有适度弹性等特点,因此比较适合作为地方税并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除上述以财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发达国家外,还有一些发达的经济体将所得税作为其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主要代表性国家有瑞典、丹麦、芬兰、挪威等北欧福利国家,另外还有瑞士、比利时等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得税的比 例都达到了70%以上。由于所得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大的特点,这些国家在选择所得收益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同时又建立了十分完善的转移支付体系来解决个地区间的税收价格平衡问题。此外,以日本为代表的另一些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中采用的是财产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地方税体系。例如日本,从中央到地方税制在结构上都采取双主体税种模式,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其地方税收入中所得税的比例达到了52.7%,财产税收入也占到了31.6%。 (二)国外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经验启示 从以上各国地方税制主体税种选择的实际经验来看,在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时一般都遵循了税基具有流动性、收入具有稳定性、税基广这三项基本原则。具体说来,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各国在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时,优先考虑其税收筹集收入的功能。因此很多国家从收入稳定角度出发,选择收入较为稳定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从而避免了地方税收入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发生大幅度的波动,使得地方政府具有较为固定和独立的收入来源。 其次,很多国家在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时都将将税基比较固定即税基具有非流动性的税种划归地方政府。这些税只对本辖区居民征收,并且税负最终归属于本辖区居民。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将财产税划归地方政府并且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另外,科学完善地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前提是有一个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和整个财政体制的规范相配套,特别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缓解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 三、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途径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符合上述地方主体税种特点并可作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就只有财产税了。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还并不成熟,因此必须选择一个循序渐进的过渡。 在短期,可以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作为主体税种。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的不断壮大,与此密切相关的营业税也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因此,短期内仍可作为省级为主掌握的税种,但此税将逐步被增值税”扩围”改革所取代。这里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者两个税的税基广泛并且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长,虽然他们属于共享税,但仍能给地方很大的经济支撑。另外,城建税随着其计税依据的改变和课税范围的扩大,方向是适当提高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适应城镇化过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 长期来看,选择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必然选择。这所说的财产税包括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因此,在过渡阶段就需要规范和增加我国地方财产税种。首先就是要开征物业税,由于现行房地产税制问题较多,因此对其进行简化和整合是必然趋势。在长期,通过对现行房地产税费清理、归并,物业税征收范围会较现行房地产税收更加广泛,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制设计,物业税的计税依据更加富有弹性,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财产的存量将迅速增加,增值速度也将加快,这将使财产税的税源日益丰厚,也会大大提高财产税的数量。因此,财产税也应当有能力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此外还要积极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创造条件,使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辅助税种,同时也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赞超.浅议如何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1,(28):19-21. [2]吴利群.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路径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5,(55). [3]王春元.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选择[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38-43. [4]张彩用.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J].经济论坛,2006,(11):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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