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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征兵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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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征兵政策汇编大学生征兵政策汇编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人武部 2015年5月 目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7 三、征兵工作条例????????〃〃〃〃〃〃〃〃〃〃〃〃〃〃〃〃〃〃〃〃〃〃〃〃〃〃〃〃〃〃〃〃〃〃〃〃〃〃〃〃???????????15 四、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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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征兵政策汇编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人武部 2015年5月 目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7 三、征兵工作条例????????〃〃〃〃〃〃〃〃〃〃〃〃〃〃〃〃〃〃〃〃〃〃〃〃〃〃〃〃〃〃〃〃〃〃〃〃〃〃〃〃???????????15 四、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20 五、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26 六、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32 七、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30 八、2015年大学生征兵再出台新优惠政策〃〃〃〃〃〃〃〃〃〃〃〃〃〃〃〃〃〃〃〃〃〃〃〃〃〃〃〃〃〃〃33 九、应征公民体检,摘编,〃〃〃〃〃〃〃〃〃〃〃〃〃〃〃〃〃〃〃〃〃〃〃〃〃〃〃〃〃〃〃〃〃〃〃〃〃〃〃34 十、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摘编) 〃〃〃〃〃〃〃〃〃〃〃〃〃〃〃〃〃〃〃〃〃〃〃〃〃〃〃〃〃〃〃〃〃〃〃36 十一、关于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38十二、关于挂钩开展征兵工作的通知〃〃〃〃〃〃〃〃〃〃〃〃〃〃〃〃〃〃〃〃〃〃〃〃〃〃〃〃〃〃〃〃〃〃41 十三、南京市征兵优待政策简介〃〃〃〃〃〃〃〃〃〃〃〃〃〃〃〃〃〃〃〃〃〃〃〃〃〃〃〃〃〃〃〃〃〃〃〃〃〃4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二条 (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臵工作; (七)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 1 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九)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臵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2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由法律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实行衔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 第三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 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保持规模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研制新型武器装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 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保证武器装备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3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四十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臵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九条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 4 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第五十八条 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臵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臵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臵~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 5 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臵、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经过登记~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7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臵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8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臵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臵。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臵。 9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 10 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臵。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臵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臵制度。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11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臵。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臵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臵;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臵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臵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臵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臵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臵。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臵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臵。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 第六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安臵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2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臵。作转业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臵;作复员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臵地人民政府接收安臵~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臵。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臵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臵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臵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臵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臵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13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4 三、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十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 15 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 16 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有关事宜;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当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1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 17 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七条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八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 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 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 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18 执行。 第四十七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第四十九条 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条 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由部队负责;办理退兵手续之后~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 四、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及接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教育、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府及同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入口和应征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的原则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的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新兵质量。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征兵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土兵自谋职业安臵补助金筹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全社会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入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待。 20 第十条 鼓励适龄青年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高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士兵的优待标准。