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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2017-10-17 9页 doc 22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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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13〕841号 各市县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陵水先行实验区财政局、发改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13〕841号 各市县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陵水先行实验区财政局、发改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2〕221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挖掘节能潜力,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1〕12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2〕22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的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海南省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和动态。省级备案管理按照《海南省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条奖励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在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 第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实行公开、公正的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在海南省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以大压斜、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 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享受本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须在200万元及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及以上。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工业项目年节能量须在5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三)项目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改造主体在项目实施前稳定运行2年及以上。 (五)项目已备案。 第十条 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和负担方式。 符合中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 符合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其中,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480元/吨标准煤,市县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120元/吨标准煤,并且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本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于每个季度的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通过备案的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经至少一个季度的运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环境效果评价,以及实际运行情况; (二)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四)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项目备案审批文件等复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六)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初审,核算项目年节能量,并正式行文将申报材料和初审相关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经国家或省级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真实性和实际节能量等情况进行检测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委托审核费用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用付费管理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 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审核结果,据实将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将资金转拨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个项目实施地在2个及以上市县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原则上由通过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参照本办法第十三至十六条的规定,向签订合同的用能单位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和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并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在季后5日内填制《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3),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年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见附件4),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中央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在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备案和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并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1〕12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申请表 2.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3.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季度统计表 4.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 附件1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申请表 金额单位:万元 节能服务公司基本 情况 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注册资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用能单位基本情况 用能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计划完工时间 项目类型 预计该项目年综合节能量 (吨标准煤/年) 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计划 总投资金额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计划投资金额 节能服务公司计划投资所占比例 项目 简介 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我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申请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本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公司章) 年 月 日 注:用能单位“单位类型”填写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企、私企、股份制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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