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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2018-11-30 3页 doc 14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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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本案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典型判例60】 1997年6月1日,源丰公司与鑫城建设签订《装饰工程合同》,约定 由鑫城建设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源丰餐饮娱乐城的室内装饰工程及相 关设备采购,总造价为786.6万元。 合同签订后,鑫城建设按约定进入现场施工,并开始为源丰公司订购设备。源丰公司自1997年10月17日到12月6日累计向鑫城建设支付410 万元工程款。1997年10月28日,鑫城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向外地电汇资金200万元,源丰公司得知后对鑫城建设装饰该工程失去信任,未再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于1...
本案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本案发包方要求解除的理由能否成立? 【典型判例60】 1997年6月1日,源丰公司与鑫城建设签订《装饰》,约定 由鑫城建设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源丰餐饮娱乐城的室内装饰工程及相 关设备采购,总造价为786.6万元。 合同签订后,鑫城建设按约定进入现场施工,并开始为源丰公司订购设备。源丰公司自1997年10月17日到12月6日累计向鑫城建设支付410 万元工程款。1997年10月28日,鑫城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向外地电汇资金200万元,源丰公司得知后对鑫城建设装饰该工程失去信任,未再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于1997年底停工】。 后双方就继续施工和工程款支付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均未达成统一意见。【源丰公司以鑫城建设的资质等级为三级,只能承包600万元以下的建筑和装饰工程,及擅自挪用工程款,不能胜任施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并由鑫城建设承担违约责任。鑫城建设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源丰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中,省建筑管理站作出《关于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说明》,证明:“双方所定系争工程合同价款为768.6万元,其中包含设备款286万元,该部 分不应计入建筑业产值内,该装饰工程项目未超越鑫城建设资质承包范围。” 【律师解答】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的理由】有两个: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解除合同有三种类型】一是发包方解除,二是承包人解除,三是不可抗力解除。《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8、9条。 【解除合同的一般程序】: 1、首先要找到解除合同的理由,包括【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法定理由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有规定。 2、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96条有规定。具体通知的形式没有规定。实务中,最好用面通知,必要时要把通知书公证,取得对方签收的证据;或者用录音公证,到公证处,用公证处的座机给项目经理或者驻工地代打电话,说明解除合同的意愿及理由。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发出通知,否则,权利丧失;一般合同会约定解除时限。 4、被通知一方接到解除通知后,如果有异议,应该在双方约定的异议期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否定解除的效力;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否定解除的效力。在期限内,不提异议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异议在《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有规定。 【评析】这个案件,业主的诉讼思路是错误的。如果资质不够的话,合同就是无效的,无需解除。如果资质够的话,即便真的存在挪用行为也是解除不了合同的,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双方约定:指定一个账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理由有两种:一是法定理由,二是约定理由。这个合同两个都不具备。拨款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财务往来行为,不是挪用。 【解除程序】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解除通知的异议时限】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请求解除的法定理由】《最高院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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