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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一小

2017-09-19 17页 doc 79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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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一小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 政策问答题 一、什么是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答:所谓“一老”指的是:北京市城镇没有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具体标准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女年满5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 所谓“一小”指的是:北京市城镇没有医疗保障的学生、儿童。具体标准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在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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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 政策问答题 一、什么是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答:所谓“一老”指的是:北京市城镇没有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具体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女年满5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 所谓“一小”指的是:北京市城镇没有医疗保障的学生、儿童。具体标准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以上两种人称为“一老一小”,对“一老一小”建立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统称为“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医疗保险制度之一。 二、为什么要建立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答:“一老一小”人员,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保险,一旦发生疾病,尤其是大病,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经济方面沉重的负担和精神方面巨大的压力,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北京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经2007年5月8日第158次市长办公会批准,出台了《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我区也于7月12日第21次区长办公会审定批准,通过了《宣武区关于落实“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并将在我区全面贯彻实施,预计我区将有6万余人纳入“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从此,“一老一小”将告别没有医疗保险的日子。 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语已经非常熟悉。过去常说的所谓“劳保”已经逐渐被时下的“社会保险”所代替。与此同时,“商业保险”这一名词也很快在民众中传开。但是,相当多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它们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主要是指人身保险。他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不管是社会保险,或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 3、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和技术比较接近,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保障其发放。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     6、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7、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因困难程度和收入水平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四、对“一老一小”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应坚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积极引导、强化服务、力争应保尽保的原则。 五、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这项制度主要有6个特点: 一是大病有保障。将住院和门诊大病列为保障内容,有效化解大病重病风险; 二是政府补贴高。政府每年为城镇老年人补贴11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贴50元,据测算,政府每年要为这项医疗保险补贴4亿元左右; 三是个人缴费少。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50元; 四是覆盖范围广。基本覆盖了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覆盖范围达到200万人; 五是医院选择面宽,就医方便,结算容易; 六是制度衔接好。此项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与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少儿互助金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六、北京市制定“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北京市制定“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是个人参保缴费、政府适当补助、互助共济、多方筹资的原则; 三是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 四是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五是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六是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七、“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A类医院直接就医。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八、“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药费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九、“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日期?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十、“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困难群体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十一、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哪几种人? 答: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 (三)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四)外地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大学生、复读生、“西藏班”和“新疆班”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五)本市农村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十二、学生儿童参保后可以享受什么保障待遇?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十三、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十四、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是什么? 答: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 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 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再办理本参保年度的参保手续 。   十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十六、有哪几种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以下六种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十七、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后在什么时间内可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变更手续。 十八、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什么病种属于 “特殊病种”? 答:“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上五种“特殊病”的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十九、在什么情况下,学生儿童参保后可以办理退费手续? 答: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二十、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发生跨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后应如何进行结算? 答: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二十一、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如何进行结算? 答: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 支付次学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二、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急症时,应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十三、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发生住院转院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二十四、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发生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十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如何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 答: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十六、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外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二十七、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本市16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在外埠居住或就读,应如何办理就医和报销手续? 答: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二十八、享受“低保”和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能享受医疗救助吗? 