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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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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交税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交税 篇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上海) 上海市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本人不才,有过两次办理上海居住证经验,特来向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因为这些细节一旦有漏洞,你就要打道回府,来回穿梭了,费时耗力~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去居委会填)。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是需要房东一块去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办的...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交税
上海房屋租赁备案交税 篇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上海) 上海市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本人不才,有过两次办理上海居住证经验,特来向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因为这些细节一旦有漏洞,你就要打道回府,来回穿梭了,费时耗力~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去居委会填)。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是需要房东一块去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办的,因为需要验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但如果房东不愿意去或者没时间去,也可以让居委会人员将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上每一页都敲上居委会章印,一定要每一页都敲章,这样就形同房东亲临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正反面都复印且图像清晰,可以看清身份证号码,盖章时要敲到身份证图案上。 三、拿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时,要复印几份,做办理居住证时使用,不要把原件交给办证人员了,因为原件一共就两张,有一张还是给房东的。 1 四、到社区服务中心时,要抽取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号码,免得浪费时间等待。 五、有些居委会要收取房屋租赁税,本来应该是房东交的,但很多房东都不愿意交,所以居委会会建议房东和租客每人各交一半,如果房东不讲人情就是不交,那只能自己掏腰包了,居委会只认钱,不认是谁交的。一般居委会的办事人员会建议每人交一半,这样收到钱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房东和租客都不愿意自己全部承担。 六、其实交不交房屋租赁税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以及居住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只要居委会愿意帮你填写、居住证明、敲章盖印等,你就可以办到居住证。 篇二: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3〕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现对2011年10月24日印发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予以修订,正式印发《上 2 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请认真按照执行。上述工作涉及到经费,可根据沪府办〔2006〕49号文件有关精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2月8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 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 4 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方申请 租赁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单方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住房证明) 5 本规则所称的住房证明包括: (一)房地产权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网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 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宅基地使用证、用地批文或者批准建房文件,无 法提交的,可由乡、镇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合法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6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租赁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住房证明(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住房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4项资料。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7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cSpeNgBo.COm 蓬勃 范文 网: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交税)件);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 8 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同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持一份。 租赁当事人因遗失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申请补办的,受理中心应当在校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后,为其重新打印。重新打印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上,应当载明补办时间 9 和补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内,由受理中心妥善保管。超过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的业务资料,受理中心可以参照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信息查询) 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和具体房屋坐落,向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查询该房屋是否办理过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中心应当即时提供查询信息(申请表见附件4)。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沪房管规范市〔201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查询申请表 篇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 详细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码: 10 【本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的其他【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共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居住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下列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并告知乙方该房屋在订立本合同前未设定抵押。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 11 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3 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_____币,下同)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甲、乙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 3,3 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下个月的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12 _______元违约金。 3,4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房屋返还时返还乙方。 4,2 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空调、有线电视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应由【甲方】分担的,具体的费用分担比例或金额,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 】承担。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 13 进行维修。 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应在检查养护前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4 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 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归属、维修责任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置,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第六条 转租、承租权转让和交换 6,1 租赁期间,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乙方转租该房屋的,应与次承租人订立书面的转 14 租合同。 6,2 租赁期间,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居住房屋进行交换。 第七条 抵押和出售 7,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的,应当在抵押前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房屋前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乙方明确表示购买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7,2 租赁期间,甲方需出售该房屋的,应提前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告知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即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应与受让方在出售合同中约定,由受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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