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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doc

2017-11-29 3页 doc 13KB 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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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doc《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doc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林业厅印发 《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 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0〕6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我们制定了《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 承包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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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doc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林业厅印发 《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 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0〕6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我们制定了《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 承包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林业厅 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 退出宅基地 承包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创造条件鼓励农村居民举家进城落户,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并办理公证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鼓励政策,综合考虑退出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等情况,确定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构附着物等)每亩补助价格西安为22—25万元,关中其他地区为14—16万元,陕南为10—12万元,陕北为16—18万元。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转为耕地,经批准也可以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耕地后 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市、县政府统一使用,也可以在省内进行有偿流转。 第三条 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在设区市落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其承包地交回集体。对在县(含县级市)以下城镇落户(不含转为国家职工)的,可根据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或继续耕种、或依法自主流转。选择保留承包地的,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 对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经当地农业部门或林业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按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应依据实际交回(收回)土地面积,按照收回当年的农村土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林地、草地补助标准参照另行计算),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对在县及县以下小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自落户之日起可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凡选择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即可领取交回承包地补助,享受城镇居民生活待遇。 参与计算的农业直补范围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为基础,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增加新的直补项目作为计算基数,并每年公布每亩应给予的农业直补资金数量。 承包方交回和集体收回的承包土地,可作为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发包。发包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农户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第四条 对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助资金,由市、县政府在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有偿流转收益主要用于解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补助资金的不足。退出承包地的补助资金,由市、县政府用土地出让收入暂付周转,土地继续流转产生收益后,其收益首先应当用于归还市、县政府垫支。补助资金的市、县分担比例按原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比例承担。 第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对接落实措施。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空转,更不得克扣补助资金,确保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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