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整理版]2.天安灵活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目

2018-03-30 19页 doc 37KB 6阅读

用户头像

is_833902

暂无简介

举报
[整理版]2.天安灵活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目[整理版]2.天安灵活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目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保险附加险 第一部分 基本说明 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后进行计算赔偿。 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共计十七个)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 (一)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机动车盗抢损失险; 2.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 3.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
[整理版]2.天安灵活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目
[整理版]2.天安灵活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目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保险附加险 第一部分 基本说明 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依据保险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金额后进行计算赔偿。 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共计十七个)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 (一)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机动车盗抢损失险; 2.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 3.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5.他人恶意行为险; 6.车辆停驶损失险; 7.车损险自负额特约险; 8.置换新车费用补贴特约险; 9.随车携带物品损失险; (二)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驾驶人伤亡责任险; 2.乘客伤亡责任险; 3.驾驶责任特约险; 4.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 5.承运货物责任险。 (三)投保汽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额外费用补偿险; (四)投保汽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相关附加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2.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第二部分 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各条款内容与投保的汽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投保的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列明的责任免除或理赔处理以及其他未尽事项,以投保的汽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准。 机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发生下列的损失,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证实,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实际全损或灭失; (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部分损失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被他人欺诈、欺骗的损失; (二)轮胎(包括备胎)、钢圈、后视镜等非全车遭盗抢而发生的零部件及附属设备、随车工具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同时失踪; (四)租赁汽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抢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因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恶意破坏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而发生的损失。 二、下列情况下,不论造成任何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盗抢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尚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新车,其身份证件(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随车丢失; (三)无机动车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 (四)擅自承诺或给付追寻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费用; (五)置存于被保险机动车内的衣物、用具、工具及娱乐器具等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在机动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以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若计算的实际价值与市场价格(机动车的市场销售交易价)不一致的,以低者为准;超过的部分无效,且保险人不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不同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1.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市场价格)时,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市场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 2.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市场价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其计算公式: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1.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其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1-免赔率) 2.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比例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其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1-免赔率) (三)经查获后机动车受到损坏需要修复和施救,经本公司核定后可以负责赔偿,施救费用的赔偿计算方式同本条(二)。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四)事故发生地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破及未查明下落的失窃证明; (五)车管部门的报停或注销牌照及车籍的证明手续;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出厂合格证及进口凭证); (七)购车原始发票、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车船使用税; (八)机动车钥匙; (九)抵押贷款机动车应提供抵押注销手续; (十)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符合赔偿的金额内适用20%的免赔率。 三、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 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免赔率;未能提供全套原车钥匙,每少一片钥 匙增加5%的免赔率。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 明和机动车已报停手续证明,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被保险机动车找回,应将该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 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原车,则机动车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保险人报案。 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体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 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车体玻璃与车身同时遭受损失; (三)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车体玻璃破碎。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一)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 (二)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三)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 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损失; (二)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车辆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投保汽车损失险赔偿处理的约定,按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适用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致使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 约定保险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的免赔率,依据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适用所投保汽车损 失险约定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车体被碰撞和车体被划痕的损失,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 (一)车体被撞击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停驶时,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体被撞击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车体被划痕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停驶时,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体被划痕的损失,保险 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机动车的整车或零部件的失窃损失; (二)车体玻璃的单独破碎损失;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事故的责任方明确的,被保险人应向责任方索赔,索赔未果或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的,车体被碰撞责任赔偿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车体被划痕责任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免赔率。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造成停驶,因停驶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车辆修复时间内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次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或返修期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日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车损险自负额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自负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汽车损失险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将自行承担的赔款。只有在投保了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对其在符合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金额内,按保险合同中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计算的保险人应负赔款金额低于选定的自负额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选定的自负额时,保险人在扣除选定的自负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条 自负金额 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同的自负金额;保险费根据选择自负额的不同档次,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费率,投保人可获得相应的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赔款,按汽车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金额-选定的自负额。 