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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_4627

2017-10-19 3页 doc 13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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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_4627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_4627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问题进行了量化性规定。在犯罪数额方面,《解释》对不同性质的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如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的需要5亩以上,耕...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_4627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_4627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问题进行了量化性。在犯罪数额方面,《解释》对不同性质的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定罪,如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的需要5亩以上,耕地需要10亩以上,其他土地则20亩以上。那么,对于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每次非法转让的土地性质各不相同,数额又分别不到定罪标准,要不要立案呢, 一种观点认为,不同性质土地在数量上可以换算相加,若统一换算成基本农田或耕地而相加之数额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理由是,立法者之所以根据不同土地种类而规定不同的数量标准,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不同种类的土地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是不同的,而各自采取不同数量的土地作为同一量刑标准明其危害是相当的。因此,可以依照《解释》规定的基本农田、耕地、其他土地同时达到“情节严重”所需数额的比例(即1?2?4)作为换算标准加以换算和相加。而另一观点认为,不应当换算相加。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换算的方式,对此是不能换算相加的,根据刑法谦益原则,在处理上应当有利于当事人,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固然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仔细分析《解释》,并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换算相加的方法以及简单认定为无罪的做法都是值得商榷的,理由是: 一、《解释》第一条第(四)、第(五)项对数额问题有着充分的补充作用,无需再用换算相加的方法确认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如对于多次非法转让、倒卖的各类土地数额虽然都不到定罪标准,但按照解释第一条第(四)项“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从获利方面去考虑,只要把多次非法转让、倒卖的获利部分相加即可,如果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对土地数额能否相加则在所不问。又,如果非法获利也不足50万元的,那么对照是否符合该条第(五)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规定,如果符合的,即为“情节严重”。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笔者认为,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可以理解为种植条件严重损毁或严重污染等。但如果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标准,而情节较为轻微的,应当采取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非法转让、倒卖不同性质的土地,根据现有的《解释》完全可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而不必另辟蹊径。 二、对非法转让、倒卖的土地数额的认定采取换算相加的做法依据不充分 众所周知,林地是土地的一种,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种基于《解释》之上的特别解释。该特别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四)项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显然特别解释在认定“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时究竟如何相加都有特别的规定,那么对一般解释没有涉及数额上是否可以相加规定的,笔者认为,以不相加为妥。况且特别解释是以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折算的,也不是采取换算的办法。否则,如果采取可以相加的办法,又会带来究竟应该采取换算相加还是折算相加的问题,且《解释》中有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按百分之五十的折算标准还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折算,对此也没有统一的司法标准,换算率也是如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类问题,要从非法获利的角度或其他恶劣情节去衡量与判断,数额认定的疑难问题便可迎刃而解,这对认定非法转让、倒 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其他土地类犯罪中的数额问题也是同样的卖土地使用权“ 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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