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浙江大学经济学科

2020-03-09 10页 doc 30KB 1阅读

用户头像

is_633423

暂无简介

举报
浙江大学经济学科浙江大学经济学科 关于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术队伍建设,根据《浙江大学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浙大发研〔201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经济学科的学科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第1条  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对象: 1.之前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自动获得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2. 符合申请当年学院教授或研究员评聘条件,但未获得博导资格的教授或研究员(教学科研并重岗或研究为主岗或教学为...
浙江大学经济学科
浙江大学经济学科 关于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术队伍建设,根据《浙江大学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浙大发研〔201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经济学科的学科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第1条  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对象: 1.之前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自动获得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2. 符合申请当年学院教授或研究员评聘条件,但未获得博导资格的教授或研究员(教学科研并重岗或研究为主岗或教学为主岗,下同)。 3. 未获得博导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副教授(教学科研并重岗)或副研究员(研究为主岗): (1)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在SSCI、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或权威期刊(由人事处公布,下同)上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过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SSCI收录); (2)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排名前3位); (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4.新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各类引进人才,在评聘其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同时或引进时确认其是否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 (二)教师申请的当年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博士生的要求。暂不退休人员、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浙大发人〔200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四)按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能够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 (五)本人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目前仍在校就读的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不含非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 第2条  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对象: 1.之前批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自动获得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2. 符合申请招生当年学院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评聘条件但未获得硕导资格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教学科研并重岗或研究为主岗或教学为主岗)。 3.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优秀讲师: (1)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在SSCI、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或权威期刊上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过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SSCI收录); (2)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或提名论文获得者。 4.新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及各类引进人才,在评聘其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职务的同时或引进时确认其是否具备硕士生招生资格。 (二)教师申请的当年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的要求。暂不退休人员、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浙大发人〔200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有适合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四)协助培养过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3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除满足第2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是相关专业系的专业教师。 (2)主讲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课。 (3)至少发表1篇一级或以上的相关专业领域的应用型学术论文。 (4)主持过相关领域的应用性研究或开发课题,到款经费合计应不少于5万元。 二、确认标准与程序 第4条  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研究生院主页,通过网上提交信息的方式,由本人向研究生科提出申请。 (一)学院对初次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的审核确认工作,一般与当年学院高级职务评聘工作同步进行,并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申请确认程序如下:本人申请—研究生科汇总—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报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学部审核通过者即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名单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初次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同时参加当年职务评聘的教师,其申请确认程序按人事处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名单由校人事处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非初次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申请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应有主持在研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近3年内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在SSCI、SCI、权威期刊或一级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 (三)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同时可以招收、指导硕士生,不必另行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 (四)各类引进人才在引进时确认其获得博士/硕士生招生资格后,由校人事处报研究生院备案,名单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5条  兼职教授须与学校签订聘任,保证来我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时间),经我校相关学科负责人推荐,并确定校内合作教授后方可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校内合作教授承担兼职教授所招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联合培养职责,兼职博导不在校期间或解聘后,由校内合作教授承担其所招研究生的导师职责;校内合作教授每年最多只能与一名兼职教授合作指导博士生。兼职教授每年最多只能招收一名博士生。兼职教授博士生招生资格的申请条件、程序确认与校内教授相同。 学校不聘请兼职人员指导硕士生。