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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疑惑

2017-09-26 4页 doc 27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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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疑惑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疑惑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疑惑 1.有关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依据该司法解释第7条来理解,自然人因为侵权行为致死, 本文特知受害者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如果受害者没有父母,子女或者配死者的家属( 偶的,为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受害人的死亡,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是显然的,所以该司法解释第9条中的死亡赔偿金应该理解为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这样理解应该是合适的,但是这就会和我们已有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中相同或者类似的制度相冲突。在94年通过发布的〈国家赔偿法〉...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疑惑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疑惑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疑惑 1.有关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依据该司法解释第7条来理解,自然人因为侵权行为致死, 本文特知受害者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如果受害者没有父母,子女或者配死者的家属( 偶的,为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受害人的死亡,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是显然的,所以该司法解释第9条中的死亡赔偿金应该理解为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这样理解应该是合适的,但是这就会和我们已有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中相同或者类似的制度相冲突。在94年通过发布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里面 认死亡赔偿金,有关条文如下:`“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赔偿费,丧葬费,总额为也确 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很明显,这里的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死者生命如果存续下去所能得到的合理利益期待”。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有一项赔偿项目叫做死亡补偿费,并且规定了计算:“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少一年,对70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得少于五年”。先检讨一下这个名字,既然第36条讨论的是民事侵权涉及的民事赔偿,怎麽可以命名为死亡补偿金呢?尽管民事赔偿的功能主要是补偿,但是在民法里面民事补偿和民事赔偿是大有区别的。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死亡补偿金改为死亡赔偿金更为合适。应该说这个死亡赔偿金和国家赔偿法里面的死亡赔偿金一样,旨在赔偿“死者生命如果存续下去所能得到的合理利益期待”,然后我们将前者和后者进行对比就会发现: (1)两者的计算标准大不一样,前者是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的,后者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我们很清楚,一个自然人的正常工资不可能全部用来生活消费,肯定还要积蓄啊,所以后者的标准对受害人救济更为有利。 1 (2)两者的计算年限也不一样,前者一般为10年,后者为20年。虽然我对这个年限是如何社定的不大清楚,显然两者规定不同意,对受害人救济大不一样,容易造成法律实践的不统一。同样一个 死亡赔偿金,竟然会出现这样大的差异,真让我感到惊叹。考虑到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都是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布的,但是在同样是受害人被侵权致死的这种情况也应该考虑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这应该是上述立法的一个欠缺,现在我们依据这个司法解释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叫做死亡赔偿金。然后,我们再将他们和司法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对比,同是死亡赔偿金,其意义大不一样,一个是用来赔偿“死者生命如果存续下去所能得到的合理利益期待”,而另一个是用来赔偿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这样不免引起混淆和误解。所以我觉得应该把司法解释中精神抚慰金中的死亡赔偿金改为死亡抚慰金,以和旨在赔偿死者本人财产性损失的死亡赔偿金区别开来,同样可以避免把人的精神情感利益商品化之嫌。 2.有关残疾赔偿金的问题。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七条和第9条,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侵犯致残,自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精神损害抚慰金叫做残疾赔偿金,而残疾人家属则是不可以的,我觉得也是不大合适的。和上面的死亡赔偿金一样,残疾赔偿金也和我们其他的法律法规很难协调。在94年通过并发布的《国家赔偿法》第 27条中规定了残疾赔偿金,这个残疾赔偿金“是对公民因身体残疾而失去的收入,所受到的痛苦`以及需要扶助所花费的金钱赔偿”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有一项赔偿项目叫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先检讨一下这个名字,既然第36条讨论的是民事侵权涉及的民事赔偿,怎麽可以命名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呢?补助费好象是侵权人发给受害人的福利一样,看起来想起来听起来就是不大对劲。所以我觉得应该更名为残疾赔偿金更为合适。然后再讨论一下它的性 2 质,虽然是“对公民因身体残疾而失去的收入,所受到的痛苦`以及需要扶助所花费的金钱赔偿”,但从其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来计算,自评定伤残等级之月起,赔偿20年)来看,死亡赔偿金主要是用来赔偿残疾者的财产损失的。然后,我们再将他们和司法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对比,同是残疾赔偿金,其意义大不一样,一个是主要是用来赔偿残疾人的财产损失,而另一个是用来赔偿残疾者本人的精神损害,这样不免引起混淆和误解。所以我觉得应该把司法解释中精神抚慰金中的残疾赔偿金改为残疾抚慰金,以和旨在赔偿死者本人财产性损失的残疾赔偿金区别开来,同样也可以避免把人的精神情感利益商品化之嫌。 当然目前我们的司法解释是把第9条中的残疾赔偿金理解为救济的死者本人的精神损害。如果受害人被侵权致残,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是相当明显的,显然在侵权人在行为时可预见的范围之内,所以我觉得司法解释的第七条应该加上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残这种情况,以更好的救济死者家属的权利。 因此,我建议将来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或者机动车损害赔偿范围的时候,应该在里面将死亡赔偿金和死亡抚慰金以及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补助金区别对待,都列入赔偿范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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