经济基础较差~提高优待标准有困难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作为双拥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以及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以及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县(市、区)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的9月30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点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经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登记。 兵役机关和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应当为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提供方便。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 第十五条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应当对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兵役证~并在兵役证上如实记载适龄公民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等情况。 兵役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制定样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第十六条 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补发,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复核手续,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变更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生、招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证,发现适龄公民没有参加兵役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通过兵役登记~落实规定数量的预定征集对象~并加强管理、教育和考察。 预定征集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离开后十五日内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及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预定征集对象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及其直系亲属~应当督促其按时返回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21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负责实施征兵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计划~培训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征兵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抽调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愿应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审查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回原籍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并将政治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政治复审以及对条件兵的体格复查、普通兵的体检质量抽查。 第二十三条 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和政治质量。 第二十四条 抽调参加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与其同级在岗人员相同的待遇。 应征公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五条 审定新兵应当坚持基层推荐、集体审议、择优批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初审 第二十六条 审定新兵按照乡( 推荐~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听取征兵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和接兵部队负责人的意见~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入伍。 第二十八条 本人自愿应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将本地区、本单位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初审推荐的预定新兵和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新兵起运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批准入伍的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审~对不合格的要及时予以调换。 第五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按照规定完成新兵交接、运输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交接新兵可以采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 部队派人接兵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拟制新兵运输~报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 22 第三十四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运输前一天~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管理工作。 接兵部队未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更改新兵运输方案~不得自行联系车、船运送新兵。 第三十五条 经部队检疫和政治复审~体格条件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不宜服现役的新 市、区)人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通知原征集地的县 (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并注销入伍手续~民政部门应当收回优待安臵证~公安部门应当予以落户。 第六章 优待和安臵 第三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以及给予其他优待~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对户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兵可以按照城乡统一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土官~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下列优待: (一)拆迁补偿安臵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于其他负担, (三)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 (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 (六)农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八条 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人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同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 (一)在校专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在校本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前款规定的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安臵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分配安臵任务时应当统筹兼顾、公正合理。 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臵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臵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臵任务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臵任务有偿转移~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偿转移安臵资金~专门用于安臵工作。 23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安排工作的退役土兵待安臵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接受工作安排的~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下列优待: (一)在部队参战、立功和在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役以及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优先安臵, (二)复工、复职的~应当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二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臵补助金。 第四十三条 士兵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 (二)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报考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 第四十四条 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在部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继续享受并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二)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以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以推荐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三)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适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拒绝、逃避征集的。 受到前款处罚的适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 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第四十六条 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 24 国。其中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转借、涂改或者伪造兵役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人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出国、复工、复职、入学手续的。 