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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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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可编辑版】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可编辑版】 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 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 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以下简称彩印厂)系指定商标印制单位。1992年6月,彩印厂原厂长丁某某在未收取任何商标印制证明的情况下,接受通化县参源补品厂(以下简称参源厂)委托,擅自为该厂印制带有 三蝠 注册商标的人参蜂王浆盒及有关标识20万套,每套0.39元,共计78...
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可编辑版】
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可编辑版】 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 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 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以下简称彩印厂)系指定商标印制单位。1992年6月,彩印厂原厂长丁某某在未收取任何商标印制证明的情况下,接受通化县参源补品厂(以下简称参源厂)委托,擅自为该厂印制带有 三蝠 注册商标的人参蜂王浆盒及有关标识20万套,每套0.39元,共计78000元;同时,又印制含有相同图形但无 三蝠 文字注册商标的参茸王浆盒及有关标识30万套,每套0.39元,共计117000元。商标印制完毕后,彩印厂多次与参源厂联系催要货款,参源厂以没钱为由迟迟未取这批包装盒及有关标识。1995年6月,一位名叫兰某某的人手持通化县长白山山泉补品厂(以下简称山泉厂)介绍信,先后两次来到彩印厂,以原参源厂已更名为山泉厂为由,要求提取以前印制的 三蝠 牌人参蜂王浆、参茸王浆包装盒及有关标识。彩印厂在未弄清对方真实身份、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仅凭一张介绍信,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后以每套0.15元一次性卖给兰某某,获现金65000元。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商标印制企业检查时,发现彩印厂承印的这批印制业务无任何手续,于是,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使用在滋补饮料商品上的 三蝠 注册商标系参源厂于1989年2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于1991年5月27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3993 5.参源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到1992年底已欠货款达202万元。1993年2月,该厂主管部门通化县江甸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向通化县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提出关停申请,同年4月得到批准,关于5月30日,由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为参源厂办理了注销登记。1993年6月,江甸镇又在参源厂原厂址重新成立了山泉厂。经有关方面证实,兰某某既不是参源厂的职工,也不是山泉厂的职工,且山泉厂自1994年4月停产后,一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后认为,彩印厂系商标指定印制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不按《商标法》、《商标印制》等有关法规要求承担印制商标,擅 自印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 (3)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原第2号(第9条第 (1) 项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1995年8月1日,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彩印厂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 (二)依据《商标法》第43条之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65000元的20%罚款,计13000元,上缴国库; (三)该厂92年曾出现过类似商标侵权行为,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企业目前生产经营困难,决定从轻处罚。要求该厂从中吸取教训,立即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承揽、印制商标。案件评析 一、关于企业被注销后商标专用权是否有效问题商标专用权是企业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企业按法定程序依法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并经核准后取得。商标权是由商标权主体、商标权客体及商标权内容三部分构成。商标权主体是指商标权的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而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即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权虽说是一种无形权利,但它必须授予某一具体的民事主体,并依附于某一具体的客体,才能确定其商标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如果一个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了,那么即意味着其民事主体资格就被依法取消,它也就不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商标所有权作为企业被注销前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之一,也将伴随着民事主体资格的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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