置换新车费用补贴特约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特约条款作为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核定座位在7座以下(含7座)的客车,且汽车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被保险机动车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车辆,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正在分期付款的车辆; 2、设置抵押权的车辆;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车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汽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且核定修理费用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协定金额指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人员故意造成保险车辆损坏或违法犯罪(交通肇事罪除外)行为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代理人或雇员。 (二)除上述列明责任免除外,汽车损失险的责任免除事项适用于本特约条款。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以与被保险机动车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车辆置换受损被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若被保险机动车已经停止生产和销售,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以与被保险机动车相类似型号的车辆置换受损被保险机动车。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前,被保险人应交付自负金额,即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及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被保险人自负金额=核定修理费用*[1-被保险人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免赔额 (二)汽车损失保险的免赔条件适用于本特约条款。 (三)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可以接受向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此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负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保险人自负金额=核定修理费用*被保险人事故责任比例*免赔率+免赔额 (四)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和第三方追偿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其他 保险人以置换新车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随车携带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仅适用于已投保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核定座位在7座以下(含7座)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因发生汽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车上人员随车携带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电脑及软件,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移动电话、钟表、音响设备;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被保险机动车本身固有或加装的部件; 7、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乘坐人员数超过核定座位数时,随车物品发生的损失。 (四)随车携带物品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腐烂变质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造成的其它间接或贬值损失。 (五)随车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除上述列明责任免除外,汽车损失险的责任免除事项适用于本特约条款。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次事故全车人员合计赔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发票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按被保险人随车携带物品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双方根据发票金额及购买时间计算该物品的实际价值;对于实际价值确定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双方共同指定的公估行确定; (三)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重置或支付赔款的方式赔偿; (四)在保险期间内,一次保险事故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五)汽车损失险中的免赔条件适用于本附加险。 驾驶人伤亡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驾驶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抢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驾驶人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在车外时或非驾驶期间所遭到的损失; (三)驾驶人携带的财产损失; (四)本车乘客遭受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驾驶人的责任限额以万元为单位,在1万至100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驾驶人伤亡按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每次事故赔偿的免赔率,依据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适用所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 乘客伤亡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内乘客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抢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驾驶人或乘客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驾驶人或乘客故意行为、在车外时所遭到的损失; (三)乘客携带的财产损失; (四)交通违法载运的乘客遭受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内乘客每人的责任限额以万元为单位,在1万至100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内乘客伤亡按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责任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事故赔偿的免赔率,依据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适用所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 驾驶责任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乘客伤害的直接损失和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以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每次事故赔偿的免赔率,依据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适用所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本车乘客的伤残或孕妇流产,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受理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因疾病、自然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人身伤害以及在意外事故中合法驾驶人无事故责任时或被保险机动车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1万至10万元以内协商确定,每次事故每人的责任限额最高为人民币3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免赔率。 额外费用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符合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所发生额外的交通费、住宿费或停车费用; 2、被保险人在处理事故期间所支付的代步车费用; 3、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支付的慰问金费用。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本车故障、缺油、缺电或更换轮胎而无法行驶时,所发生救援的人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或拖延机动车送修、拖延出厂时间及因质量问题返修超出约定修复时间的损失和费用; (二)第三者人员受伤但未住院而发生的慰问金费用; (三)因紧急救援所发生的油料或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的损失赔偿应分别计算: (一)本附加险第一条(一)款第1项中所列的损失或费用,赔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以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为限;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本保险合同的代步车费用赔偿:每次事故最高的赔偿天数为30天,日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200元;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1(车辆部分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期限内,依据报案之日至车辆修复之日的实际天数,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计算赔偿,最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2(全车损失,按照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计算赔偿。 3(每次事故适用免赔额为约定的日赔偿金额。 (三)紧急救援人工费用的赔偿,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补偿费用最高为人民币200元。 (四)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慰问金的赔偿,每次事故的补偿费用最高人民币200元。 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赔偿费用累计以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当一次或多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约定的责任限额时,本附加险责任自动终止。 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量、腐烂、变质、包装或掩盖不善等造成的损失; (二)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等物品及鲜活产品; (三)驾驶人或乘客携带的私有财产; (四)车上所载液体和气体泄漏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而造成的车上货物损失。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本保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损失清单等相关单据。 (二)保险人依据合法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按起运地价格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免赔率。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符合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应予以扣除的免赔率部分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仅负责投保的汽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意外事故过错责任比例计算的免赔金额,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率和所有加扣的免赔率部分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所投保的汽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符合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应予以扣除的免赔率部分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仅负责投保的相应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对于所有加扣的免赔率部分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所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第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险,其所投保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适用于投保的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条 争议处理 (一)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后未达成仲裁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本文档为【[整理版]2.天安灵活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目】,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