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航空意外险新华保险航空意外险
简版条款:
新华人寿航空意外险方案A基本信息:
保险金额:飞机意外伤害60万元/机舱内意外伤害医疗0.5万元(50元免赔额,90%赔付比例) 保险费:20元/份
投保事项: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90周岁,且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限:单次航班,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火车、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车舱、轮舱时起至抵达所持票据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交通工具客舱的期间。
购买形式:通过悠哉旅游购买。
每人每次至多购买三...
新华保险航空意外险
简版条款:
新华人寿航空意外险
A基本信息:
保险金额:飞机意外伤害60万元/机舱内意外伤害医疗0.5万元(50元免赔额,90%赔付比例) 保险费:20元/份
投保事项: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90周岁,且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限:单次航班,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火车、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车舱、轮舱时起至抵达所持票据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交通工具客舱的期间。
购买形式:通过悠哉旅游购买。
每人每次至多购买三份,多购无效。 限购份数:
保障利益: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
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火车、轮船并遵守承运
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票据检票并
进入所乘客交通工具客舱时起至抵达所持票据飞机意外伤害60万元 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
伤害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残疾或意外伤害身故保
险责任。 20元/份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
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0.5万元
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
(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
90%比例赔付) 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
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8)项情形或在上述第(9)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理赔服务
本产品采用集中理赔形式,客户可通过拨打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进行理赔报案,所有理赔申请均集中到本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营中心快速处理。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书,并说明理由。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出行关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祥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或拨打95567了解详情。
新华人寿航空意外险方案B基本信息:
保险金额:飞机意外伤害50万元/机舱内意外伤害医疗0.5万元(50元免赔额,90%赔付比例) 保险费:20元/份
投保事项: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90周岁,且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限:航班起飞7天内有效,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火车、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车舱、轮舱时起至抵达所持票据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交通工具客舱的期间。 购买形式:通过悠哉旅游购买。
限购份数:每人每次至多购买三份,多购无效。
保障利益: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
飞机意外伤害50万元 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火车、轮船并遵守承运
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票据检票并
进入所乘客交通工具客舱时起至抵达所持票据火车意外伤害20万元 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
伤害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残疾或意外伤害身故保
轮船意外伤害20万元 险责任。 20元/份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
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0.5万元
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
(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
90%比例赔付) 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
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8)项情形或在上述第(9)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理赔服务
本产品采用集中理赔形式,客户可通过拨打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进行理赔报案,所有理赔申请均集中到本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营中心快速处理。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出行关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祥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或拨打95567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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