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二十九、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见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 三十、在北京市就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能否参加本市的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答:附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三十一、哪几种在北京市就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以参加本保险,在办理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交费手续时,须提交哪些相关证件? 答: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 (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 (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 (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三十二、属于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并且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分别提交哪些相关证件? 答: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包括: (一)享受本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三十三、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哪几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前7天的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十四、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三十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的,结算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三十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住院结算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 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三十七、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哪几种人? 答: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且年满 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二)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三十八、哪些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答: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按照本市征地农转非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超转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三十九、城镇老年人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四十、城镇老年人参保缴费方式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再办理,次年方可办理参保手续。 四十一、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应如何参保? 答: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天内持本人户口籍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四十二、城镇老年人参保后可以享受什么保障待遇? 答: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四十三、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哪几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十四、有哪几种医疗费用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以下六种情况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四十五、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四十六、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如何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答: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十七、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如何办理就医和报销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四十八、城镇老年人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时,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四十九、在什么情况下,城镇老年人参保后可以办理退费手续? 答: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五十、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发生跨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后应如何进行结算? 答: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五十一、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发生跨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后应如何进行结算? 答: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十二、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后在什么时间内可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五十三、对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急症时,应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五十四、对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住院转院时,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五十五、享受“低保”和“困难补助”待遇的老年人,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能享受医疗救助吗? 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五十六、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 答: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 五十七、享受“低保”和“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及参照本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哪些证件? 答:应当提交的证件包括: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是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三)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五十八、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住院结算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五十九、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六十、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的,结算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六十一、参加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保前所发生医疗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十二、“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享受原医疗待遇吗? 答: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六十三、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应怎样参保? 答: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于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视同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六十四、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什么病属于“特殊病种”? 答:“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 。 六十五、学生儿童住院如何就医? 答:学生儿童需住院治疗时,必须持本人的《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并按要求出示,医院查验手册后留存,收取个人自付部分的预交住院押金后收住院治疗。 六十六、学生儿童如何办理特殊病审批? 答:学生儿童患有五种特殊病,需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经定点医院盖章(在校生需经学校盖章确认)后,学生儿童持《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 “审批单”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打印手册信息。 六十七、学生儿童患五种特殊病如何就医? 答:办理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后,首次就医需将审批单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一并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院,由医院留存。 六十八、学生儿童患五种特殊病如何结算? 答:学生儿童患有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次进行结算;肿瘤患者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按疗程进行结算;肾透析按月进行结算。结算时,学生儿童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 大病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由医院直接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六十九、老年人住院如何就医? 答:老年人需住院治疗时,必须持本人的《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并按要求出示,医院查验手册后留存,收取个人自付部分的预交住院押金后收住院治疗。 七十、老年人如何办理特殊病审批? 答:老年人患有三种特殊病,需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老年人持《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及定点医院盖章的“审批单”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打印手册信息。 七十一、老年人患有三种特殊病如何就医? 答:办理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后,首次就医需将审批单和《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一并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院,由医院留存。 