第四十九条 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期间~所在单位不视为出勤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臵任务的~由安臵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绝接受安臵的人数~以每人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当地退役士兵安臵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费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兵人员违反征兵工作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队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扰乱兵役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缓征公民是指作为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应征公民和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免征公民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不征公民是指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刑罚的适龄公民,已征公民是指依法服满现役的退伍军人。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预定征集对象~是指经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条件~选定参加当年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 第五十六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征集新兵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25 五、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 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第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四条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第六条 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区、市)入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 26 政部门应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录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对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续补办工作。 第十一条 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手续过程中~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7 六、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1.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5. 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6.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认真落实鼓励高校学生入伍已有的政策措施 7. 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8. 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9. 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0. 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1. 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 28 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12. 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13. 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三、切实加强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宣传动员 14. 各地各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将政策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和重要抓手~汇编成文、印刷成册、公布上网。要集中宣传鼓励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积极组织高校学生征兵启动仪式~5月份集中开展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和宣传月。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做到优惠政策入脑入心~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15. 各地各高校要把广泛宣传与精准推送相结合~邀请大学生士兵“进班级、进课堂、进宿舍”~与高校学生面对面交流。要配合兵役部门开展“走进军营”体验一日兵等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校内电视、网络等媒体播放征兵宣传片~在省级就业网、校级门户网开辟征兵宣传专栏~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发布优惠政策、入伍流程、先进事迹等~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16.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本地、本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职能部门~形成武装、就业、学生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征兵工作机制~公布征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抓紧部署各项工作~力争在暑假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员工作。普通高校要切实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设立武装部~保障高校学生征兵工作人员、经费、场地投入~确保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29 七、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0 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 31 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臵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同时废止。 32 八、2015年大学生征兵再出台新优惠政策 ,教育部出台六项新举措 激励高校学生参军报国, 为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在已有鼓励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基础上~出台了6项新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一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二是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有关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是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 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五是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六是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六项新政策加上已有优惠政策~教育部门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大学新生从收到录取通知书时~就能了解入伍政策和程序。高校学生入伍~不仅享受国家资助学费~而且复学有保障~可以转专业、优先转本校国防生~考研加10分、单列计划录取~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超过30%。退役后就业的~除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享受专门就业服务外~各地还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20%~专门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 33 九、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摘编,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 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水员168— 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辅助检查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аVL直立且电压较高~?低平或正负双相~?、аVF正负双相或浅倒~а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排除既往阵法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6、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小于等于0、05 mV(аVL、?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 mV。 11、T波在?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аVF低平~?倒臵。 12、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34 征兵体检腹部超声 一、合格标准 1、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4、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5、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 6、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 7、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8、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6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其它问题 (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二)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度(含?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35 十、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摘编)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 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36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 37 十一、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宁委发[2015]25号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当前~我市征兵工作面临的矛盾问题日益突出~适龄青年应征积极性逐年减弱~优秀青年征集难度加大~征兵总体形势趋冷。