专职科研人员、人才驿站聘用研究人员、城市学院和宁波理工学院教师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其申请条件、确认程序与本校教师相同。 第6条  学校鼓励学科交叉,允许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教师限在2个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包括其所在学科)。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须经所跨一级学科所属学部审批,按第4条规定程序确认其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所跨学科招收、培养博士生。 已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申请转学科,须经所转一级学科所属学部审批,按第4条规定程序确认其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其原学科招生资格不再保留。 第7条  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原则上限在1个一级学科申请招收指导硕士生。教师若跨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则须限在2个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包括其所在学科);须在原一级学科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硕士毕业生,培养质量好;须符合所跨一级学科领域当年副教授评聘条件。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需经所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按第4条规定程序确认其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所跨学科招收、培养硕士生。 第8条  申请人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招生资格3年。 附件1: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2012年) 学 科:  经济学  教学: (包括基本课程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学生指导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 主讲本科生课程1门以及研究生课程1门, 指导研究生3名,其它符合学校规定要求。 成果: (包括学术论文质、量的要求;获奖情况;专利及转化要求、著作等) 论文: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在SSCI/SCI期刊或国内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一级(含E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著作: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个人10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出版学术著作(个人达到2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全国统编教材或省部级重点教材1部(个人15万字以上); 获奖:作为前9位获奖者获国家级奖1项;或作为前5位获奖者获省部一等奖1项;或作为前3位获奖者获省部二等奖1项;或作为第一获奖者获省部三等奖1项(未获奖增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国内权威期刊及以上论文1篇,或国内一级刊物论文4篇)。 项目: (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和重大横向等项目的类别、数量及经费等) 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 (详见附件: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说明) 社会服务: (含校内外服务) 符合学校规定要求     注:一般要求以学院(系)为单位制定任职条件,部分院系可按大学科制定以体现学科差异。海外引进人员评聘条件参考上述条件另行制定。 附件2: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2012年) 学 科:  经济学  教学: (包括任中级>3年者,基本课程教学任务、教学质量;中级≤3年者助教工作要求;学生指导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 主讲本科生课程1门或研究生课程1门, 其它符合学校规定要求。 成果: (包括学术论文质、量的要求;获奖情况;专利及转化要求、著作等) 论文: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在SSCI/SCI期刊或国内权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在国内一级(含E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著作:出版个人5万字及以上的著作教材1部; 获奖:获国家级奖1项;或作为前7位获奖者获省部一等奖1项;或作为前5位获奖者获省部二等奖1项;或作为前3获奖者获省部三等奖1项(未获奖增加1倍的论文数)。 项目: (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和横向等项目的类别、数量及经费等) 主持或主参(前三位)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 (详见附件: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说明) 社会服务: (含校内外服务等) 符合学校规定要求     注:一般要求以学院(系)为单位制定任职条件,部分院系可按大学科制定以体现学科差异。海外引进人员评聘条件参考上述条件另行制定。 附件3: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说明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除小额资助外各类项目;总装预研基金项目。 2.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科技部重大基础研究前期研究专项。 3. 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骨干成员(须提供首席科学家签字的或证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课题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中的骨干成员(须在项目申请成员名单中列入),管理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20万元及以上。 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一级子课题视同一般项目(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合同或证明)、全国教育规划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 5.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政府拨款实际到校经费80万元及以上)。 6.政府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联合国所属机构和外国政府设立的国际基金项目(实际到校经费3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15万元及以上);非政府组织国际基金、中央各部委立项的国际科技(教育)合作项目(实际到校经费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25万元及以上)。 7.国防973项目合同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国防科研纵向项目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一般国防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在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8.国家新世纪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 9.省部各类重大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不受此限)。 10.境内横向项目,实际到校经费单个合同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计一个国家级项目。 11.境外横向项目的指标在以上第10款的基础上降至60%执行。境外项目定义依据是:项目合同直接是与境外企业或其在国内的独资企业签订。 12.有合同经费要求的科研项目,实际到校经费须达到经费标准的80%以上。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 2.省社科规划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中的教育部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视同一般项目,需有相关项目下达部门批件);上述各类项目中的重点项目。 3.省部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4. 国家级有经费要求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3、5、6、7、9款),实际到校经费未达到A类各款要求但已达到该款合同经费标准的50%以上。 5. 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省级新世纪教改工程项目。 6. 厅局级重大项目(实际到校经费30万元及以上)。 7. 国内外横向项目实际到校经费单个合同30万元及以上。 三、厅级科研项目: 1.未达到国家级、省部级项目要求且全额提取管理费的其他各类科研项目。 2.教育部教指委和学校正式立项的教改项目,经学校人文社科处正式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
/
本文档为【浙江大学经济学科】,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