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塑造了“汽车杀人犯”
海南大学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题目名称: 谁塑造了“汽车杀人犯”
学 院:园艺园林学院
专业班级:11级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二班
姓 名: 刘焕
学 号: 201102063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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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阅教师: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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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塑造了“汽车杀人犯”
要摘:
说不清这是第几则肇事司机“反复碾压”受害者的新闻了,尽管有少数人认为或许由于肇事者惊慌失措,或许是自动挡没挂手刹等等才出现反复碾压的情况,但是这种接连出现的恶性事件也绝对不是偶然。接二连三发生的惨剧,让不
生质疑,莫非这真的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在作祟吗,“撞伤不如撞少人心
死”的观念已经被不少司机所熟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驾驶行业的“潜规则”,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利益的驱动让不同的鲜活生命殉葬在这个背离法理和人性的冷血逻辑之中。然而,当我们惯性的去谴责人性的沦丧,寄希望于制度的完善,我们也还是要问一句,汽车一旦误伤行人为何要习惯性的赶尽杀绝呢,这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做出的选择。诚如个别驾校教官所说,撞死人有固定的赔偿数额,但是撞伤人却很有可能成为无底洞,正因为客观上存在这种规定才导致了人性的扭曲。然而这种看似钻了法律的空子、使自己免于承担巨额赔付的、貌似聪明的做法,却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
关键词:撞伤;撞死;利益;成本比较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存在的缺陷导致类似事件发生,有人倾向是将“人的恶”归咎于“制度的坏”,错固然在司机,但是司机也是迫不得已的苦衷。然而这种所谓“迫不得已”的情况应该出现么,我们必须承认,由于赔偿方式不尽合理,相关法律确实存在漏洞,但是生命的价值是多少,居然还要和金钱去衡量一番,逃脱了一时的赔偿,背负的道德债不也是一辈子的吗,要想让自己免于承担责任,唯一的方法就是认认真真的开车。奉劝那些还存有类似观念的人一句,撞死还是撞伤就不应该成为一个道德困境,对于一个生命的价值,对于一个生命的珍惜,对于一个生命的尊重,这难道还需要思考么,
一、“撞伤不如撞死”不再是传说
2010年9月7日11时许,江苏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院内,一辆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将居住在该小区的一名3岁半男童碾轧致死。小区监控录像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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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存在多次碾轧受害人问题,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涉案的车辆被暂扣。
几天后,类似的事件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郑州大学工学院门口。
从已经公开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轿车把电动车撞倒以后,又推着车和人一起往前走了将近5米的距离。随后,汽车从骑车人的身上碾了过去。而就在十几秒后,又发生了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汽车忽然又倒了回去,车轮又一次碾轧过骑车人的身体。随后,司机从车上下来,打着电话,看上去惊慌失措。
连续发生的肇事车辆反复碾轧伤者事件正不断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自此,撞伤不如撞死已不再是传说。
二、为何未出现“撞伤不如撞死”,
1、“撞伤不如撞死”的心态哪里来
首先在于这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做出的选择。诚如个别驾校教官所说,撞死人有固定的赔偿数额,但是撞伤人却很有可能成为无底洞,正因为客观上存在这种规定才导致了人性的扭曲。助长了侥幸心理。
然而这种看似钻了法律的空子、使自己免于承担巨额赔付的、貌似聪明的做法,却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因为如果抱着“撞伤不如撞死”的想法去反复碾压受害者,实际上已经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而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不仅在经济赔偿上无法免责,在刑事责任上将遭受重处。
由此看来,这种秘而不宣的潜规则看似实惠,实质上是以讹传讹。当主观心态发生变化,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事件的性质也就随即发生了变化。 2、“撞伤不如撞死”是道德缺失还是制度问题
在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震慑下,为何仍有人“坚信”“撞伤不如撞死”,
“最大的可能是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问题。”现在立法上很多时候考虑道德风险,就是说人在受到比较大的利益驱动下,他可能会选择不道德的行为。交通肇事就是如此,撞死的赔偿金额远远小于撞伤后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肇事者就会选择撞死,也就是在能够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能选择一个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点出发,对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幅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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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法律界人士将“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称之为制度杀人,并
了现有制度的三大漏洞。
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除此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达百万元之多。而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在十几万元、几十万元。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巨大差距,使一些司机铤而走险。
“此外,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也存在不足。”根据现行法规,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可请求的一般是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
当前制度的第三大漏洞在于,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追碾等恶劣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严惩处甚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一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把故意追碾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使肇事者逃脱法网。而起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大多被判处缓刑或处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于是不断有人铤而走险。
三、如何消解“撞伤不如撞死”的可能
1、不要再灌“撞伤不如撞死”的迷魂汤
加强中国司机群体整体素质(包括如何对待他人生命)的提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正确的道德观,以及拒绝接受“撞伤不如撞死”的消极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则表示,“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民间说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撞死1人或者致3人重伤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非常严厉。
2、严格执法,拒绝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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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二次碾轧致人死亡的肇事者,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两高”关于处理交通肇事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严惩,不能以罚代刑,要让肇事者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不能让其产生侥幸心理。
公安部门“命案必破”,不给“撞伤不如撞死论”者任何侥幸。 3、完善法律制度
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提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死者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的标准,使死亡赔偿金高于残疾赔偿金一倍以上,或者规定最低限额,如撞死一人赔偿金最低不得少于20万元,然后根据情节和肇事者、受害者双方的经济情况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拉开两者之间的差距,从而在立法上体现生命权高于
健康权。
呼吁交通肇事罪别再形同虚设,让那些抱有“撞伤不如撞死”想法的人,也多一份失去自由的恐惧吧。
4、认认真真的开车,从根本杜绝
要想让自己免于承担责任,根本的方法就是认认真真的开车。奉劝那些还存有类似观念的人一句,撞死还是撞伤就不应该成为一个道德困境,对于一个生命的价值,对于一个生命的珍惜,对于一个生命的尊重,这难道还需要思考么,
文献:
[1] 郑卫铭:《试论我国人身伤害赔偿的立法缺陷与执法困境》,《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4期。
[2]参见邵喜增、杨君的网上文章《完善我国死亡赔偿制度刍议》。
[3]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J].法学研究, 2008,(厦门大学法学院?麻昌华 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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