为有效破解征兵难题~全面完成征兵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强化依法服兵役意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防教育工作~把依法征兵、强化服兵役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国防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兵役工作氛围。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教育~市委组织部要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南京警备区、市委党校等单位~在市、区两级党校培训中~常态化开设国防教育专题课~培训时间在1各月内的班次要不少于2各课时~1至3各月的班次要安排4-6个课时~3个月以上的班次要安排8-16课时。要加强对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意识的教育~警备区要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国教办等单位~并协调省军区、省教育厅、省国教办~在大专院校军事理论课中增加兵役政策法规等相关内容~每学年不少于2个课时,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在适龄青年中开展兵役教育。要在中小学中广泛开展国防常识教育~在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阶段每学年不少于2课时~初中、小学国防教育课开设参照落实。 ,二,采取多种方式手段~务求征兵宣传工作实效。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征兵宣传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会同兵役机关在运用好传统宣传手段的同时~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新兴传媒作用~全方位、多渠道进行征兵工作宣传。市委宣传部要协调市属媒体~根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新闻素材、集中采访等~同步安排宣传报道,有走啊指导各级“政府网”和学校“校园网”开设征兵网页,要会同工商、城管部门~协调公交移动电视、室外LED大屏播放征兵宣传片、滚动字幕等~每日累计播放次数不少于120次,要会同市委经信工委~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免费向所有在宁登记用户发送征兵宣传短信。兵役机关要及时提供征兵宣传和报道的素材~牵头组织“征兵宣传月”和驻宁高校“征兵宣传周”活动。征兵宣传所需要经费纳入征兵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一并安排。 ,三,强化征兵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各级兵役机构。征兵工作室宪法赋予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把征兵工作组织实施的全过程抓在手上~认真谋划~统筹协调~确保全面完成征兵工作任务。要调整完善征兵领导小组~配齐配强征兵工作机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充实到市征兵办担任常务副主任,各区征兵办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人武部部长任常务副主任,各镇街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主任,任组长~镇街武装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社区,村,征兵工作由社区,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市、区民政、教育部门要指派相对固定人员~分别加强到同级征兵办宣传组、政审组。 ,四,合理确定征兵目标~全力完成征兵任务。市政府、警备区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18——22周岁年龄段男性公民户籍人口~向各区下达征兵任务。各区兵役机关要加大对辖区内适龄社会青年征集力度~同时要适应征兵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动员辖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承担更多的兵员征集任务。原则上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适龄青年员工数量的 38 3%、,市属高校按照应届毕业生数量的1.2%比例承担征兵任务~对部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各区兵役机关要主动对接~一企一策、一校一策~合理确定征兵任务。 ,五,强化高校、国企征兵职责~深入挖掘兵源潜能。各级兵役机关要在继续抓好社会适龄青年征集的同时~充分发挥部校,企,挂钩的优势~挖掘辖区内高校、国企的兵源潜能~完成征集任务~提高兵员质量。警备区要牵头会同市委经信工委、市国资委和市教育局等单位~根据中发{2002}9号和苏司,2010,16号、苏征,2014,5号文件精神~协调指导未设立基层武装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要切实履行国防义务~落实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做好征兵工作。警备区要会同市委经信工委、市国资委和市教育局~根据市域范围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分布情况~按照“市级统筹、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区兵役机关与所辖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加强征兵工作挂钩对接~共同做好征兵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确保按目标要求完成兵员征集任务。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从20150年起~高校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含兵役登记,按照2万元/年为基准标准~每为我市征集1名新兵~按照不低于2000元/人标准~由挂钩区财政补助高校武装部~每年征兵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高校征兵经费保障标准~由企业自行保障所属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 ,六,加大优待工作力度~营造浓厚参军氛围。为进一步浓厚“当兵光荣”的社会氛围~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应征青年服义务期间~在现有优待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增发慰问金~随优待金逐年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春节、“八一”建军节等时机普遍开展现役士兵家庭上门慰问活动~把为新兵购臵纪念品~上门挂“光荣之家”牌、送喜报作为一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级民政局部门和司法部门要积极为新兵家庭、军烈属班实事、解难题和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增强军人及军人家庭的光荣感~努力倡导“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风尚。 ,七,拓宽安臵就业渠道~解决退役士兵出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士兵优待安臵政策~积极拓宽退役士兵就业安臵渠道~有效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激情。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力度~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基层社工招录和政府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中~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我市退役士兵。要认真落实大学生义务兵奖励金、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籍保留、考研加分、优先参加军官选拔以及服役期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等优待政策~对从我市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由我市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可在南京落户,在退役大学生参加我市公务员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加大对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就业扶持力度~每年在全市各级事业单位招聘时~按照上一年度从我市入伍的二本及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三本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百分之十的比例~实行定向招录~并向社会公示。国有企业职工服义务兵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退役复工安排原岗位任职~经本人同意也可以安排到其他岗位~兵龄计算为工龄~复工后按照服役期间同岗位职工工资调整水平确定工资待遇标准。 ,八,推行兵役登记制度~全面摸清兵源底数。兵役登记工作是开展征兵工作的基础~是掌握兵源潜力分布的重要手段。依据《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每年年初~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兵役登记报告》~确保通告登记时间、形式等公告到位~为适龄青年登记提供便利。每年四月上旬前~市公安局、教育局~市委经信工委~市区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兵役机关需要~提供适龄青年详实数据~由各区兵役机关组织辖区内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并发放兵役证。对拒不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纳入公民社会诚信档案体系。认真落实兵役证查验制度~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生、招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或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本市籍男青年兵役证~发现适龄公民没有参加兵役登记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九,重视政策法规落实维护征兵工作的严肃性。各级政府要依据《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兵役执法。各级兵役机关作为征兵工作的责任主体~ 39 受政府授权委托~依法开展兵役执法工作。各级法制部门要配合兵役机关完善执法手续~明确执法权限~协助开展执法培训。各级兵役机关要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对各有关单位落实《公民兵役证》查验制度~个人履行兵役义务等情况~进行兵役执法检查~对出现兵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社会诚信档案。 (十)严格征兵问责制度~强化履职尽责意识。为确保各区征兵义务完成~保证兵员征集质量~市委、市政府对征兵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警备区对各区兵役登记、征兵宣传、任务完成、责任退兵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量化打分~并以市政府名义对各对各区征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切实实行国防评先一票否决~对连续两年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区~取消“双拥模范城”评选资格。当年征兵工作考评不达标的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各镇街分管负责通知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奖励资格。当年未完成任务的区主要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党管武装好书记”等国防方面的任何先进个人~并取消区人武部“先进团级党委”、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评选和区人武部主官评功评奖资格。 