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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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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变更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变更 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变更 2010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开始实施,新期限的详细规定源于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其中,对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以及运输发票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在这里,中华会计网校小编对新旧期限的差异做了一些总结,汇总成表格呈现,希望对广大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和提醒。 具体差异 新规定 旧规定 增值...
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变更
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变更 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变更 2010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开始实施,新期限的详细源于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其中,对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以及运输发票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在这里,中华会计网校小编对新旧期限的差异做了一些,汇总成呈现,希望对广大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和提醒。 具体差异 新规定 旧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时间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运输业发票的申报抵扣时间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文件和次年下发的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抵扣时间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适用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抵扣时间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国税函[2009]83号规定,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并且同时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的抵扣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 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新规定强化了抵扣凭证的时效性,必须是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否则逾期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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