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群体性事件
治理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急剧变更,我国渐进入矛盾突现期,新的矛盾、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给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严峻挑战。面对日渐增多的群体性事件,建立一个完善的群体性事件防控、预警机制,使事件在未发生时能有效预防,刚萌生时能有效化解和控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源头防控: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群体性事件的群体、大型、严重等特征,决定其发生不是一蹰而就的,必然有一个根源、酝酿、苗头、爆发……的产生过程,因此,如何消除掉事件发生的土壤和气候条件,如何在萌芽阶段把事件遏制住,显得至关重要。
1、利益分配调整。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因为群体有某些利益
,在现阶段,其要求的本质更多的体现在经济利益。有些利益要求,甚至只有依靠更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改革才能逐渐解决。
2、普及法律,依法行政。
法治社会是我们党的政治理想,法治社会需培养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这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群众法律素质的提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时仅仅是当事人没有掌握一个简单的法律知识、法律途径,因此,群众法律素质、思想素质的普遍提高,面对受损的利益时,才会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取得补偿,避免采取盲目聚集的群体性事件。
其次,依法行政的切实推行。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3、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有利于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沟通有三种类型:首先,政府向群众的沟通。政府向群众开辟窗口,并增加窗口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制定法规、政策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使法规、政策的公开更加有广泛性、针对性、明确性;建立相关的信息公开
,立法、执法和司法公开制度等;通过这些窗口,群众对政策、信息就不会盲目或一知半解。
其次,群众向政府的沟通。充分建立民意表达机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
机制,积极了解民情民意,在群众有利益诉求时能向通过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即疏通事前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避免群众在找不到诉求表达途径、找不到追求利益的方法时,采用群体性聚集的激烈做法。
再次,群众之间的沟通。“理解万岁!”有些纠纷的发生,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小小的不理解,政府作为第三方从中斡旋,帮助建立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纠纷的解决自然水到蕖成。
二、信息工作:网络通畅、快速准确
1、信息的概念和分类。
这里说的信息,主要指群体性事件中所涉及的人和事的情况、现象、发展趋势等。按群体性事件发生前期的时间顺序,信息可分为:
(1)、群体性事件隐患信息。是指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言论、隐患等;对待这类信息,要提高警惕、敏锐观察,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做好控制、引导、化解的工作。
(2)、群体性事件爆发前的信息。指群体性事件爆发第一时间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人数和主要诉求等。这是相关部门接收到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手信息,因此要求快速及时,以便迅速作出判断和处理。
(3)、群体性事件进行时的信息。指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其发展的状况、趋势等。这种信息的跟进有助于进一步掌握动态、安排工作,找到解决的突破口。
2、信息的来源主体。
在群体性事件的防控、预警机制中,信息的收集、传递机制非常重要。对信息的来源主体进行分别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和掌握更多的信息来源方式,并加以规范、强化、激励。在基层,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来源主体主要有:
(1)、群众。
在社会做好普法宣传的同时,积极宣传群体性事件的举报方法,鼓励群众大胆、及时、准确地举报。
(2)、学校、公司、工厂、企事业单位等负责人。
学校、公司、工厂、企事业单位经常是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尤其是一些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其负责人有责任第一时间把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以
避免事态恶化。建立上述单位责任人的排查调处责任制,对隐瞒、拖延
群体性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给予一定的惩罚。
(3)、居委会。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已有专门调处联络员的居委会,在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收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广泛深入社区,直接面对群众,对民情民意的把握比较深入,而且在居委会本身就设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被称为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所以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在初步介入调处的同时,迅速向有关部门汇报信息。