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40 十二、关于挂钩开展征兵工作的通知 苏征[201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驻宁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充分发挥南京市高等教育资源优势~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不断提高兵员质量~省确定~南京市从今年开始所属各区域驻宁各普通高校挂钩开展征兵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科学统筹、属地管理、兼顾平衡、持续发展原则~充分挖掘驻地高校征兵资源优势~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兵员的路子~为破解“当兵冷、征兵难”问题、推动征兵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证。 二、挂钩对象。结合近年来南京市所属各区完成征兵任务和普通高校分布情况~合理分配征集资源~注重理顺挂钩关系~确定东南大学等52所普通高校与玄武等10个区挂钩开展征兵工作,具体挂钩关系见附表,。挂钩后~普通高校征兵工作由挂钩区归口管理~普通高校有多个分校区的~随主校区同步完成征兵任务。 三、职责任务。挂钩区兵役机关在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管理普通高校征兵工作~重点是检查督促普通高校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征兵工作~组织学生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协调解决矛盾困难等。普通高校在挂钩区兵役机关领导指导下~依法开展兵役登记~组织和辅导学生网上报名、进行初检初审、确定预征对象~配合做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走访调查和学历审核~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等。“211” “985”普通高校、本二以上普通高校、本三,高职高专,普通高校~分别按照不低于本校在校学生人数0.12%、0.22%和0.72%的比例~完成年度新兵征集目标计划。对完成征集计划较好的普通高校~省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优待安臵。被批准入伍的普通高校学生优待安臵工作由市和挂钩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征集数量计入挂钩区完成征兵任务数。处征兵工作外~驻宁普通高校与各区其他工作关系按原“属地管理”原则保持不变。 五、经费保障。普通高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省有关规定~由挂钩区纳入财政预算~挂钩区兵役机关负责协调落实。 六、有关要求。建立征兵工作挂钩机制是破解“当兵冷、征兵难”问题、推动南京市及全省征兵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要引起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臵~抓好末端落实。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市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挂钩工作的指导帮带~相关区要吸纳普通高校为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普通高校要成立征兵领导机构~党委书记为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二是要创新方式方法。挂钩开展征兵工作是一项崭新实践~各级要坚持用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妥善处理解决应征大学生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和优待安臵等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矛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推进。三是要完善制度机制。市、区兵役机关和普通高校要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商对接、跟踪教育、常态值班等制度~定期开展形式分析~通报征集开展情况~研究处理相关业务~搞好各类服务保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挂钩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41 十三、南京市征兵优待政策简介 南京市对今年征兵优待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其中包括二本及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事业编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等一系列利好消息。 6项新举措鼓励大学生参军 ?“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去读硕士 今年~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出台了6项新举措: 一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二是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是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五是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六是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读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大学生参军补助大幅提高 南京地区本科新生可获18万元补助 今年南京加大了参军补助力度~义务兵将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奖励金、退役金、一次性补助金、义务兵津贴和慰问金等多项收入。 以一名本科毕业生为例~如果从南京入伍~服役两年后可享受的经济补助包括: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上年度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25万左右)×45%×2年~约为3.8万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9万左右)×60%×2年~约为2.28万元, 大学生入伍奖励金= 退役金=4500元/年×2,共计9000元, 一次性补助金=上年度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25万元左右)×1.5-9000元~约为5.47万元, 义务兵津贴=600/月×12(第一年)+700/月×12(第二年)~共为1.56万元, 慰问金=2000元/年×2~共计4000元, 这样算来~今年从南京入伍的本科毕业生两年义务兵退役后~除了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外~还能获14万元左右的经济补助。 南京地区大学本科生,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同样,可获18万元左右经济补助。 ?大学生士兵退役就业无忧 42 二本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事业编 今年~为了调动驻宁高校大学生和广大适龄青年报名参军积极性~市委市政府和警备区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对优抚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意见》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基层社工招录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中~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退役士兵。从南京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由南京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可在南京落户。 在退役大学生参加南京公务员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每年在全市各级事业单位招聘时~按照上一年度从南京入伍的二本及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20%的比例~三本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10%的比例~实行定向招录~并向社会公示。国有企业职工服义务兵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退役复工安排原岗位任职~经本人同意也可安排到其他岗位~兵龄计算为工龄~复工后按照服役期间同岗位职工工资调整水平确定工资待遇标准。 ?全面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适龄青年不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将受处罚 今年起~南京将全面实行兵役登记制度~适龄青年完成网上兵役登记后~须到所在区兵役机关领取《公民兵役证》。发现适龄公民未依法参加兵役登记的~在其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并取得《公民兵役证》后~方可参加公务员录用、招生、招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或工商营业执照。 征兵期间~各级兵役机关将会同组织、人社、公安等部门~联合对各有关单位落实《公民兵役证》查验制度、个人履行兵役义务等情况~进行兵役执法检查~对出现兵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会诚信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个人和单位均作出明确的规定。对适龄公民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教育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一是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是拒绝、逃避征集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两年内不得录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其中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五倍至八倍以下的罚款。 ?想参军~看看条件够不够 年龄条件:男青年年龄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身体条件:男性身高:160厘米以上,视力:右眼4.6、左眼4.5,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15%~同时~对器质性病变和传染性疾病也有具体的标准。 ?大学生当兵出路宽 出路一:考学。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可以报考军队院校。 出路二:保送入学。作战部队建制旅团级单位、作战部队军师级单位直属队、海防部队独立营级单位的战斗班班长或技术尖子~表现优秀的可以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干部,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 43 出路三:提干。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且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干。 出路四:选改士官。义务兵服役期满~表现优秀的~根据部队岗位需要选改为士官~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师,旅,级单位范围内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一览 原有优惠政策: 1、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2、国家资助学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今年新增政策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3 4、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5、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读转专业限制。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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