七十二、老年人患有三种特殊病如何结算? 答:老年人患有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次进行结算;肿瘤患者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按疗程进行结算;肾透析按月进行结算。结算时,老年人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 大病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由医院直接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七十三、特殊病审批期限? 答:特殊病种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时,审批期限为审批之日至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老年人为每年度的12月31日,学生儿童为每年度的8月31日)。 七十四、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审批? 答: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学生儿童和老年人,需到户籍所在地区的社保所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由本人选定的异地定点医院及异地医保部门盖章后,在参保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打印手册信息。 七十五、住院前7日内的急诊留观及死亡前7日的急诊留观费用如何申报? 答:申报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需在结算后60日内,携带《手册》,并提供北京市统一门诊收据(异地就医提供异地门诊收据)、急诊留观证明、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到参保时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报销。                                                                     七十六、何种情况下学生儿童和老年人需要全额现金垫付? 答:异地就医、急诊留观、学生儿童办理缴费手续延迟造成的暂时黑名单,需由参保人员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 七十七、全额现金垫付的住院费用如何申报? 答:全额现金垫付普通住院的医疗费用需在出院结算后60日内,携带《手册》,并提供北京市统一住院收据(异地就医提供异地住院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到参保时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报销。 七十八、全额现金垫付的门诊特殊病费用如何申报? 答:全额现金垫付的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需在费用结算后60日内,携带《手册》并提供北京市统一门诊收据(异地就医提供异地门诊收据)、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到参保时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报销。 七十九、一个保险年度学生儿童申报医疗费用的截止日期? 答:学生儿童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上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申报。 八十、一个保险年度老年人申报医疗费用的截止日期? 答:老年人应在每年2月31日前将上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申报。 八十一、异地就医人员特殊病如何审批? 答: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本人选择的异地特殊病定点医院盖章,持《手册》及定点医院盖章的“审批单”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打印手册信息。 八十二、在校学生或托幼园所的儿童发生哪些信息变化需经过学校或托幼机构的经办人员办理? 答:当学生、儿童的姓名、身份证号变更和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时,需经过学校或托幼机构的经办人员办理。 八十三、在校学生或托幼园所的儿童发生哪些业务可由本人或亲属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 答:(1)9月1日前死亡需退费的;(2)需办理特种病审批手续的;(3)需返还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用的。 八十四、参保人员的哪些信息发生变化可由本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居住地的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 答:除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定点医疗机构变化外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直接到居住地的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 八十五、参保人员登记的其他信息发生变化需什么时间办理? 答:当参保人员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不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需每月5日至22日到居住地社保所办理。 八十六、哪些人员可免交大病医疗保险费? 答:(1)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3)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4)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八十七、哪些银行可办理代扣代缴大病医疗保险业务? 答:共有三家银行可办理代扣代缴大病医疗保险费的业务,包括: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八十八、在社保所参保的人员如何缴费? 答:在街道社保所参保的人员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参保人可自己缴纳,也可由其亲属代为缴纳。其应先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分别办理《京卡》(借记卡)、《邮政储蓄存折》或《太平洋卡》(借记卡),在填写《信息登记表》时,如实填写上代扣代缴大病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信息。 八十九、在社保所参加保险的人员发生哪些变化时需向社保所提出减员手续?办理时间和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答:包括5种情况:(1)本市户口迁移;(2)参保人员死亡;(3)上学或上托幼园所;(4)就业或自谋职业;(5)户口迁往外埠。当参保人员发生上述变化时,需在每月5日至22日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减员。 九十、在校学生及入托婴幼儿发生全额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后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答:由本人或其亲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报手工报销医疗费,须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由社保所将有关资料报送区县社保中心,报销的费用直接划入参保人或其亲属的银行卡(折)内。 九十一、对已履行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在校学生和入托婴幼儿可否委托银行缴费?手续如何办理? 答:为保证参保人员的连续治疗,对已履行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在校学生和入托婴幼儿可采取委托银行缴费。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先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分别办理《京卡》(借记卡)、《邮政储蓄存折》、《太平洋卡》(借记卡),并填写《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申请表》,由区县社保中心录入相关信息。 九十二、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患门诊特殊病种的人员应在什么时间存入足够的资金? 答:区社保中心委托相关银行于每年的6、7月的25日集中代扣代缴,交费人员应在规定的扣款时间之前足额存入应缴纳的资金,以确保扣款成功。 九十三、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何时存入足够应缴纳的资金? 答:在街道社保所参保的非在校生、婴幼儿应在每年的6、7、8月的25日之前足额存入应缴纳的资金;老年人应在每年的9、10、11月的25日之前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银行扣款成功。 九十四、发生哪些情况需要重新换发医疗手册中的《就诊信息表》?什么时间办理? 答:(1)上幼儿园所和升学及转学的;(2)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3)焕发医疗保险手册的;(4)补发医疗保险手册的;(5)门诊特殊病种核准审批的;(6)长期异地居住就医的。上述第(1)(2)种情况需在每年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办理,其它情况需在每月的5日至25日办理。 九十五、什么时间可以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需通过学校、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在规定的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内到参保地的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即:在校学生和入托婴幼儿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生和散居婴幼儿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办理;老年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集中办理。 九十六、在社保所管理的参保人员发生本市户口迁移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持《居民户口簿》于每月5日至22日到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减员,然后到户口迁入地的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增员手续。 九十七、参保人员死亡后退费手续如何办理?按照什么方式予以退还? 答:在校和托幼园所参保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亲属将死亡证明(复印件)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并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表》,经社保所到区社保中心办理退费手续。在学校与托幼机构缴费的,委托相关银行划入其亲属的银行卡内;在街道社保所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划入到亲属的银行卡(折)内;在街道社保所采取现金方式缴费的,可划入到亲属的银行(卡折)内或以现金方式给付。 九十八、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街道社保所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首页与本页的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申请表》和《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及两张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九十九、参保人员可直接到哪些医院就医? 答:参保人员可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16家A类医院直接就医,儿童可直接到定点儿童医院就医。 一百、出生28天以上的婴幼儿是否可以随时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答:可以。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婴幼儿,出生28天以后且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可在90日内由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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