(4)、派出所。
派出所也是信息来源的重要主体,其优点在于:一是耳目之广;公安机关点多面广和基层情况熟,除在每个居委都有社区民警外,在很多区域还有治安员、保安等,其信息来源广泛而深入。二是手段之多;围绕产生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难点问题,其可采取各种公开或秘密手段,收集并切实掌握各种深层次情报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三是信度之大;正所谓“有困难,找警察。”警察在民众心目中的可信度比较大,较多地接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信息。因此,派出所应该利用以上优势,利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完善运作规范有效的情报信息网络,遇到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快速汇报,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等。
(5)、司法所、综治办(街道一级)。
在街道一级,司法所和综治办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对群体性纠纷的排查调处,他们对辖内群体性纠纷隐患、信息通过各种排查、居委会汇报等来掌握,并直接参与基层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调处。街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它是基层调处的主力,同时是信息的中转站,是上级的重要信息来源。
(6)、区调处办、信访办等(区一级)。
区调处办、信访办接到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应能迅速做出判断,对事件的性质、影响初步分析,将信息汇报上级,并转交给相关负责部门、单位,做好协调工作。
这样,便基本建立了“群众、单位—居委—派出所、街道—区”上下联动的纵向信息渠道,以制度、规范、责任、激励等各种手段保证这个渠道的畅通,使群
体性事件的信息能够得到迅速传递。
3、获得信息的方式。
(1)、排查。
首先,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建立台帐,形成台帐保送及集中汇总制度,街调处办每10天向区调处办报送一次排查信息,对有关情况及时分析,重大、疑难纠纷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月底,区调处办汇总台帐再报送上级部门。
其次,开展专项排查,在特别防护期内,严格实行“一天一报”等制度。此外,专项排查还包括重点地段、重点人员、重点问题的排查等。
(2)、接报。
接报的信息是指有关部门接到群众、居委、派出所等报告的信息,这类信息通常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汇报,应及时做出反应,安排调处工作。
(3)、现场。
现场的信息是第一手的情况,是相关负责人在群体性事件现场收集的信息,包括深入当事人中间、老百姓中间了解他们的意愿,掌握矛盾根源,这类信息既是随机应变、做好现场调处的必需,也是上级部门了解情况、做好宏观调控的必需,因此必须形成严格的汇报制度。
4、信息处理方式。
(1)、初步分析,分别处理。
首先,初步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大小、严重程度等;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其次,针对信息初步做好排查准备工作,对当事人的言论给予正确引导,争取在信息沟通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再次,甄别虚假信息,防止对群体性事件的严重程度的歪曲,或者当事人之间的造谣、隐瞒等。
(2)、信息的上报。
信息的上报主要体现快速、准确的特点,信息是上级部门掌握基层稳定情况的依据,是做出决策的参考;对于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通常要上级部门协调多个职能部门共同解决,更需要信息的及时汇报。信息的汇报,一要有通畅的渠道,二要有规范的制度,三要有规范的文本格式。
三、初期处理:迅速反应、认真负责
在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信息之后,各部门的认真负责,协调有力,迅速反应,及时调处,尽量把群体性事件还在初始状态时就化解开来。
1、信息来源主体的初期调处
主要是指有调处责任的信息来源主体,建立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机制,尤其是作为基层调处主体的居委会、司法所等,在掌握群体性事件信息后,进行初期调处,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反馈信息、第一时间组织调解、第一时间防止矛盾激化。
2、上级接报单位的工作开展。
在接到下级较详细的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时,接报单位迅速开展工作,一是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大小、严重程度等,并确定事件管辖部门、责任单位和应协助调处的部门等;二是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需其他部门配合调处的,立即转交信息给相关部门。三是做好工作安排、
。四是在有必要时积极参与调处。
3、领导有力、组织协调。
进一步完善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维稳机构统一协调、部门各负其职的领导机制;建立群体性事件调处专门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调处,以加强高效、有力的领导,并协调、指挥各部门参与调处,避免各职能部门的“推诿”和“扯皮”现象。在群体性事件防控、预警机制中,也落实首问负责制、主管负责制;同时,建立奖惩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漏报、迟报、虚报、不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发生信息的,纳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年终考评范围,因群体性事件的防控、预警失误、贻误造成重大事件的,应给予一定惩罚;另一方面,对于在信息报送、预测和预防群体性事件中的有功人员,应该受到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