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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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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表1: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2: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声明: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申请单位公章)...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表1: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2: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声明: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申请单位公章)篇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 暂行办法的 工信部节?201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010-********)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 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 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篇三: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 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篇四: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节[201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010-********)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篇五: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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