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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供水合同

2017-09-17 4页 doc 15KB 6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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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供水合同自来水供水合同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水、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为: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物价和园区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 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执行。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 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用...
自来水供水合同
自来水供水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水、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为: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物价和园区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 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执行。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 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的计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可实行分类计量,供水人应予允许;若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可参照同一类别水价计价收费。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 (三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供水人应保证用水人水源主管道管径满足110mm,其附属设施水表以前的管路,由供 水方负责维护管理,供水人水表以后管路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水方负责维护。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 因用水人表井被占压、损坏及因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水费。如用水人3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用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四) 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由于、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园区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园区主管部门。连续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和用水人共同解决供水应急预案,以保证用水人的生产需要。 (五) 供水人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全天候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六) 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七) 供水人应按有关规定,维护管网日常运行,定期进行管网检测,保证用水人管网的水质、水压合格率,确保供水安全。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标准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五)保证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 (七)除不可抗力因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开关(用水人消防栓)。 (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水量时,供水人可以降水表口径改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水人擅自停水、故意停止供水没有及时通知用水人的,造成产品报废和质量问题的,由供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意外紧急停水除外。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 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两个月的,供水人按 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滞纳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 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专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有关条款接受处罚。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园区管委会备案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至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水人(单位公章): 用水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2 年 4 月 日 2012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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