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精简版)

2017-11-16 2页 doc 12KB 4阅读

用户头像

is_266065

暂无简介

举报
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精简版)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精简版) 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 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 数年前,被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劳动局除名处理的黄某某,因单位未再给自己交纳社会保险费,于是把原来所在单位和该单位上级告上法庭。那么单位是否该为黄某某交纳社保呢,今天的《以案说法》就来共同关注。 虽然此案前不久才尘埃落定,但事情的缘起已是14年前之事。黄某某原系惠安某陶瓷厂员工,自1990年起未到厂上班,该厂仍为他交纳社保至1995年年底。当年12月,原惠安县经济委员会认定,黄某某“违...
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精简版)
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精简版) 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 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 数年前,被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劳动局除名处理的黄某某,因单位未再给自己交纳社会保险费,于是把原来所在单位和该单位上级告上法庭。那么单位是否该为黄某某交纳社保呢,今天的《以案说法》就来共同关注。 虽然此案前不久才尘埃落定,但事情的缘起已是14年前之事。黄某某原系惠安某陶瓷厂员工,自1990年起未到厂上班,该厂仍为他交纳社保至1995年年底。当年12月,原惠安县经济委员会认定,黄某某“违反计生”,上报处分。不久该县劳动局作出处分批复,决定给予黄某某除名处理。不久陶瓷厂被关闭,3年后该厂被拍卖。去年,有关部门同意黄某某恢复公职并予以一次性安置。黄某某从中领取一笔安置费。 去年11月,黄某某向惠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陶瓷厂为其补交社保1万多元,但被告知“不予受理”。今年,黄某某把该陶瓷厂和惠安经济贸易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为他补交1万多元的社保。惠安法院受理后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判决,向泉州中院上诉。他认为,既然后来自己公职恢复,则意味着原先对自己的除名是错误的,因此原先单位就必须为自己交纳社保。 日前,泉州中院邱闪红法官对本案进行点评。她说,本案涉及的主要是黄某某原单位是否应为其交纳社保问题。 邱法官称,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及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社保。 她说,本案中,黄某某原系惠安某陶瓷厂员工,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该厂也根据规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至1995年年底。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黄某某1995年年底因“违 反计生被除名处分”,陶瓷厂是否应该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 邱闪红表示,从本案可以看出,黄某某自1990年起未到陶瓷厂上班,后因违反计生被除名处分,不再属于陶瓷厂职工。因此,该厂停止为其交纳相应的社保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此后他虽恢复公职,获得一次性安置费,但劳动部门从未撤销对他除名的处理规定,且他除名后未再与该厂建立劳动关系,故其请求原单位(惠安某陶瓷厂)及主管部门给予补交社会保险费1万多元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
本文档为【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精简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